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意见(二○○八年九月五日)
字体大小: 打印
  • 年度期数 2008年第15期
  • 总期刊数 总第165期
  • 发布日期 2008-09-05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8〕44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实现产业升级、优化城区功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现就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施“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以企业为主体,以政策为导向,以市场为手段,以四方、李沧两区为重点,对企业实施搬迁、保留、破产分类调整。通过搬迁改造、合资合作和改制重组有机结合,实现企业升级改造;通过调整产业结构,优化提升老城区功能,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通过产业集聚,调整工业布局,发展县域经济、民营经济和循环经济,为加快建设富强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国际城市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贯彻国家经济调控和产业政策,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整体开发、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和有序推进;坚持与升级改造、利用外资、产业集聚、结构调整相结合;坚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三同时;坚持有利于优化城区环境、调整区域功能、发展现代服务业。
      二、调整范围和总体目标
      (一)调整范围
      根据老城区企业不同情况实施以下分类调整:
      1搬迁一部分。搬迁市内四区四类企业:一是影响城市铁路、道路等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的企业。二是影响居民生活、居住环境,特别是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和环保、节能、减排问题且难以治理的企业。三是不符合城市功能规划和影响服务业发展的企业。四是因企业自身发展空间需要,在老城区不能满足发展条件的企业。
      2保留一部分。一是就地保留。在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生产、节能要求的前提下,保留现有电子信息产品研究开发与组装、软件开发与制造、钟表眼镜、服装服饰、工艺美术品、旅游品、食品加工等都市工业企业以及发电、供热等重要基础设施企业。二是就地转型。企业可就地利用现有建筑物,转型从事现代服务业。
      3破产一部分。对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法予以破产关闭。
      (二)总体目标
      利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老城区四类企业向指定工业集聚区的转移改造,形成汽车、船舶、纺织、化工等产业集聚区。利用老城区腾出空间发展现代服务业,打造文化旅游、科技开发、商贸服务、现代物流等服务业中心,在保留企业中发展都市工业。实现工业发展科学化、产业发展集群化、县域经济工业化、土地利用集约化、服务产业现代化。
      三、搬迁方向及要求
      (一)搬迁方向
      搬迁企业要依据《青岛市工业布局调整意见》,向五市的省级开发区、北部高新区和新规划的胶州洋河装备制造工业、胶南董家口重化工业、即墨汽车及零部件工业、即墨女岛船舶工业、平度新河化学工业、莱西姜山轻工业等六个功能区以及市指定集聚区转移,其中化工企业要集中向平度新河化学工业功能区转移。继续推进南车集团四方机车、黄海橡胶、青纺联纺织等3个工业园的建设。
      (二)搬迁要求
      企业要通过异地搬迁,同步实现改造升级、合资合作、改制重组,建成一批科技含量高的技改项目,培育一批龙头骨干企业,引进一批国内外大型企业,实现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的目标。
      1改造升级。鼓励企业在搬迁过程中,运用高新技术对现有技术和装备进行改造,实现清洁生产和现有技术、装备升级,扩大规模,做大做强企业。
      2合资合作。鼓励和组织企业在搬迁过程中,通过引进外来资本和技术,特别是与国内外大公司合资、合作,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推动企业升级改造。
      3改制重组。鼓励企业在搬迁过程中,打破所有制及隶属关系的不同,对产品相近、工艺路线相近、产业关联度高的企业进行重组,国有企业要同时制定改制方案,并与搬迁同步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四、工作安排及推进模式
      (一)工作安排
      制定近期、中期、远期搬迁规划,分批实施,滚动推进。
      1重点突破。选定“两大板块”企业、其他区域重点行业和企业,列入近、中期搬迁规划。
      (1)两大板块。一是以海云庵为中心的城区新功能板块,发展旅游、文化等特色产业,打造城市新功能区。二是以铁路新客站为中心的商贸服务业板块,发展商贸、宾馆、酒店、购物中心等服务业,打造李沧西部商业圈。
      (2)其他区域重点行业和企业。一是纺织行业。通过市内纺织系统企业退城入园,推进国有纺织企业布局调整。二是重点企业。“两大板块”以外区域具备搬迁条件的企业,同时列入近、中期搬迁规划,实施搬迁。
      2推进化工企业搬迁。化工企业是我市企业搬迁工作的重点,要加快平度新河化学工业功能区规划建设,使其尽早具备化工项目落户条件。要做好化工企业搬迁规划,分期分批组织搬迁。
      3老城区功能调整和开发。实施“一带展开、板块发展”的服务业发展战略,调整优化老城区功能。沿胶州湾东海岸发展服务业集聚带,打造文化旅游、科技、商贸居住、物流等服务业板块,建设老城区服务业发展新高地。要做好工业遗产保护工作,对具有历史保存价值的老企业,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保护方案,并在企业搬迁中组织实施。
      (二)推进模式
      企业搬迁按照统一规划,采取成片搬迁和单个企业搬迁相结合的模式进行,成熟一批、审批一批、搬迁一批。
      1成片搬迁开发。成片搬迁区域,土地实行统一补偿、统一整理、统一储备、统一出让。选定有经济实力和有投融资能力的公司,负责区域内企业搬迁补偿和土地前期整理,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纳入储备、公开出让。
      2单个企业搬迁。对地处分散、不具备区域整体开发条件的,采取单个企业搬迁模式。由单个企业负责土地前期整理,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企业搬迁补偿、土地储备和公开出让。
