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青岛市航运企业发展若干优惠措施的通知(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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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08年第13期
  • 总期刊数 总第163期
  • 成文日期 2008-07-17
  • 发布日期 2008-07-17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8〕45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加快青岛市航运企业发展的若干优惠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加快青岛市航运企业发展的若干优惠措施


      为加快我市航运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整合我市航运企业优良资源,提升航运企业对我市总体经济体系的贡献值,实现“建设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的目标,根据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吸引国内外航运企业来我市注册的优惠措施
      1凡在我市新注册总运力(船籍港为我市,下同)在5万吨(含5万吨,下同)以上的航运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对新增上缴税收形成的地方收入部分,前三年每年给予100%奖励,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给予50%奖励。
      2凡在我市新注册总运力在5万吨以上的航运企业,购置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租赁办公用房且租赁期在3年以上的,按每平方米5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总运力在10万吨以上的航运企业最多奖励500平方米;总运力在5万吨至10万吨的航运企业,最多奖励200平方米。
      二、鼓励我市航运业做大做强的优惠措施
      3对我市现有总运力在5万吨以上的航运企业,新增运力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对新增上缴税收形成的地方收入部分,前三年每年给予100%奖励,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给予50%奖励。
      4总运力在5万吨以下的航运企业,首次年营业额突破1亿元的给予3年的优惠期。在此优惠期内,企业当年缴纳营业税比上一年度新增部分的30%,由财政部门奖励企业,用于支持其发展。
      三、人才优惠措施
      5对在我市注册总运力在5万吨以上的航运企业,每增加5万吨运力给予为期3年的10万元奖励,用于奖励紧缺高级人才(含高级船长、高级轮机长,下同)。
      6建立人才培养战略机制,完善政府、学校、机关联系平台,帮助航运企业引进急需的专业人才,对于航运类专业大专毕业生落户我市市内四区的,按青政发〔2007〕13号文件办理。
      四、努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7根据航运企业的注册资金、运力规模、上缴利税、安全管理等情况,每年评选一次“青岛市五强航运企业”。对入选的“五强航运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由行业管理部门颁发荣誉证书。
      8继续深化“大通关”工程,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在现行通关条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对条件成熟的企业提供通关便利。
      9积极整合我市航运服务平台,加快山东省(青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步伐,形成政府管理部门和企业资源共享的现代航运服务系统,便于政府机构提供比较集中的航运服务,并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实行执法公示制和“一站式”服务。
      五、其他事项
      10享受完政策支持的企业,在无特殊情况下,三年内迁出我市的,收回其已实得的支持资金。
      11本文由市交通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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