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就业局势的意见(二○○九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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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09年第1期
  • 总期刊数 总第171期
  • 成文日期 2009-01-07
  • 发布日期 2009-01-07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9〕2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稳定全市就业局势,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努力稳定就业岗位
      (一)履行社会责任。全市各类用人单位要把稳定就业作为重要的社会责任,加强在岗培训和人才储备,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带头稳定就业岗位。用人单位经济效益下降或停工限产的,可以采取灵活工作时间、安排职工轮岗或待岗等方式,与职工协商降低劳动报酬。确需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安排职工待岗的,待岗期间用人单位可发放待岗基本生活费。
      (二)规范企业裁员。用人单位经过多方努力仍需裁员的,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认真履行法定裁员程序,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其中,一次性裁员超过50人以上的,应提前报告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
      (三)强化失业预警。各区市要加强辖区内企业减员前的预警预测,对关闭、停产、半停产(限产)和逃逸企业实行动态监测,全面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劳动关系状况、减员动向和欠薪欠费等情况,对减员意向较大的企业进行重点跟踪监测,并按规定实行日报制度。对在同一时间、同一行业中出现失业人员激增时,应及时启动失业应急预案,采取加强人员疏导、落实失业保险金、提供就业岗位等措施,迅速缓解社会失业压力。
      (四)发放困难补贴。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可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试点。对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困难企业,采取岗位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当地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二、千方百计促进就业
      (五)鼓励吸纳就业。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未就业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规定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给予不超过3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六)鼓励灵活就业。鼓励劳动者以非全日制、季节工、小时工等多种灵活的方式实现就业,其中,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未就业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从事规定服务项目实现灵活就业,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市内四区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七)开发公益岗位。对政府开发的公安协警员、卫生清洁员、劳动保障协理员等公益性岗位,以及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裁减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未就业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补贴和岗位工资补贴。2009年,全市新开发公益性岗位5000个,其中,市内四区3000个。
      (八)搞好就业服务。从2009年1月开始,开展“迎挑战、稳就业百日攻坚行动”,重点组织就业援助、专场招聘、创业促进、技能提升等系列活动,全市举办各类招聘活动100场。从二季度开始,陆续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月、民营企业招聘周、创业促进周等专项活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为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服务,促进各类群体实现就业再就业。
      (九)实施就业援助。开展“就业援助系列活动”,对就业困难人员送政策、送技能、送岗位、送温暖。突出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在城镇零就业家庭存量消零的基础上,做到“动态消零”,即:出现一户、认定一户,帮扶一户、就业一户。
      (十)组织校企对接。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在人力资源市场专门设立高校毕业生服务窗口,在驻青高校设立青岛人力资源市场分市场,建立大学生就业联盟,把市场招聘信息引入高校就业网,搞好校企对接,开设网络招聘超市,及时开展配置服务。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参与人才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免收用人单位摊位费。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免除其档案管理费、保管费。
      (十一)开展“春风行动”。组织“春风行动系列活动”,通过市场招聘、跨区域对接、劳务合作等方式,搞好农民工资源有效配置,对农民工就业提供专项帮扶。将已在各区市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失去工作的农民工纳入失业登记,对符合条件的要通过失业保险基金及时核发一次性生活补助,并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和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
      三、实施专项培训计划
      (十二)组织特别培训。实施“企业在职培训援助计划”,支持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自行组织或与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联合开展在职职工岗位培训和转岗培训。培训合格的,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培训费补贴;参加职业资格技能鉴定的,减半收取鉴定费,参加专项能力技能鉴定的,减按每人50元的标准收取鉴定费。各区市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企业在职培训援助计划,出台相应扶持政策,落实培训补贴资金,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在职职工技能培训。2009年,全市组织企业特别培训3万人。
      (十三)加强失业培训。实施“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计划”,各区市要以提高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促进就业为目标,依托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积极组织失业人员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培训费补贴。2009年,全市组织失业人员培训2万人。
      (十四)强化转移培训。实施“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对本市农村劳动力和外来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技能鉴定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按照每人不超过2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2009年,组织本市农村劳动力和外来农民工职业培训6万人。
      (十五)搞好储备培训。实施“城乡新成长劳动力技能储备培训计划”,本市城乡普通初、高中毕业生到技工学校参加统一组织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取得毕业证书和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毕业后一年内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自主创业)的,可享受50%的学费补贴,其中“低保”家庭学生的学费全额补助。
      四、积极扶持自主创业