      3搬迁推进机制。建立以市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区政府为主组织、相关部门共同负责的搬迁与开发组织领导机制。搬迁与开发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审批;企业负责制定搬迁改造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相关区政府负责本区内搬迁企业计划提报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土地前期开发单位和企业做好土地补偿、搬迁、拆除等工作,负责实施城区功能调整规划,并组织城区开发建设;市相关部门按照搬迁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市国有资产监管和国企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所属企业搬迁改造、改制方案编制等工作,并组织实施。
      五、鼓励和限制政策
      (一)鼓励政策
      1土地收回补偿补助。在市拥湾发展规划重点组团区域内工业搬迁企业,规划为住宅用地的,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的建设比例为3∶7,土地补偿标准按评估备案地价总额的90%确定(含土地储备成本)。
      重点组团区域外搬迁企业,规划为住宅用地的,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的建设比例为5∶5,其中,规划公共用地占搬迁企业用地10%以上的,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建设比例为3∶7,土地补偿标准按土地出让成交地价总额扣除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80%确定(含地上物残值补偿和土地储备成本)。对搬迁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实行一企一策。
      2鼓励就地转型。在土地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企业可不改变原土地性质、权属和建筑面积,利用现有合法工业建筑或在主体框架不改动的情况下进行适当改造,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用于发展现代服务业(房地产开发除外);对不改变用途,因企业融资等原因需要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可以协议方式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按照评估备案地价的50%缴纳土地出让金。
      3优先安排土地、能耗、排放等项指标。对搬迁重大项目列入青岛市年度重点项目管理。对搬迁企业优先安排土地指标,并随搬迁项目计划下达。搬迁企业能耗、排放指标也随项目转移到所在区市。
      4享受投资政策。搬迁项目享受所在集聚区关于土地、建设和水、电、气、费等方面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搬迁改造项目建筑面积在原厂建筑面积数量之内的部分减半征收配套费。
      5支持企业向集聚区转移。对向五市省级开发区、新增功能区、北部高新区和市指定区域搬迁集聚的大中型(以固定资产投资界定)企业:一是按固定资产投资,每1000万元补助100万元,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对企业在原固定资产规模基础上,新增加投资超过1亿元的,增加一次性补助200万元。二是市财政五年内共安排15亿元,重点对化工企业和搬迁有困难的重大项目给予部分贴息支持。
      6支持重点功能区建设。市财政5年内,安排部分资金,重点对平度新河化学工业功能区3亿元以下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7安置职工。搬迁企业原则上应全部安置企业职工。企业应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企业与职工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不成一致,或职工不愿随企业搬迁到新工作场所的,企业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搬迁企业在册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在全市企业未实现市级统筹前可继续留在原参保地。各项社会保险实现市级统筹后,社会保险关系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实行属地管理。
      8税收转移调整。企业搬迁项目投产后5年内,以搬迁前3年实际上缴的平均地方税收为基数,迁出区和上缴市本级基数分成部分不变;增量部分由市本级与迁入区市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成。从第6年起,迁入区市企业上缴的地方税收,由市本级与迁入区市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成,其中迁入五市企业上缴的地方税收,在不低于原迁出区基数内市本级分成部分情况下,基数内市本级分成部分由五市每年定额上解市财政。
      9建立统一资金平台。市内四区统一搬迁土地政策,筹集资金建立统一的企业搬迁改造资金平台,将搬迁企业扣除各种税费后的土地出让收入统一纳入市财政搬迁改造资金平台,用于土地补偿、土地前期整理开发和贷款贴息等补助支出。
      (二)限制政策
      1市内四区不再批准新成立列入搬迁范围的企业。列入市搬迁计划的企业(因企业自身发展空间限制原因的除外)除必需的安全、节能减排、环保设施改造项目外,不得在原址投资改造。
      2依法加大对城区企业环保、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方面的执法力度,严格控制能耗、排污总量,逐步核减老城区企业的能耗、排污总量指标。
      3未纳入市搬迁计划的企业,不享受搬迁土地补偿政策。未向市指定集聚区转移的企业,不享受转移补助和重点项目贴息政策。对拖延搬迁的企业,将根据拖延时间相应递减转移补助。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企业搬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企业搬迁改造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通力配合,积极推进企业搬迁工作。相关区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本辖区内企业搬迁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精心组织,稳妥推进。要提高城区功能规划和工业布局调整意见的引导力和约束力,按照企业搬迁计划,加强调度、精心组织。搬迁企业要认真履行职工安置责任,落实各项劳动政策,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思想工作,积极稳妥地实施搬迁。
      (三)加强督查,严格考核。加强对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全过程的监察和督查,并将搬迁改造工作目标任务纳入全市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