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居民购买住房的意见的通知(二○○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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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08年第18期
  • 总期刊数 总第168期
  • 成文日期 2008-11-15
  • 发布日期 2018-12-05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8〕63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支持居民购买住房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支持居民购买住房的意见

    市建委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

    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降低住房交易税费,支持居民购房”、“落实和完善促进合理住房消费的政策措施”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居民购买住房提出以下意见:

      一、购买自住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下调至20%,二手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下调至30%。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商品住房最高可贷额度提高至40万元、二手住房最高可贷额度提高至25万元。公积金贷款计算期限延长至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贷款申请标准放宽至借款人及配偶在申请贷款的近6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3个月、累计缴存6个月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个人转让自用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住房,一年内又购买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外销售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及附加。

      四、一户家庭中以18周岁以上子女名义购买住房的,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五、将普通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由120平方米调整到144平方米。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为15%。

      本意见施行范围为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各市参照执行,执行期限为2008年11月15日至200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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