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集体)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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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08年第19期
  • 总期刊数 总第169期
  • 成文日期 2008-12-10
  • 发布日期 2018-12-06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8〕54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国有(集体)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国有(集体)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和监管责任,维护所有者权益,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益,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青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监管责任的国有(集体)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由市委管理职务或由市政府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及市直企业管理职务的下列人员实施考核与薪酬管理:

      (一)国有(集体)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集体)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集体)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三)国有(集体)控股公司国有产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四)企业的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工会主席。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市国有(集体)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考核与薪酬管理委员会),负责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监督等工作。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政府国资委、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国资委。

      市政府国资委负责对企业负责人实施日常经营业绩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提出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与奖惩意见。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风险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薪酬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奖惩制度。

      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市政府国资委主任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在摸清家底、核实资产,实施全口径考核的基础上,按照一般竞争、基础设施、政府投资以及城市公共服务等企业类型,分类实施。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责权利相统一,考核与奖惩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维护利益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按照先审计后兑现、规范操作、区别对待、有利监管的要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按照“同一行业、同一尺度”的要求,实施对标考核,引导企业以同行业先进企业为标杆,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度为考核期。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姓名和职务;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薪酬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事项;

      (六)附注内容。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辅助指标。

      (一)基本指标主要包括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具体按照企业情况分别确定。

      1.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的企业合并(汇总)报表利润总额。企业年度利润总额计算可加上经市政府国资委认定的当期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2. 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

      (二)辅助指标主要包括社会贡献率及行业指标,具体由市政府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结合政府循环经济、节能降耗、科技创新、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等特定要求,综合考虑确定,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社会贡献率指标计算公式为:

      社会贡献率=(社会贡献总额/平均资产总额)×100%

      社会贡献总额=在册职工实发工资+实缴青岛地方税收总额+实缴国有资本分红收益

      第十条 市政府国资委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绩效评价的规定,对企业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现金净流量等经营风险指标进行评价,并纳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市政府国资委根据企业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与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行业标准值进行“对标”分析,并纳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第一季度末,企业按照市政府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及经营状况,参照行业平均值水平,提出本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政府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或上年度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政府国资委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特点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提报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后,报市考核与薪酬管理委员会审定。审定意见反馈企业后,确定考核企业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值。

      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值及相关内容纳入企业全面预算管理。

      (三)由市政府国资委主任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二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企业应于考核年度结束三个月内,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按照市政府国资委的要求,将考核年度生产经营、资产重组、节能减排、收入分配、投融资管理、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及科技创新等经营业绩情况,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市政府国资委进行工作汇报。同时将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相关数据报送市政府国资委。

      (二)市政府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采取协议或招标方式,委托国内外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专项审计稽查,并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专项审计稽查报告。进行专项审计稽查时,企业负责提供相关的资料和工作条件。

      专项审计稽查费用列财政专项预算,由市政府国资委专项支付。

      (三)市政府国资委依据经审核的企业专项审计稽查(政府审计部门)报告及相关指标统计数据,结合企业年度业绩报告并听取市政府国资委外派监督机构的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进行综合评价,按照规定计算各项考核指标应得分值与企业经营难度系数,确定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和考核等级,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具体见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各级别的起始分值由市政府国资委根据考核情况提出意见,由市考核与薪酬管理委员会审定。

      亏损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原则上不超过C级,与上年同期相比增亏的,原则上不超过D级。

      (四)市政府国资委将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反馈给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政府国资委反映,市政府国资委视情予以反馈。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类企业根据所承担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及其自主经营项目的经营业绩按比例分别进行考核,综合评价。

      企业自主经营项目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按照投资类企业考核指标确定;承担政府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情况,设置相关考核指标,具体考核指标及其权重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服务企业要把质量、安全、服务、责任等社会效益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具体考核及薪酬管理意见由市政府国资委、市建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市政公用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责任事故等级,相应调减企业业绩考核结果(具体见附件1)。

      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市政府决定。

      第十七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姓名和职务;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薪酬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事项;

      (六)附注内容。

      第十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辅助指标;特殊行业的基本指标由市政府国资委提出意见,市考核与薪酬管理委员会审定。

      (一)基本指标主要包括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

      1. 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年末扣除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确定的客观因素后,国有(集体)资本及权益同年初国有(集体)资本及权益的比率。

      任期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率的计算方法为:任期内经市政府国资委审核认定的各年度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率的乘积。

      2. 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营业收入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二)辅助指标由市政府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资源节约、减少排放和环境保护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九条 企业在任期内发生影响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的客观因素,应及时向市政府国资委提出书面报告,由市政府国资委核实,市考核与薪酬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按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市政府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行业先进水平,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及说明材料报市政府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目标值和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政府国资委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特点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后,报市考核与薪酬管理委员会审定。审定意见反馈企业后,确定考核企业任期经营业绩目标值。

      (三)由市政府国资委主任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考核期末,企业应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政府国资委。

