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运输散流物体车辆实施密闭改装的通告(二○○八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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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08年第7期
  • 总期刊数 总第157期
  • 成文日期 2008-04-03
  • 发布日期 2008-04-03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8〕15号
  •   为整治散流物体运输撒漏、扬尘污染,维护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青岛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散流物体运输车辆实施密闭改装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散流物体是指在运输过程中易造成撒漏、扬尘污染的物体,包括建筑垃圾、散装建筑材料(建筑沙石、砖瓦、灰浆、渣土)、煤炭(煤渣)、矿石等。
      本通告适用于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区域内从事散流物体运输的车辆。
      二、运输上述物体的车辆必须实施车厢密闭改装,改装最后期限为2008年12月31日。新增车辆必须符合规定的密闭条件,相关部门方可批准其从事散流物体运输业务。
      三、本通告发布后,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区域内从事散流物体运输业务的运输车辆,必须采用篷布覆盖等有效防撒漏措施,方能从事散流物体运输业务。自2008年8月1日起,未密闭改装的车辆不得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及崂山区松岭路以西区域从事散流物体运输业务,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散流物体的运输审批手续。自2009年1月1日起,未密闭改装的车辆不得在其他区域从事散流物体运输业务。
      四、对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区域内散流物体的处置、消纳、运输资质、行驶路线等行政审批事项,由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建筑垃圾管理、交通运输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建筑工程管理等部门参加,实行集中审批。办公地点暂设在市城管执法局。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集中审批工作由所在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五、凡进行建筑工程建设和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公路养护、散流物体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必须选择有相应资质、具备密闭运输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并将建筑施工工地的出入口路面按规定进行硬化,配备车辆冲刷、清扫设施。
      六、对不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行驶、超载、车轮车身未作除泥除尘处理、撒漏污染路面、超过规定时限未实施密闭改装仍从事散流物体运输、建设单位使用未密闭改装车辆运输散流物体等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七、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可参照本通告施行。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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