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实行调价备案的商品种类和企业目录的通告(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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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08年第3期
  • 总期刊数 总第153期
  • 成文日期 2008-01-25
  • 发布日期 2008-01-25
  •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和省物价局2008年第2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需要向市、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调价备案的商品种类和企业目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列入调价备案目录的经营者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或者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或者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报送市或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其中: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的经营者直接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跨区市连锁经营的加盟零售商,自行进货、自行制定价格的,由加盟店法人负责分别向所在地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市内四区直接报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配送、统一制定价格的,由制定价格的连锁店经营者统一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各连锁店所在地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
      列入调价备案目录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的有关规定履行调价备案程序,违反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青岛市实行调价备案的商品种类和企业目录(略)
      说明:调价备案的具体内容及表格可从青岛市价格信息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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