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二○○七年二月十四日)(已失效)
字体大小: 打印
  • 年度期数 2007年第5期
  • 总期刊数 总第132期
  • 成文日期 2007-02-14
  • 发布日期 2007-02-14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理顺职能,明确分工。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与考试分离管理的原则,交通部门要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能要求,认真履行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许可、教练员资格考核和驾驶员培训管理职责;公安部门要依法做好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审查、考试、发放驾驶证及核发教练车牌照等工作;农机部门要依法做好拖拉机驾驶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公安、交通、农机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尽快理顺管理关系,落实管理职责,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的有关工作,维护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依法保障驾驶员培训行业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二、各司其职,尽职尽责。交通、公安、农机部门要适应行政职能转变的需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积极推进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新体制、机制的建立。
      交通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严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以下简称驾校)的资格审查和市场准入,实施新教学大纲和计时培训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规范驾校办学条件,实施对驾校教学设施设备和培训场地的监督检查;规范培训市场秩序,查处租赁挂靠经营、异地招生或异地培训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严格教练员从业资格的监管和考核,保证持证上岗,规范执教;对驾校教学活动和培训质量实施监控,充分发挥“驾驶员培训指纹IC卡信息管理系统”在培训中的技术保障作用,对驾校培训记录、结业证书等严格监管,防止和查处驾校弄虚作假行为,保证驾校培训工作的质量,切实加强和改善管理。
      公安部门要规范申请驾驶证受理、考试、发证全过程,严格审查程序;实施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的管理,实行持证上岗;完善考试制度,严格考试科目、考试标准和考试间隔时间期限,保证考试质量,把好发证关。依法治理考试、发证环节中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的,不予受理驾驶证考试申请。
      农机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的全过程工作,认真履行对拖拉机驾驶员培训市场的管理职责。要加强农机化培训基地建设,全面推进农机“一训三证”组合式培训模式,提高农机培训质量。
      三、以人为本,构建便民机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应当坚持公开、便民的原则,建立新型的工作程序。
      (一)学员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驾驶许可申请,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者,出具《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资格受理证明》;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受理并出具《退办凭证》;
      (二)学员到交通运管机构确定的地点自愿选择驾校培训报名,填写《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学员培训登记表》,领取驾驶员培训计时IC卡;
      (三)驾校进行驾驶理论培训;
      (四)理论培训满学时,由驾校组织学员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五)学员持“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回原驾校参加驾驶技能培训,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和学时;
      (六)驾驶技能培训满学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驾驶证考试。申请考试时,学员应提供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包括培训课时、教练员签名、驾校准考意见等,培训记录须经交通运管机构、农机部门核实,并存入驾驶员档案。
      四、加强监管,净化市场。交通、公安和农机部门应当针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任何行政机关不得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相关的经营活动,必须与自身利益脱钩,在驾校任职、兼职或参与经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彻底退出;要建立政务公开制度,完善内部约束和外部监督机制,加强监管,净化市场环境。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驾校审批、管理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发证等环节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延迟履行职责,发生越权执法行为的;(二)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校等经营活动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未按照规定的考试标准和程序组织考试、未持有培训记录就考试发证以及买卖驾驶证等违法行为的;(五)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交通部门应当加强驾校培训活动的监督管理。驾校工作人员、教练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理,三年内不得从事教练员工作;驾校半年内连续三次被投诉举报的,经查实由交通部门责令该驾校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公安部门不予受理驾驶证考试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新教学大纲进行培训,使用无效、伪造《培训记录》或《结业证书》的;(二)以驾驶证考试为名,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三)内外配合,向考试人员行贿的;(四)未向学员提供承诺的服务或者服务态度差,被学员投诉的。
      机动车驾驶人员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驾驶证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收回,三年内不予受理驾驶申请。
      各级监察和政府法制部门要依法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发证环节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要对培训、考试主管部门禁止举办和参与驾校经营以及脱钩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贯彻执行《道路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物价部门要清理规范驾驶员培训行业收费,杜绝乱收费。对存在和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立即纠正,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党纪政纪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处理。对驾龄在3年以下的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的,要对培训、考试和发证情况进行责任倒查,对有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严肃查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政策性强、要求高,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督促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落实监督职能,要本着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高效便民的管理目标,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工作程序,搞好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全面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强化驾驶员考试监督,切实提高驾驶员素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为“平安青岛”建设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