      (十六)搭建创业平台。各区市要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小企业集聚创业的场所,建设小企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街),为缺乏经营场地的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等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帮助其顺利实现创业。鼓励单位和个人创办孵化基地或创业园(街),对为创业者免费提供经营场地和创业服务的,根据创业效果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七)给予税费减免。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其他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十八)放宽注册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何投资主体,注册资本(金)达到3万元以上的,均可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和个人投资10万元以上的,可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允许公司注册资本(金)两年内分期缴付,其中,投资公司注册资本5年内分期缴付;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合计达到20%即可,不需要每个股东出资都达到20%。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注册资本可不受货币出资不低于30%的规定限制。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
      (十九)推行试营业制度。凡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复员退伍军人等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从事需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可申请试营业,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具有代理和发布广告经营范围、注册资金150万元以上的企业,成立满2年的可申请领取试营1年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
      (二十)设立创业扶持资金。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创业工作的投入,从财政预算中安排创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创业培训补贴等项支出,优先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其中,市级创业扶持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各区市创业扶持资金分别不少于100万元,并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
      (二十一)提供资金支持。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返乡农民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创办企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上述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人不超过4000元的一次性扶持金。
      (二十二)以创业促就业。各区市要突出抓好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充分发挥就业倍增效应。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创造就业岗位个数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奖励。
      (二十三)强化创业培训。从涉及创业的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各类培训机构中,认定一批具备条件的创业培训基地,承担创业培训工作。各区市要组织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参加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给予一定的创业培训补贴。
      (二十四)抓好创业服务。开展政策咨询、项目开发、专家指导、小额贷款扶持等系列服务,进一步促进全民创业。建立跟踪服务制度,对初次创业人员跟踪服务不少于1年。设立创业服务热线,接受创业者的咨询,提供及时有效的后续服务和指导。
      五、妥善做好社会保障
      (二十五)下调缴费比例。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具体调整的险种和比例按规定上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十六)缓调缴费基数。2009年,对缴费困难的个体及自由职业者,可继续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五市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涉及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继续按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执行;五市职工个人缴费涉及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统一按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二十七)提高保障待遇。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和要求,从2009年1月起,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各区市要确保调整后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切实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按照全省统一安排,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六、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二十八)妥善处理争议。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原则,加大调解力度,及时妥善处理劳动纠纷,维护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快速便捷的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及时处置重大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
      (二十九)严查欠薪行为。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把查处欠薪举报投诉作为工作重点,在全市开展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严厉查处恶意拖欠工资行为。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十)健全应急体系。完善劳动纠纷信息预警机制,畅通信息渠道,加强各类矛盾的排查,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报告”。落实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按照日常监控、情况报告、应急处置、善后处理四个步骤,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及时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七、切实强化组织领导
      (三十一)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把促进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将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与稳就业、保民生紧密结合,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保护和扶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千方百计扩大就业,稳定全市就业局势。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促进就业的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到工作责任到位、政策落实到位、资金投入到位、措施保障到位。
      (三十二)积极援企稳岗。各区市要实行重点企业对口联系制度,摸清企业存在的实际问题,确定需要帮扶的困难企业,完善鼓励发展的财政支持、金融信贷、社会服务等扶持政策,为企业降压减负,优化发展环境,稳定员工队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
      (三十三)提高服务水平。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严格落实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积极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政策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功能,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各类群体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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