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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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08年第18期
  • 总期刊数 总第168期
  • 成文日期 2008-11-12
  • 发布日期 2018-12-05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8〕62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监察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5号)要求,现就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重要意义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是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域、地域实际,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分不同阶次作出具体定量细化规定的一项制度。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是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约束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真吸收借鉴四方区、平度市、市质监局、市城管执法局等试点单位的经验和做法,加强领导,积极推进,确保按时按要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二、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应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改变立法本意,随意增设行政处罚;要充分考虑法定从重、从轻或减轻、不予处罚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相应的处罚基准。

      (二)公正原则。应做到在事实和法律面前一视同仁,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坚持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不偏私、不歧视。

      (三)过罚相当原则。应使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坚决杜绝畸轻畸重现象的发生。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应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教育优先、先教后罚。

      三、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范围和内容

      全市各级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按要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带有行政处罚裁量的条款,依法进行梳理、分解和细化。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划分违法行为阶次。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或幅度的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并充分结合执法实际,依法划分出不同的违法行为阶次。划分违法行为阶次,一般不得少于轻(低)、中、重(高)三个等级。

      (二)确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根据划分的违法行为不同阶次,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依法确定相应的行政处罚种类和标准。对同一违法行为多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多个处罚标准的,应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等原则,综合确定一个具体裁量基准。

      (三)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有效实施,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应探索建立相关配套制度。

      1.行政处罚“先例”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作为该机关以后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先例。适用先例制度的对象,应当是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相当的违法行为;适用先例制度的结果,应使相当的违法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以及程序一致或者基本一致。参照先例,并不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在说明特殊理由的前提下作出例外的裁量。

      2.行政处罚说明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说明应当充分,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其中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向当事人当面作出口头说明,并据实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行政处罚文书中向当事人作出说明,并收入行政处罚案卷。

      3.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名录以及执法范围、执法程序、执法权限、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的方式、投诉渠道等。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工作,将其作为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工作,各区市政府负责组织本区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并确定具备一定法律专业知识且对执法工作较为熟悉的人员具体负责。

      (二)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此项工作要充分结合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紧密联系执法工作实际,采取召开执法人员座谈会、查阅行政处罚案卷、专家咨询、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确保建立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合法、合理并切实可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抓好本部门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工作的同时,要督促指导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落实;对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已建立统一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执行上级确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应对本部门依法独自享有的处罚裁量权进行梳理、分解和细化。

      (三)各行政执法部门应集体研究决定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并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同时在本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实施。要探索建立对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和裁量基准制度实施动态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对执法依据梳理结果进行调整修改,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进行评估修订,并及时将修改调整和评估修订情况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四)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该项制度作为对执法机构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大执法培训力度,确保每名执法人员熟练掌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大执法监督和考核力度,对不依法正确执行本部门裁量基准制度的机构和人员,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工作已纳入本年度全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目标体系,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于2008年12月底前初步完成该项工作的部署和裁量基准制度的研究起草工作,并于2009年4月底前全面建立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市和区(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做好对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和咨询指导;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要会同各业务职能机构做好此项工作,并对本部门建立的裁量基准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把关。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大对该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于2009年上半年对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

      开展此项工作中遇到问题,可与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协调处联系(联系人:李广彬,联系电话:8591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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