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建青岛市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二○○九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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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09年第13期
  • 总期刊数 总第183期
  • 成文日期 2009-07-03
  • 发布日期 2009-07-03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09〕96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市政府决定,依托公安消防部队组建应急救援队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队伍组成
      依托市公安消防支队组建青岛市应急救援支队,依托各区市公安消防大队组建区市应急救援大队。市应急救援支队领导区市应急救援大队。应急救援支队、大队主要领导由公安消防支队、大队主官担任,应急救援队伍原隶属关系不变。
      二、职能和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队伍在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突发灾害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启动应急机制,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应急救援任务。
      三、经费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所需经费由原供应渠道解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充分整合利用好现有资源。对确需地方政府解决的经费问题,由驻地政府根据救援工作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统筹安排。突发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协调提供必要的设备、物资和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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