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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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07年第7期
  • 总期刊数 总第134期
  • 成文日期 2007-04-18
  • 发布日期 2007-04-18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07〕42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打造全国食品最安全城市的目标,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全国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全面掌握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基本情况,建立小企业小作坊的基本档案,实行动态监管和分类监管,完善监管机制,改善监管手段。通过专项整治,增强小企业小作坊经营者的质量意识、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杜绝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确保我市加工食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安排
      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发动阶段(5月31日前)。召开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会议,部署专项整治任务。各区市要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整治不搞形式,不走过场,务见成效。要借助各种新闻媒体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宣传,形成社会关注、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二)普查建档阶段(6月1日至8月31日)。各区市对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进行调查摸底,摸清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食品种类及生产条件等情况,建立基本档案,实行动态监管。
      (三)梳理整治阶段(9月1日至10月31日)。在前期普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企业取得相关资质情况(是否获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生产加工食品必备条件等对本辖区内的企业进行分类,并采取不同措施进行监管和整治,凡证照齐全的小企业小作坊,纳入质监部门的监管范畴;凡具备条件但未办理证照的,责令限期补齐证照;逾期不办理的,由区市按照《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取缔。凡允许保留的小企业小作坊,要实行食品安全承诺制度、开歇业申报制度和限制区域销售制度等措施,严格监管。
      (四)总结验收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区市组织小企业小作坊整治验收,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区市进行抽查。验收和抽查的重点是辖区内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小企业小作坊查处和取缔情况、当地加工食品质量安全隐患整治情况等。验收和抽查情况纳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各区市的食品安全综合目标考核。
      三、组织领导
      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区市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健全组织,加强领导,确保工作落实。要切实承担起本地区食品加工安全的责任,组织镇(街道)和当地质监、工商、卫生、公安、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食品生产小企业小作坊整治和监管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镇(街道)食品监管队伍建设,建立镇(街道)专职协管员和村(居)兼职信息员与质监部门专业监督员的“三员”协同监管机制,不断扩大和提高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覆盖面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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