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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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08年第17期
  • 总期刊数 总第167期
  • 发布日期 2008-10-21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08〕120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精神,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6号)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增加“三农”和小企业贷款供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稳妥有序地开展试点工作。建立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的领导下,由市金融办牵头,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经贸委、青岛银监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监察局参加,组成联席会议(名单附后)。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是:全面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确定试点区市,审核、通过区市政府试点方案;指导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积累经验,拟定扶持政策。
      各区市也要明确牵头部门,建立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
      二、强化监督管理
      市金融办和相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试点区市有关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指导试点区市政府处置和防范风险。各部门分工如下:
      (一)区市政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确定试点对象,审查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工作;作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工商、公安、银监、人行等职能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密切监测,跟踪监管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吸收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对违法公司及时依法查处,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报省、市有关部门取消其试点资格。
      按照“谁试点、谁负责”的原则,市政府与试点区市政府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
      (二)工商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登记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强化年度检查,监督小额贷款公司按照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
      (三)公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打击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
      (四)经贸部门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做好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等工作。
      (五)银监部门对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的行为严密监控,配合做好各类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查处工作,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金融业务的监管等工作。
      (六)人行各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七)监察部门对试点工作全程的工作纪律和规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确定试点区市
      2008年,我市首先选择1个区市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好中选优的原则,根据以下条件,确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区市:
      (一)承诺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并与市政府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
      (二)明确区市金融办负责试点工作,并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尚未成立金融办的区市,应明确主管部门,落实责任人员,并积极创造条件,抓紧成立金融办。
      (三)区域内金融生态环境及信用环境良好,无大量拖欠、逃废债务情况。
      (四)区域内“三农”资金需求量较大,小企业数量较多,迫切需要扩大小额贷款规模和范围。
      (五)区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符合相关要求,能够及时组建高素质的管理团队。
      (六)区域内其他小额融资机构发展情况。
      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执行试点工作中各项政策、程序、纪律和要求,严防各类违纪违规事件的发生,确保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全面开展。
      附件:青岛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名单
      
      附件:


      青岛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名单


      总召集人:马世忠市政府副市长
      召集人:白光昭市金融办主任
      成员:周辉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局长
         隋卫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
         王勇市经贸委副主任、市中小企业发展局局长
         徐强青岛银监局副局长
         王丽艳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王锦妹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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