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外商投资产业指导意见的通知(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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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08年第6期
  • 总期刊数 总第156期
  • 成文日期 2008-03-17
  • 发布日期 2008-03-17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8〕14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外商投资产业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外商投资产业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更加积极、合理、高效地利用外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实现招商引资的新跨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第57号令)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95号)精神,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利用外资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创新利用外资方式,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坚持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自主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坚持又好又快发展。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效益。外商投资重点项目的选择要有利于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区域布局,强化技术带动,统筹内外配套,促进协调发展。
      (三)坚持集约用地。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最低出让价格标准等办法,引导外商节约用地。做好各类工业园区的配套和服务,吸引外商投资向园区集中,优势产业向园区集聚。鼓励外资企业增加投资,增大投资强度,提高土地利用率。支持利用闲置土地、厂房对外招商引资,盘活存量,做好挖潜增效工作。
      (四)坚持节能降耗。重视外资项目耗能、耗水及重要原材料消耗量的考核和评估。鼓励发展节能、节水、节材及资源综合利用类外资项目。落实能耗“增量增多少,存量减多少”和减排“控制增量、削减存量”的“双控机制”,实施“区域限批”措施。
      (五)坚持环境保护。加强对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环境保护的监督,做好对易燃易爆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的监管,保护好胶州湾及近岸海域、基本农田和重要水源地的环境。
      (六)坚持规划发展。外商投资项目的规划选址,要符合城市整体规划和产业发展布局,引导外资推进胶州湾北部高新区发展、促进市区老工业项目搬迁的实施。
      第三条 鼓励外商投资参与我市产业结构调整:
      (一)发展大型成套设备、数控机床、工程机械等先进装备制造业。
      (二)建设集成电路、信息工程、光电一体化、生物制药等高新技术项目,以独资、合资或合作等形式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
      (三)发展以软件外包为重点的服务外包产业。
      (四)吸引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发展总部经济。
      (五)发展金融保险、会展、现代物流、旅游休闲、文化创意和中介服务业。
      (六)发展无公害现代化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标准化。
      (七)发展海水源热泵、风力发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产业。支持外商投资环保产业,加快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进程。
      (八)围绕我市的电子家电、汽车机车、造船及海洋工程装备、石化等产业集群,重点发展家电电子元器件、汽车发动机、船用锅炉、电气控制系统、工程塑料等上下游配套产业,形成零部件配套网络。
      (九)鼓励外商由简单的加工贸易向采购、研发、制造、营销等环节延伸,改变低成本竞争特征,加强与国内外上下游企业的合作,增强外资对本地经济的拉动作用,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十)鼓励外商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
      第四条 由市发改委、市外经贸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青岛市鼓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对列入《目录》的产业和项目,各有关部门要在项目核准、企业审批、工商登记、土地供给、信贷支持、规划选址、环境评价和外汇管理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进口设备免税和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等方面,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调整后,市发改委、市外经贸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修改《目录》并公布实施。
      第六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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