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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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08年第14期
  • 总期刊数 总第164期
  • 成文日期 2008-07-25
  • 发布日期 2008-07-25
  • (青政办发〔2008〕46号)   QDCR-2016-000047  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政发〔2016〕40号)的规定  有效期延长至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宝贵人才资源。解决好毕业生尤其是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事关和谐社会建设的大局。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特困生)就业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做好特困生就业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民生工程,注重社会公平和稳定,在全社会形成关心爱护特困生这一特殊群体,支持、帮助他们顺利就业,保障他们就业的权利和机会,力争毕业当年年底前所有返回生源所在区市登记未就业的特困生基本实现就业,做到“帮扶一人就业,解困一户家庭,温暖一方百姓”。
      二、特困生的范围
      特困生是指符合城乡低保、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等特殊情况,就业有困难需要帮助的青岛籍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升学、出国、参军、指令性就业、暂无就业意愿的毕业生和享受毕业生“三支一扶”补贴、实训补助政策的毕业生除外。
      三、特困生登记办法
      (一)高校特困生登记
      1.省内高校青岛籍生源特困生登记。省内高校师范类和非师范类青岛籍应届特困生,持各高校核发的《山东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卡》,分别到市教育局和市人事局进行就业推荐登记。服务卡有效期1年。
      2.省外高校青岛籍生源特困生登记。省外高校师范类和非师范类青岛籍生源应届特困生,登陆青岛市毕业生就业信息网(http://qdssdbyscn),下载并填写《青岛市特困家庭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分别向市教育局和市人事局提交书面申请、生源所在区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青岛市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卡》及毕业证、报到证、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登记后,发放《山东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卡》。服务卡有效期1年。
      (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青岛籍生源特困生登记
      市内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青岛籍生源特困生,登陆青岛市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下载并填写《青岛市特困家庭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生源所在区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青岛市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卡》及毕业证、报到证、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各校负责核查申请者相关证明材料,初审通过后在本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以书面文件将特困生名单和《青岛市特困家庭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分别报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劳动保障局,经审核登记后,由学校核发《青岛市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服务卡》。服务卡有效期1年。
      四、帮扶特困生就业的主要措施
      (一)发放求职补贴。
      1.省内高校特困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根据鲁政办发〔2008〕21号文件规定,从2008年起,凡经认定的省内普通高校、省内生源特困生,毕业前由省财政按500元/人的标准提供一次性求职补贴,由高校负责发放。
      2.省外普通高校师范类和非师范类青岛市生源应届特困生一次性求职补贴。从2008年起,凡经认定的省外普通高校师范类和非师范类青岛市生源应届特困生,毕业后(当年)由市财政按500元/人的标准提供一次性求职补贴。具体由市教育局、市人事局按照审核确认的名单,分别负责向特困生发放。
      3.青岛市内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青岛籍生源特困生一次性求职补贴。从2008年起,凡经认定的市内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青岛籍生源特困毕业生,毕业前由市财政按500元/人的标准提供一次性求职补贴。具体由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各校报送的申请报告和《青岛市特困家庭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确定求职补贴发放名单,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各校,由学校负责发放。
      (二)组织就业见习。市及各区市要加强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扩大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地域范围和数量,组织未就业特困生到基地参加见习培训,提高特困生的职业技能和社会实践能力。
      (三)提供岗位援助。市及各区市政府要大力开发各类公益性岗位,对城市绿化、保洁、保安、交通协管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提供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解决特困生就业。鼓励和支持再就业基地建设,集中安排未就业特困生就业。通过“双向选择”方式招聘毕业生的国有企业,要拿出一定岗位专门用于招聘特困生;凡接收应届毕业生10人以上未接收特困生的,由市及各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照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实行首次就业安置。通过公开招考方式录用(招聘)毕业生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特困生。市及各区市组织、人事部门和共青团组织实施的“三支一扶”计划、“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等,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招募特困生。
      市及各区市政府,各级人才中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特困生就业搭建供需平台,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双向选择活动,给予重点推荐,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生源所在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向持有就业服务卡的特困生,提供不少于2次的就业推荐机会。特困生在就业服务卡有效期内2次不接受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推荐安排的,不再享有相关推荐政策。
      (四)鼓励用人单位吸纳特困生就业。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持有《山东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卡》、《青岛市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服务卡》的特困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鼓励支持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对自主创业的特困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具有创业愿望的特困生,鼓励参加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给予一定的培训费补贴。对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办理了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特困生,符合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6〕29号)规定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
      (六)加强就业培训。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针对特困生的特点和就业需求,组织他们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力、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帮助他们凭素质技能实现就业。未就业的特困生可凭就业服务卡,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七)强化就业服务。市人才中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特困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就业指导、信息及政策咨询等服务,帮助他们尽快就业。鼓励社会职业介绍机构积极参与特困生就业推荐工作,对成功介绍持有就业服务卡的特困生就业,且用人单位与特困生签订劳动合同的,每推荐成功1人由当地政府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八)实行特困生择业服务“一卡通”。特困生在全市范围择业过程中,参加各类招聘考选活动、办理户口迁移和人事代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查询就业信息等,凭就业服务卡和身份证一律免收入场费、报名费、手续费、工本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五、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特困生就业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一项得人心、暖人心的民心工程。各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创造性地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特困生要树立自强不息的精神,切实转变就业观念,不等不靠,自主择业,主动创业,尽快改变家庭经济状况。
      (一)各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宣传党和政府有关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宣传做好特困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特困生创业成才的先进典型,在社会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积极开展“关爱特困生就业手拉手”援助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帮助特困生就业。对积极接收安置特困生就业的用人单位,要进行大力宣传和表彰。
      (二)实行区市政府解决特困生就业问题工作责任制。各区市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保证每1名需要帮助的特困生顺利登记,及时得到帮助,并在登记后1年内落实就业单位。
      (三)建立特困生就业情况报告和督查制度。各区市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特困生就业情况。市政府将把特困生就业情况列入指标考核,重点考核特困生就业工作。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特困生就业工作的督促检查,认真抓好各项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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