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字体大小: 打印
  • 年度期数 2008年第15期
  • 总期刊数 总第165期
  • 成文日期 2008-08-27
  • 发布日期 2008-08-27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8〕42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预算管理,规范预算分配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青岛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预算由与市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第三条 预算单位的预算由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预算组成。
      预算单位按照行政和财务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依次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级预算管理工作由市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按照其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下列预算管理职责:
      (一)组织、指导、协调、审核预算单位的预算建议和决算;
      (二)组织、编制市级预(决)算草案;
      (三)提出市级预备费动用方案;
      (四)组织、审核、监督市级预算和预算单位预算调整事项;
      (五)批复预算单位预(决)算;
      (六)组织、实施、监督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
      (七)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八)其他与预算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六条 预算单位依法履行下列预算管理职责:
      (一)编制本单位预算建议和决算;
      (二)组织、指导、协调、审核所属单位预算建议和决算;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专项资金预算的前期论证和评审,指导、监督所属单位专项资金预算的前期论证和评审;
      (四)按照市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和决算,在规定时间内批复所属单位的预算和决算;
      (五)组织、实施和监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
      (六)按照规定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
      (七)其他与预算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七条 有组织市级预算收入任务的征收部门、单位依法履行下列预算管理职责: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组织市级预算收入的措施,负责编制本部门、单位征收市级预算收入计划;
      (二)按照规定的职责组织征收、上缴市级预算收入,依法办理预算收入的减征、缓征、免征和退库工作;
      (三)定期向市级财政部门提供市级预算收入征收情况;
      (四)负责对市级预算收入缴纳情况进行监督稽查;
      (五)向市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提出本单位负责征收市级预算收入计划的调整方案;
      (六)其他与预算收入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八条 市级预算由市级预算收入和市级预算支出组成。市级财政部门按照现行预算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对财政预算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实行综合预算管理。
      第九条 市级预算收入分为一般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和财政专户资金。
      一般预算收入包括税收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包括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征收并纳入基金收入范围的各项收入。
      财政专户资金指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有关规定收取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各项收入。
      第十条 市级预算支出由单位预算支出、专项资金支出和转移支付支出组成。
      单位预算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专项支出。基本支出指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机构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安排的支出;专项支出指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安排的支出。
      专项资金支出指为支持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安排的支出。专项资金支出应实行分类管理。
      转移支付支出指政府间的财政资金转移。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指上级政府为缩小地区财力差距,实现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均等化,对下级政府的财力补助;专项转移支付指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专项补助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市级预算编制应当遵循的原则。
      依法理财的原则。市级预算编制应当充分体现依法理财、依法办事的原则,各项收支都要在预算中得到全面反映。收入预算应当综合考虑经济因素、政策因素的影响,并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支出预算应当体现公共财政的要求。
      真实性和科学性的原则。市级预算编制应当充分体现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履行政府职能需要为依据,力求预算编制数据真实准确、科学合理,不得编制无计划、无项目预算。预算编制应当细化到基层预算单位。
      统筹兼顾、收支平衡的原则。市级预算编制应当坚持积极稳妥、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编赤字预算。预算单位要结合年度工作目标编制年度预算,在兼顾一般的同时,按照轻重缓急与财力可能,优先保证重点支出需要,确保各项事业发展。
      第十二条 市级预算按照以下程序编制:
      (一)每年7月,由市级财政部门向预算单位提出下一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制发统一文本和报表格式等;
      (二)预算单位按照市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编制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收支预算建议,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级财政部门;
      (三)市级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报送的收支预算建议进行审查、汇总,编制市级预算草案,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四)市级财政部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1个月前,将上年度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市级预算草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
      (五)市级财政部门在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市级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后7日内,将修改情况向市人大财经委反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10日前,向大会提交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市级预算草案。
      第十三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依照下列依据编制市级预算草案:
      (一)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二)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
      (三)市级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市级预算收支范围;
      (四)上一年度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影响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五)按照法定比例设置预备费;
      (六)其他与预算草案有关的规定。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应当依照下列依据编制预算建议:
      (一)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二)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及本单位事业发展目标;
      (三)本单位工作职责和定员定额标准;
      (四)上一年度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影响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五)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结果绩效评价情况;
      (六)其他与预算建议有关的规定。
      第十五 条预算单位的预算建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人事、编制部门确定的本单位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实有人员等情况,以及现有资产配置等情况;
      (二)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预期目标;
      (三)预算编制依据和预算执行措施;
      (四)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五)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依据、可行性论证报告、总体目标、主要内容及预期绩效等情况;
      (六)专项支出及专项资金预算中,政府采购项目详细内容;
      (七)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结果绩效评价报告;
      (八)其他与预算建议编制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收入预算按照财政专户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上年结余(结转)、其他收入和财政补助等情况编制。
      有组织收入任务的部门、单位,按照财政体制的规定,根据税(费)源情况及预算年度收入各项因素变化情况,编制收入预算。收入预算按照收入种类逐项核定,不得随意夸大或隐瞒收入。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专项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家庭补助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其中,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家庭补助支出按照市编制部门、人事部门核定的机构、人员情况,以及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工资、各项津贴补贴政策、按比例缴纳的各项保险缴费等情况编制。日常公用支出按照市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定员定额标准及资产等情况编制。专项支出预算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预期目标,按照工作轻重缓急、财力与需要,确定支出预算,并细化到具体项目。
      专项资金预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资金使用方向,合理确定专项资金扶持重点和支出规模。相关事权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应细化到具体单位、项目,年初预算安排到具体单位、项目比例应不低于资金总额的60%。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按照规定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及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支出,预算单位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转移支付支出预算中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按照相关的因素测算编制。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由市级财政部门或会同相关事权部门编制。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
      预算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及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未来三年的项目预算,并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进行排序、科学论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全部纳入部门项目库。
      市级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论证审核后,按照当年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结合年度财力状况及项目的轻重缓急,实行择优筛选排序,纳入财政项目库,实行项目滚动管理。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编制支出预算要先从本部门、单位上年结余(结转)、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财政专户资金中安排,不足部分再由财政补助。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与预算单位的利益挂钩。
