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的通告(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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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07年第6期
  • 总期刊数 总第133期
  • 成文日期 2007-04-11
  • 发布日期 2007-04-11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7〕7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无居民海岛管理,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无居民海岛,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无居民海岛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管理、保护为主、适度开发利用的原则。
      二、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由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环保、国土资源、林业、海事等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编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与本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利用总体规划、近岸岛屿保护与利用规划和海岸带功能区划相衔接。
      三、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的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根据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由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沿海区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区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并报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市、沿海区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居民海岛的综合管理与协调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同做好无居民海岛的管理工作。
      五、无居民海岛名录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公布。
      六、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符合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和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无居民海岛地形地貌、景观、岸滩、植被破坏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环境的损害,不得对港口建设、海上交通安全、国防安全和军事设施保护造成不利影响。
      七、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海岛所在地的区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海岛在市内四区沿海的,直接向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区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做出批准与不批准的决定,需要报经国家、省级机关批准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无居民海岛利用申请时,应当征求规划、环保、国土资源、林业、海事等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
      八、利用海岸带范围内无居民海岛的,应当按照《青岛市海岸带规划管理规定》先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许可证。利用海岸带范围外无居民海岛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经批准利用无居民海岛的项目,需要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九、经营性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实行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利用单位或个人。招标、拍卖方案及相关工作由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无居民海岛所在地的区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从事下列行为:
      (一)炸岛、炸礁;
      (二)擅自采石、挖砂、取土、破坏植被、狩猎、建造构筑物及其他损害无居民海岛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等活动;
      (三)超标排放污水,堆放、掩埋、焚烧或倾倒入海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
      (四)破坏国防工程及其他军事设施、破坏航灯、航标等安全设施;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人员到无居民海岛进行旅游、垂钓等活动(已人工陆连的海岛除外)。
      十一、市、沿海区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无居民海岛生态环境保护、整治和修复。对非法利用无居民海岛以及破坏无居民海岛资源和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告公布前,已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签订协议利用无居民海岛的项目,应当在本通告公布后30日内,按照本通告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青岛市无居民海岛名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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