      (二)市政府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核的企业专项审计稽查(政府审计部门)报告及相关数据,结合企业任期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市政府国资委外派监督机构的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进行综合考核,按照规定计算各项考核指标应得分值与企业经营难度系数,确定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和考核等级,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具体计分办法见附件2)。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各级别的起始分值由市政府国资委根据考核情况提出意见,市考核与薪酬管理委员会审定。

      (三)市政府国资委将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反馈给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政府国资委反映,市政府国资委视情予以反馈。

      第四章 薪酬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的收入分为年度薪酬和任期激励奖两部分。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年薪。

      (一)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总额和利润总额对应的企业类别和基薪档位,按职工工资收入的倍数确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基薪(具体标准见附件3)。

      职工工资收入由市政府国资委依据专项审计后的本企业职工平均实发工资、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同行业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及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社会平均工资,按规定比例计算确定。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不纳入本企业职工平均实发工资的计算。用于计算企业负责人基薪的职工工资收入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收入2倍时,按照社会平均工资收入2倍计算。

      (二)绩效年薪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级别及考核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基薪×绩效年薪倍数。

      其中,一般竞争类企业的绩效年薪为基薪的0—3倍,基础设施类、政府投资类企业的绩效年薪为基薪的0—2倍,原年薪制试点且效益持续增长企业的绩效年薪为基薪的0—5倍(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4)。

      当年度企业效益不增长,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原则上不得增长。

      第二十四条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基薪和绩效年薪,按照企业法定代表人基薪和绩效年薪的40%—90%计发,具体计发比例由企业根据职责和贡献确定,但平均比例不得超过法定代表人的70%。

      对于党委书记、总经理以及超出市委规定领导班子职数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比例,由企业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国资委审查,经市考核与薪酬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市委、市政府确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基薪列入企业当年度成本费用(市直上市公司负责人基薪履行法定程序后列入上市公司成本费用,下同),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根据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从清算年份成本费用中提取,其中60%的绩效年薪在年度考核清算后以现金兑现,其余40%作为风险绩效年薪,由市政府国资委暂存,任期结束后的下一年,将审计情况报市政府同意后,按规定兑现。

      企业当年新增(减少)负责人的薪酬按照实际任职月数计算。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考核指标“对标”分析中,企业有一项指标低于行业平均值时,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高于B级;有一项指标低于行业较差值时,扣减绩效年薪的20%;有两项指标低于行业较差值时,扣减绩效年薪的50%;有三项指标低于行业较差值时,扣减全部绩效年薪。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不含企业为其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年金。

      第二十八条 未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企业,应建立本企业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制度并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薪酬按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应基薪标准的80%确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的任期奖惩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一)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B级和C级的企业,完成核定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的,除按期兑现全部风险绩效年薪外,可按照国有(集体)资产超值净额的3%—5%计提任期激励奖;未完成核定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的企业,按所对应减值净额1%—3%的比例扣减风险绩效年薪,直至扣完为止。任期激励奖从国有(集体)权益中列支。

      (二)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根据任期考核分数扣减风险绩效年薪。

      具体扣减风险绩效年薪的公式为:

      扣减额=任期内风险绩效年薪×(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三)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的企业,除扣减全部风险绩效年薪外,将根据具体情况和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工作调整。

      第三十条 对未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企业,任期内国有(集体)资产减值的(政策性亏损企业除外),按照任期国有(集体)资产减值净额1%—2%的比例扣减任期内风险绩效年薪,直至扣完为止。

      扣减的风险绩效年薪作为国有资产收益上缴。

      第三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奖惩的分配比例按照企业负责人基薪的分配比例执行。

      第三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取得的年度薪酬和任期激励奖为个人全部税前收入,不得在年度薪酬和任期激励奖(除企业按规定缴纳的五项法定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之外,以任何形式发放任何报酬,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三条 年度(任期)结束后,市政府国资委依据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提出企业负责人薪酬与奖惩意见,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国资委将企业负责人薪酬与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薪酬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市政府国资委反映,市考核与薪酬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视情予以反馈。

      市政府国资委将确定的企业负责人薪酬与奖惩意见以文件形式通知企业,并负责风险绩效年薪的暂存、兑现等管理工作。

      企业应在接到薪酬与奖惩意见后30日内,对上年度实际发放的薪酬与奖惩进行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报市考核与薪酬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清算,超发部分予以扣回,对于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除扣回超发的薪酬外,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实行年度薪酬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任期结束后,企业负责人的风险绩效年薪以及50%的任期激励奖原则上以现金形式兑现,也可采用转为公司股权等形式实施中长期激励,具体激励方式由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提出激励方案,经市政府国资委审查,市考核与薪酬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任期激励奖其余50%原则上留待本人离任经审计后兑现。

      第三十六条 按照企业领导人管理权限自主招聘的企业负责人,可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经市政府国资委批准,也可根据人才市场薪酬水平,采取聘用双方协商方式确定薪酬。

