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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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08年第16期
  • 总期刊数 总第166期
  • 成文日期 2008-09-26
  • 发布日期 2018-12-05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8〕54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法治政府与服务型政府建设,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围绕建设法治政府与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认真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努力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体制保障。

      二、清理对象和范围

      (一)清理对象

      1. 本市执行的国家、省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2. 依据国家、省的规定在市级各类文件中规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3. 在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文件、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市政府各部门文件中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4. 无依据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二)清理范围

      1. 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2. 有关税费减免、享受政府资金扶持或享受政府其他优惠政策待遇事项的审批;

      3.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价格事项的审批;

      4. 有关人口户籍、档案管理、计划生育、投资计划、科技计划、教育计划及招生择校等事项的审批;

      5. 有关民政优抚和社保待遇事项的审批;

      6. 有关国有资产处置、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

      7. 有关财产权利、民事关系、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登记,包括准予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事项的审批;

      8. 各类年检、备案、评优、评先事项的审批;

      9. 行政许可以外的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特定活动等其他事项的审批。

      三、清理原则

      按照合法、合理、高效、便民和权责统一、监督有效的原则,全面清理现有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分别提出取消、调整和保留的意见。对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梳理优化办理流程,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其依法规范实施。

      (一)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明令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设定依据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修改后,新文件没有规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四)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予以调整或取消:

      1. 与现实管理需要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

      2. 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

      3. 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或行政管理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的;

      4. 长期未实际实施,取消后不影响社会管理的。

      (五)一个审批事项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调整,该取消的予以取消。

      (六)区级及以下行政机关可以实施的,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予以下放。

      我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文件,凡擅自设立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原则上予以废止。

      四、工作步骤

      清理工作自2008年9月开始至2009年5月底前结束,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部署阶段(2008年9月下旬)。召开清理工作会议,印发清理文件,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自行清理阶段(2008年9月下旬—10月中旬)。各部门组成由法制工作机构和审批业务处室负责人参加的清理小组,对现有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自查,逐项分析其设立的背景、依据、管理目标及必要性、有效性,提出拟取消、调整和保留的意见,并按要求认真填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意见表》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汇总表》(由市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另行制发)。

      (三)论证审核阶段(2008年10月中旬—2009年3月上旬)。市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分析各部门报送的材料,并组织有关部门、管理相对人以及专家学者,对部门提出的拟取消、调整和保留意见进行评估论证,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四)确认处理阶段(2009年3月上旬—2009年4月上旬)。市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就拟取消、调整和保留的事项分别发有关部门确认,并签订确认函。

      (五)审议公布阶段(2009年4月上旬—2009年5月下旬)。市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审核和处理意见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其中,涉及需要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按规定程序办理;涉及需要修改或废止市委或者市委办公厅文件的,由市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商有关部门后报市委办公厅按程序办理;涉及需要修改或废止市委有关部门文件规定的,由市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商有关部门后,由市委有关部门处理。

      五、有关要求

      (一)为加强领导,建立青岛市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详见附件),负责市一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各区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并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抽调熟悉情况、了解政策措施的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班子承担此项工作,确保按期限、高质量地完成。

      (三)监察机关要加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结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对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逐项进行研究,查找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制定加强制约、监督的措施和办法,坚决纠正重审批轻监管、只审批不监管的倾向。对未经公布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及其收费事项仍继续实施的,要及时查处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发现违法设定、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要依法作出处理。行政复议机关要通过法定的行政复议程序,坚决纠正违法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


    附件:

      青岛市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指导和协调全市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研究提出取消和保留的市一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建议,督促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市做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研究解决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组成人员

      联席会议由王书坚副市长任召集人,市政府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卞建平、市政府副秘书长王汝华、市政府法制办主任赵明任副召集人,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委市政府计算机中心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指定一名熟悉业务的同志担任联席会议联络员。

      三、工作机构及职责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和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办公室成员由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数量较多的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实行集中办公。

      四、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或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与会单位可以是全体成员单位,也可以是部分成员单位,还可以包括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部门实施。

      五、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

      (一)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组成人员的抽调工作,办公经费的申请工作,与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方面的联系工作。

      (二)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工作方案的起草工作,各级各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业务指导工作,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处理意见的汇报说明工作。

      (三)市监察局负责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的效能监察、政务公开和责任追究工作。

      (四)市编委办负责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涉及“三定”方案的调整工作。

      (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涉及收费项目的清理工作(其他收费项目的清理工作由两部门会同审计等有关部门牵头组织开展)。

      (六)市委市政府计算机中心负责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网上公示、流程调整及网络技术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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