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对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督促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限期整改,是市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扎实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项工作,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解决,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青岛市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政府领导职责和部门监管职责,解决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消除重大安全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以下简称《整改指令书》)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安委会)负责下达,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整改落实,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督查。
二、《整改指令书》所指的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国务院、省政府及其派出的各类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组提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政府安委会在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并提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三、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整改指令书》后,分别由主要领导和“一岗双责”涉及的分管领导签收。签收后要立即按照《整改指令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属于区市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解决,分管领导要靠上去抓整改落实。属于直接管理、行业管理或属地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要依法督促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并负责跟踪督查,确保在《整改指令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并确保整改期间的生产安全。
四、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企业,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法暂扣其有关行政许可证照,责令企业立即停产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无望的企业,各级安监、质监、工商、国土资源、环保、公安以及行业管理部门要依法吊销其相关行政许可证照,坚决予以关闭。
五、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结束后,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验收,停产整改企业通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整改情况连同专家论证意见经《整改指令书》签收人审核签字后报市政府安委会。
六、对因整改工程投资特别巨大、整改工程特别重大和复杂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重大安全隐患或问题,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向市政府安委会书面说明情况,并承诺整改期限。在整改期间,要采用明确具体责任人、严盯死守等措施,确保安全。对不按照《整改指令书》进行整改的,参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由市政府安委会派出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确保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
七、收到《整改指令书》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于直接监管的企业,要立即责成有关职责部门下达执法整改文书,督促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限期整改,并将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督促整改的情况,作出书面记录,采用录音、录像、照相等手段留下详实证据。
八、对于下一级政府和部门监管的企业,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参照市里的做法向下一级下达整改指令书。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青岛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