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支持对外贸易又好又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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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08年第16期
  • 总期刊数 总第166期
  • 成文日期 2008-09-24
  • 发布日期 2018-12-05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8〕53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支持对外贸易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支持对外贸易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我市外向型经济发展,促进对外贸易结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对外贸易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增强对外贸易国际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对出口企业金融支持力度

      1.商业银行要加大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力度,在贷款总额内,安排一定比例贷款额度,专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2.市外经贸局、市国税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要积极推动更多商业银行办理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业务,缓解出口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资金紧张局面。

      3.对当年在中小企业贷款融资方面作出积极贡献的商业银行,将给予通报表彰。

      二、做好全年出口退税工作

      4.各区市政府要根据全市退税计划安排,统筹好出口退税和地方财力的关系,加快退税进度,力争完成全年退税计划180亿元,保护出口企业扩大出口的积极性。市政府建立出口退税专项督查制度,定期对各区市退税进度进行通报。

      5.外汇、国税部门要共同做好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核销凭证试点工作,加快企业上报退税单证审核和审批进度,对国税部门审核通过的出口退税资金,国库部门要及时拨付到出口企业。

      三、支持出口企业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

      6.支持企业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深度开发国际市场。对年出口额1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和境外市场考察活动,按照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补助标准,对其发生费用给予30%的补助。

      7.支持出口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手段开拓国际市场,对年出口额1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借助第三方贸易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和市场推广活动,按其发生费用50%的比例予以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支持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

      8.支持出口企业使用出口信用保险工具降低收汇风险,对出口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市财政按其实际投保费用总额20%的比例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支持出口企业应对各种国际贸易摩擦

      9.支持出口企业主动应对反倾销、反补贴等各种贸易壁垒,对企业发生的应诉和调查费用,市财政按照费用总额50%的比例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鼓励出口企业实施科技兴贸战略

      10.根据《青岛市科技兴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出口企业创新技术服务体系公共技术、信息服务平台项目以及产学研相结合开展的共性技术联合研发项目,按国家所批项目拨付资金额的30%以内予以配套支持。

      11.对获得国家优化进出口结构资金项目,按国家所批项目拨付资金额的20%以内予以配套支持。

      12.对专家评审通过的我市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发项目,视项目资金投入及项目产品出口规模情况,分别给予资助。

      13.对专家评审通过的我市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项目,按项目实施期间贷款利息总额的80%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4.对上一年度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量500万美元以上且连续两年保持增长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出口增量1000万美元以上且连续两年保持增长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15.鼓励流通型外贸企业设立出口产品研发、设计、检测机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当年创办的符合条件的出口研发、设计、检测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

      七、支持出口企业品牌建设

      16.对我市荣获“中国出口名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山东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青岛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同时获多项等级的品牌企业,其奖励金额按最高等次发放。

      17.对获出口名牌的企业,有关部门要通过相关渠道重点进行宣传推介,优先给予各类政策和资金扶持,优先安排参加广交会、华交会等展览会。

      八、鼓励有条件企业开展进口业务

      18.积极支持企业扩大进口,鼓励大型进口企业落户。对新设立当年进口额5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19.对成品油、铁矿石、塑料、化工原料、氧化铝、棉花、天然橡胶等七大类商品一般贸易年进口额超过1亿美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九、其他

      20.上述政策补助资金,按照本文件确定的补助总额,以不超过企业当年上缴地方税收增量为限,所需资金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若该企业当年上缴地方税收增量不足以兑现上述政策,不足部分可从企业次年的上缴地方税收增量中继续给予补助。

      21.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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