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和李沧区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含改、扩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配套教育设施是指初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校舍场地。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市规划、市国土资源房管、市财政、市教育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区政府、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新建住宅年度计划,编制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投资年度计划,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投资项目建设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新建住宅在报批供地方案前,应当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配套教育设施提出规划要求。
第七条 新建住宅规划红线内的配套初中、小学用地实行划拨。
新建住宅用地为划拨的,其规划红线内配套的幼儿园用地与该项目用地一并划拨。
新建住宅用地为出让的,其规划红线内配套的幼儿园用地与该项目用地一并出让。
第八条 新建住宅供地前,应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标准、建设周期等出具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签订出让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范围内配套教育设施用地一并征用和拆迁,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计入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成本。
第十条 配套教育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初中、小学、幼儿园有关建筑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并按照抗震设计规范,提高房屋抗震等级,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一条 配套教育设施建设鼓励采用列入国家推广使用目录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二条 配套教育设施应当兼顾特殊学生群体的使用和安全,按国家规范要求配置无障碍设施。
第十三条 分期建设的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不能首期建设的,可在后期建设中完成。配套的教育设施不能与整个新建住宅同步交付使用的,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配套的初中和小学,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投资建设的,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该初中和小学的产权人。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用地为划拨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投资建设,或者经批准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配套幼儿园,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该幼儿园的产权人。
新建住宅用地为出让的,由土地受让方投资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土地受让方是该幼儿园的产权人。
第十六条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可以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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