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规划(2008-2012年)的通知(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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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08年第18期
  • 总期刊数 总第168期
  • 成文日期 2008-11-12
  • 发布日期 2018-12-05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8〕60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规划(2008-2012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2003年9月26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岛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展规划(2003-2008年)》同时废止。


    青岛市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规划(2008-2012年)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现制定我市畜禽屠宰厂设置规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确保市民吃上优质安全肉品为目标,合理规划设置猪、牛、羊、鸡、鸭定点屠宰厂(点),逐步使畜禽屠宰厂(点)数量规模和空间布局与城乡消费水平相适应,全面提高屠宰厂(点)的管理水平,推进畜禽屠宰行业的发展。

      二、设置原则

      (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规划布局应符合防疫和环保要求,并与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相适应。近郊生猪定点屠宰厂(点)应向远郊转移,以适应城市功能布局和产业结构布局调整的需要。

      (二)方便消费,城乡兼顾,厂点分置。区市要按照机械化、标准化、规模化的要求设置畜禽定点屠宰厂。按经济区划设置畜禽定点屠宰点并在本经济区域销售,满足供应,保证边远农村消费需要。

      (三)适当照顾有养殖屠宰习惯和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地区。对于牛、羊、鸡、鸭规模化养殖地区和有牛羊屠宰传统习惯的镇以及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聚居的镇,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定点屠宰厂(点)设置数量。

      (四)规模发展,鼓励竞争。以市场为导向,注重量的发展和质的提高,确定合理的规模,保持适度竞争。

      三、畜禽屠宰厂(点)的布局与数量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点)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区不再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城阳、黄岛区可各设置1处生猪定点屠宰厂;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市可各设置3处生猪定点屠宰厂。

      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市距城建区界5公里以内的镇和年生猪屠宰量达到10万头以上的定点屠宰厂所在镇不再设置新的生猪定点屠宰厂(点)。其他镇可按照经济区划集中设置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具体数量:即墨市11处、胶州市5处、胶南市7处、平度市22处、莱西市7处。

      (二)牛、羊定点屠宰厂(点)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城阳、崂山、黄岛区不设置牛、羊定点屠宰厂;即墨、胶州、胶南、莱西市可各设置2至3处牛、羊定点屠宰厂。平度市可设置5处牛定点屠宰厂,2至3处羊定点屠宰厂。

      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市所辖各镇行政区划内可各设置1处小型牛、羊定点屠宰点。

      (三)鸡、鸭定点屠宰厂(点)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不设置鸡、鸭定点屠宰厂;崂山、城阳、黄岛区可设置1至2处鸡、鸭定点屠宰厂;即墨、胶州、胶南、莱西四市可各设置3至5处鸡、鸭定点屠宰厂。平度市可设置7处鸡定点屠宰厂,3至5处鸭定点屠宰厂。

      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市所辖各镇行政区划内可各设置1处鸡、鸭定点屠宰点。

      四、畜禽屠宰厂(点)的执行标准

      猪、牛、羊、鸡、鸭定点屠宰厂(点)的建厂、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肉品质量、无害化处理执行以下标准: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点)执行标准

      生猪定点屠宰厂建厂标准应符合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建点标准应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关要求。

      生猪屠宰工艺流程应符合《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1998);肉品品质检验应符合《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农业部、卫生部、对外贸易部、商业部文件1959-11-01)、《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猪肉质量应符合《鲜冻畜肉卫生标准》(GB2707—2005)。病害肉的无害化处理应符合《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

      (二)牛定点屠宰厂(点)执行标准

      牛定点屠宰厂(点)建厂(点)标准应符合《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并符合《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1998)。

      牛屠宰工艺流程应符合《牛屠宰操作规程》(GB/T19477-2004)。肉品品质检验应符合《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农业部、卫生部、对外贸易部、商业部文件1959-11-01)、《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18393-2001)。牛肉质量符合《鲜冻畜肉卫生标准》(GB2707—2005)、《鲜、冻四分体带骨牛肉》(GB/T9960-1988)、《鲜、冻分割牛肉》(GB/T17238-1998)。病害肉的无害化处理应符合《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

      (三)羊定点屠宰厂(点)执行标准

      羊定点屠宰厂(点)建厂(点)标准应符合《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九条要求,并符合《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1998)。

      羊屠宰工艺流程应符合《青岛市羊屠宰技术要求(暂行)》。肉品品质检验应符合《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农业部、卫生部、对外贸易部、商业部文件1959-11-01)、《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18393-2001)。羊肉质量应符合《鲜冻畜肉卫生标准》(GB2707—2005)、《鲜、冻胴体羊肉》(GB9961-2001)。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应符合《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

      (四)鸡定点屠宰厂(点)执行标准

      鸡定点屠宰厂(点)建厂(点)标准应符合《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九条要求,并符合《青岛市禽类定点屠宰厂建厂要求(暂行)》。

      屠宰工艺流程应符合《肉鸡屠宰操作规程》(GB/T19478-2004)和《青岛市家禽加工卫生操作规程(暂行)》。肉品品质检验应符合《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农业部、卫生部、对外贸易部、商业部文件1959-11-01)、《青岛市禽产品品质检验规程(暂行)》。鸡肉质量应符合《鲜、冻禽产品》(GB16869-2005)。病害肉的无害化处理应符合《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

      (五)鸭定点屠宰厂(点)执行标准

      鸭定点屠宰厂(点)建厂(点)标准应符合《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九条要求,并符合《青岛市禽类定点屠宰厂建厂要求(暂行)》。

      鸭屠宰工艺流程应符合《无公害食品家禽屠宰加工生产管理规范》(NT/T5338-2006)、《青岛市家禽加工卫生操作规程(暂行)》。肉品品质检验应符合《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农业部、卫生部、对外贸易部、商业部文件1959-11-01)、《青岛市禽产品品质检验规程(暂行)》。鸭肉质量应符合《鲜、冻禽产品》(GB16869-2005)。病害肉的无害化处理应符合《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经贸委负责组织本规划的实施,各区市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本规划的落实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规划实施。

      (二)区市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和牛、羊、鸡、鸭定点屠宰厂(点)的审批工作。在设置数量上不能突破全市规划要求,在设置布局上要注意科学合理布局,在设置标准上必须符合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要严格定点屠宰厂审批程序,生猪定点屠宰厂建成,由市经贸委会同畜牧、环保、卫生、工商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报请市政府批准确定;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和牛、羊、鸡、鸭定点屠宰厂(点)建成,区市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区市政府批准确定。

      (三)加强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监管。对取得定点屠宰资格的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要依法对其进行严格监管;现有的畜禽屠宰厂(点)要在60日之内提出验收申请;对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畜禽屠宰厂(点),要在180日之内进行整改并达到规定要求,逾期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应责令其停止畜禽屠宰活动;对未列入规划的屠宰厂(点),要予以取缔。

      (四)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注水等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组织商务、畜牧、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私屠滥宰和注水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五)加强屠宰管理和执法队伍建设。各区市要落实执法机构编制和经费保障,解决一线监管力量严重不足问题。要不断改善屠宰监管装备条件,完善监管手段,保持一支强有力的监管队伍,有效实施监管工作。

      《青岛市羊屠宰技术要求(暂行)》、《青岛市禽类定点屠宰厂建厂要求(暂行)》、《青岛市禽产品品质检验规程(暂行)》、《青岛市家禽加工卫生操作规程(暂行)》等,由市经贸委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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