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关于加强市区建筑垃圾堆放运输处置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通知(二○○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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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09年第11期
  • 总期刊数 总第181期
  • 发布日期 2009-06-01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09〕76号
  • 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动、全过程监管的建筑垃圾管理机制,规范建筑垃圾管理及执法工作,推动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城市环境,依据《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青岛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现就加强市区建筑垃圾堆放、运输、处置管理及执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标准,实现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堆放管理的规范化
      (一)本通知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和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桥梁、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淤泥、废石、废料等废弃物。
      (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掘路工程、房屋拆除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要按要求及时组织清运。确需临时堆放的,由施工单位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堆放原因、堆放时间和处置计划,经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堆放。
      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施工现场临时堆放建筑垃圾的,向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在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施工现场临时堆放建筑垃圾的,向辖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
      (三)施工现场堆放的建筑垃圾,必须采取双层密封覆盖(内层使用塑料篷布,外层使用密织网),达到堆放有序、封闭严密、固定牢靠,避免因大风等天气原因造成扬尘污染。
      (四)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掘路工程、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在施工、拆除作业过程中,应及时进行喷水、洒水,防止产生扬尘;四级风以上天气应停止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施工现场出入口处,要设置车辆冲洗装置,设专人对进、出场运输车辆的车身、车轮等进行清扫、冲洗,以及打扫出入口卫生,确保出入车辆不带泥土上路,防止污染城市道路。
      (五)市内四区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覆盖和扬尘防治由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覆盖和扬尘防治由所在区政府负责监管。
      掘路工程、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覆盖和扬尘防治由所在区政府负责监管。
      二、各负其责,依法抓好建筑垃圾的运输管理
      (六)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掘路工程、房屋拆除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工作,由施工单位委托获得许可并按规定对运输车辆进行了密闭改装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进行运输。施工单位具备建筑垃圾运输资格并获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可自行运输。
      (七)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段、行驶路线和倾倒地点运输、倾倒建筑垃圾。
      (八)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无批准手续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运输车辆未实施密闭改装或封盖不严密造成撒漏污染城市道路、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
      (九)市公安部门负责规定建筑垃圾运输时段、路线,查处不按规定时段、路线行驶和超速、超载运输及套牌、无牌或号牌不全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
      (十)市交通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车辆、驾驶员及有关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查处未经密闭改装从事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和车辆,督导新增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施密闭改装。
      (十一)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改装企业标准的备案和车辆改装单位、运输单位执行标准情况的监督。
      三、科学安排,确保建筑垃圾合理处置
      (十二)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会同各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建立建筑垃圾处置信息平台,及时公示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市区工程回填、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等信息,合理调配、处置各类建筑垃圾;要会同各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管理,建立建筑垃圾处置核销制度,将需处置的建筑垃圾信息,先输入处置卡,处置后在处置场地设置的销卡器上减销,对未在销卡器上减销的单位,由责任单位说明处置途径;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移交市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十三)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会同市建设管理部门、市交通部门、市城管执法部门和各区政府,结合青岛高新区回填需要,督促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将建筑垃圾优先运至青岛高新区处置。青岛高新区要研究创造有利条件收纳市区建筑垃圾。
      (十四)市城管执法部门要对建筑垃圾处置加强监督检查,对不办理处置手续、不按核准处置计划处置、不到指定地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十五)市建设管理部门和各区政府要对应职责,敦促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掘路工程、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及时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按核准的处置计划、规定的处置场地处置建筑垃圾。对违反规定的,采取措施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四、密切配合,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和执法联动机制
      (十六)市城管执法部门要牵头组织市建设、交通、环境卫生、公安、质量监督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及执法信息互通的联动机制。各管理部门和各区政府的建筑垃圾管理信息要及时提供给市城管执法部门,具体包括:
      1市建设管理部门和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提供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掘路工程、房屋拆除工程相关信息,包括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和开竣工时间等。
      2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提供建筑垃圾许可事项信息,包括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处置场所,建筑垃圾运输经营单位资格等。
      3市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车辆和驾驶员信息等。
      4市公安部门提供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时间、路线等。
      5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车辆改装信息,出具改装车辆检验报告。
      市城管执法部门在汇总各部门信息后,实行信息共享。
      (十七)各部门在建筑垃圾管理和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保存好相关记录和证据资料,及时转交市城管执法部门,由市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转相关部门处理。相关部门要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市城管执法部门。
      五、加强监管,落实建筑垃圾管理和执法责任
      (十八)充分发挥城市管理综合考核、数字化城市管理以及市城管办重大活动环境保障通报机制的作用,强化建筑垃圾管理和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责任落实到位。2009年3月30日《青岛日报》第九版公告的建筑渣土清理工作,已纳入本年度全市目标绩效考核体系(具体考核指标另行下文),有关区要抓紧落实。
      (十九)建设、环境卫生、交通等部门和各区政府要将企业有关建筑垃圾堆放、处置、运输行为分别纳入建筑施工企业、市政施工企业、房屋拆除企业、交通运输企业考核评价办法,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行业监管评估考核的依据。
      (二十)各部门和各区政府要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和执法社会监督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二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在市内四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执行。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市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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