      第五章 预算审查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所属单位的预算建议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
      (二)是否与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三)是否符合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以及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预期目标;
      (四)是否符合规定的财政供给范围和标准;
      (五)专项资金预算建议可行性论证报告是否合理、可行;
      (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是否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七)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预算单位的预算建议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
      (二)是否与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三)是否符合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
      (四)是否符合规定的财政供给范围和标准;
      (五)基础信息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所属单位预算建议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市级财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预算单位预算建议进行审核、汇总,并上报市政府审定。
      第六章预算批复
      第二十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预算草案,应在大会批准预算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预算单位批复预算。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应自市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单位预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预算。
      第七章预算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预算年度开始后,市级预算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预算单位基本支出可先按照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强化预算执行的严肃性,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规范操作程序,杜绝预算管理的随意性,促使预算执行管理规范化和法制化。
      第二十八条 有预算收入任务的征收部门、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征收收入,按照现行收入管理方式,及时、足额上缴市级国库或市级财政专户。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
      第二十九条 市级预算收入退库应按照规定的收入退库管理权限执行。预算收入退库,应按照批准的退库数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个人,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
      第三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对预算单位提出的预算资金拨付申请和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并按照预算批复的限额、资金来源及支出用途等情况拨付资金。不得违反规定拨付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的资金。
      对符合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的预算资金,应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将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及时纳入市级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十二条 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市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项目进度及规定的支付方式、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规范办理财政资金拨付手续。
      实行用款计划管理的预算单位基本支出,由预算单位根据市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和年度均衡的原则,编报分月用款计划;专项支出、专项资金预算由相关事权部门按照工作计划、预算限额和计划、合同以及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编制用款申请。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预算单位和市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申请和拨付资金。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无政府采购预算的,市级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第三十四条 市级预算用于补助下级政府的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或会同相关事权部门根据年度预算下达的控制指标,按照资金性质、使用方向和要求,提出具体使用意见,并向下级财政部门下达预算通知。
      第三十五条 对预算单位从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财政专户资金及其他收入中安排的支出,市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其收入完成情况拨付资金,短收部分应相应调整收支预算。
      第三十六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事件发生,需在当年新增支出的,经市级财政部门批准,原则上由预算单位从年度部门预算中调剂;确实无法调剂的,由预算单位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市级财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预算单位应按照市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不得随意调整支出科目和改变项目内容、支出用途。
      预算单位应对本单位基本支出和专项支出、专项资金支出实行分别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八条 预算年度终了,预算单位日常公用支出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专项支出预算和专项资金预算,因政策调整等特殊原因没有执行或者没有完全执行的,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预算单位或相关事权部门提出继续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意见,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结转下一年度继续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三十九条 预算单位应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规范预算执行,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市级财政部门反馈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
      第四十条 当年市级预算执行中增加的财力,除按法律、法规和财政体制规定增加的支出,原则上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作为财政结余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四十一条 市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市级财政部门提出初步建议,经市政府决定,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八章 预算调整
      第四十二条 市级预算执行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由市级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调整方案:
      (一)预计预算收支不平衡的;
      (二)预计预算总收入超收或短收的;
      (三)预计预算总支出增加或减少的;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草案决议规定确保的重点支出项目,需要调减支出的;
      (五)不同部门之间预算需要调剂的。
      第四十三条 在本年度预算执行中,因国家政策调整、突发事件发生或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需要调整预算的,市级财政部门应当提出预算调整初步方案,经市政府审定,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进行预算调整。
      第四十四条 预算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等确需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九章 决算
      第四十五条 决算编审工作应遵循真实、全面、及时、完整的原则,决算的各项数据应以审核无误的预算单位汇总的决算数据为准,应当做到决算数据真实、内容完整、账表一致。不得估列代编、虚列支出、弄虚作假。
      第四十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决算编制管理,加大审核力度,提高决算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决算的编制、审查等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年度终了,预算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决算,市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市级决算草案;
      (二)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提出预算单位决算编制的要求及方法,制发统一的决算报表格式;
      (三)预算单位决算应当从基层单位编起,逐级审核汇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章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市级财政部门;
      (四)市级财政部门应对预算单位决算进行审核,发现有不符合有关财务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第四十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和年终结算有关要求,做好年终结算工作,据实办理与上级或下级财政部门的年终决算。
      第四十八条 市级决算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市级财政部门应在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预算单位批复决算。市级预算单位应自市级财政部门批复本单位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
      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应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章 预算监督及绩效评价
      第四十九条 市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建立内部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健全内部监督制衡机制,确保各项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五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预算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市级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审计。
      第五十二条 预算单位应当依法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按照检查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执行检查部门依法提出的检查意见和审计决定。
      预算单位应当对所属单位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五十三条 市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结果追踪问效制度。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单位资金落实、预算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等情况进行评价;预算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项目落实、资金使用效益和效果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资金管理及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隐瞒收入、挪用专项资金、截留所属单位资金等违反《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青岛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行为,应当认真查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责任,并相应核减财政补助。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六 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