      第三十七条 企业要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规定,按时完成国有资产收益上缴任务。

      第三十八条 企业违反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虚报、瞒报财务状况,致使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不实的,除依法追回已兑现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奖外,有关部门应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终生追究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对其相关责任人依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集体)资产严重流失的,按规定追回或扣减已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奖,并酌情扣发其基薪;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致使经营业绩结果审计不实的,市政府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视情给予不再委托从事业绩考核专项审计和扣减专项审计费用处理;情节严重的,不予支付专项审计费用并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在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对于考核期内企业因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等原因导致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的,市政府国资委将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四十三条 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对所出资企业的业绩考核与薪酬奖惩办法,并将考核办法与每年度业绩考核及薪酬结果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国资委监管范围外的国有(集体)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实施的《青岛市国有(集体)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青政发〔2005〕51号)及补充规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年薪制试点、经济责任目标考核等办法停止执行。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试行)

      2.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试行)

      3. 企业法定代表人基薪档位及类别标准表

      4. 绩效年薪计算公式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试行)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辅助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评价指标扣分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基本指标的计分

      1. 年度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超过(低于)目标值时,按以下标准计分:

      2. 净资产收益率

      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超过(低于)目标值时,按以下标准计分:

      (二)辅助指标的计分

      辅助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按照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的辅助指标项数相应分配,每项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原则上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具体指标及计分方法依据基本指标的计分原则在责任书中确定。

      三、风险评价指标

      风险评价指标由市政府国资委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规定和标准,对企业资产负债率、现金净流量和速动比率等经营风险指标进行对标评价,并与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行业值进行比较,评价结果低于全国行业较差值时,每出现一项扣4分,本项指标最高扣减10分。

      四、城市公共服务企业考核指标计分

      城市公共服务企业,经济效益指标占40%的比例,具体指标及计分方法依据基本指标的计分原则在责任书中确定;社会效益指标按照百分制考核计分,计分结果按照60%的比例,计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

      五、生产安全事故指标

      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考核,由市政府国资委根据市安监局提供的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级,对于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相应调减业绩考核结果。具体为:企业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扣减业绩考核得分5分;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降低一个考核等级;企业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业绩考核等级直接降为D级。

      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六、经营难度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根据企业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职工平均人数等因素,分别按照20%的权重,通过建立数学模型,用回归方程计算确定。特殊情况由市政府国资委根据企业实际确定。

     

     

    附件2: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试行)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辅助指标得分+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核定的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每高于核定目标值0. 4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6分。低于核定目标值但大于100%时,每低于核定目标值0. 4个百分点,扣0. 5分,最多扣3分;低于100%时,每低于核定目标值0. 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

      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核定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4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得8分;每得一次B级得7. 5分;每得一次C级得7分;每得一次D级得6. 5分;每得一次E级得5分。

      辅助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按照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约定的辅助指标及其权重确定,每项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原则上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三、经营难度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根据企业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职工平均人数等因素,分别按照20%的权重,通过建立数学模型,用回归方程计算确定。特殊情况由市政府国资委根据企业实际确定。

     

     

    附件3:

      

     

    附件4:

      绩效年薪计算公式

      一、一般竞争类企业绩效年薪计算公式

      当年度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年薪为0;

      当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年薪=基薪×(考核得分-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绩效年薪在0到1倍基薪之间;

      当年度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年薪=基薪×[1+0. 5×(考核得分-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绩效年薪在1倍基薪到1. 5倍基薪之间;

      当年度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年薪=基薪×[1. 5+0. 5×(考核得分-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绩效年薪在1. 5倍基薪到2倍基薪之间;

      当年度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年薪=基薪×[2+(考核得分-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绩效年薪在2倍基薪到3倍基薪之间。

      二、基础设施类、政府投资类企业绩效年薪计算公式

      当年度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年薪为0;

      当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年薪=基薪×[0. 5×(考核得分-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绩效年薪在0到0. 5倍基薪之间;

      当年度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年薪=基薪×[0. 5+0. 5×(考核得分-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绩效年薪在0. 5倍基薪到1倍基薪之间;

      当年度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年薪=基薪×[1+0. 5×(考核得分-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绩效年薪在1倍基薪到1. 5倍基薪之间;

      当年度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年薪=基薪×[1. 5+0. 5×(考核得分-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绩效年薪在1. 5倍基薪到2倍基薪之间。

      三、原年薪制试点且效益持续增长企业绩效年薪计算公式

      当年度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年薪为0;

      当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年薪=基薪×[2×(考核得分-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绩效年薪在0到2倍基薪之间;

      当年度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年薪=基薪×[2+(考核得分-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绩效年薪在2倍基薪到3倍基薪之间;

      当年度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年薪=基薪×[3+(考核得分-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绩效年薪在3倍基薪到4倍基薪之间;

      当年度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年薪=基薪×[4+(考核得分-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绩效年薪在4倍基薪到5倍基薪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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