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二○○七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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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07年第4期
  • 总期刊数 总第131期
  • 发布日期 2007-02-05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07〕14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青岛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认真研究制定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十五”期间老龄事业发展回顾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全市各有关部门、单位的积极配合下,《青岛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各项目标任务基本完成,老龄事业取得了长足进展。全社会关注老龄事业发展,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舆论氛围日渐浓厚;社会养老保障水平逐年提高,养老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养老金待遇不断提高;社会救助体系日趋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农村“低保”制度进一步规范,“三无”老人和“五保”老人生活状况不断改善;社会医疗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面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推开;医疗救助制度开始实施;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建设步伐加快,居家养老服务开始起步,为老服务迈出新步伐;老年文体、教育培训事业稳步发展,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老年法规体系日趋完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二、“十一五”期间老龄事业发展面临的形势与挑战
      我市于1987年先于全国12年、全省7年进入人口老龄化城市,2005年全市60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115.2万,占户籍总人口的15.75%。据预测,到2010年,60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将达到137万,占届时户籍总人口的17%左右,是全国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快、程度高、高龄化突出的少数地区之一。
      “十一五”老龄事业发展必须面对以下挑战:老年人口规模增大产生的各种需求与供给矛盾突出;老龄事业发展长效投入机制尚未建立完善起来,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老年抚养系数逐年提高与社会保障能力不足的矛盾显著;空巢老人及需要照顾的老年人数急剧增加,而居家养老日常生活照料体系刚刚起步,老年医疗保障水平比较低;公共财政对老龄事业发展投入明显不足,特别是农村老年人的养老、医疗、社会化服务等保障体系建设任重道远;老龄工作机构和工作队伍的现状还不能适应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客观形势。
      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认真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实施积极老龄化战略,有步骤地解决人口老龄化形成的社会问题,落实“六个老有”的目标,努力为老年人做实事、解难事、办好事,促进老龄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改善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公平和代际和谐,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的原则。依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的需要,建立老龄事业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和老年人口增长挂钩的调节机制,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2.坚持老龄事业多元化发展的原则。强化政府责任,强化老龄事业多元化意识,运用市场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提倡公益事业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建立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发展老龄事业的机制。
      3.坚持依法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的原则。加强老年法律法规建设,建立法律约束机制,强化法制监督,形成依法发展老龄事业的社会环境。
      4.坚持老年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围绕老年人的基本需求,注重从物质和精神两方面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消除年龄歧视,促进代际和谐,构建和谐社会。
      四、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
      继续建立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居家与机构相结合的生活照料社会服务体系、老年权益保障体系、老年文体教育培训体系和老龄工作管理体系;走社会福利社会化之路,初步形成社会养老服务设施配套齐全、档次各异、布局合理的格局,努力实现“以道德为基础的传统养老模式向道德与法制相结合的现代养老模式转变,以家庭养老占主导地位的养老模式向家庭与社会相结合的养老模式转变,以单纯的政府福利性养老模式向福利性保障与市场化、社会化相结合的养老保障模式转变”;积极推进老年文化体育、教育培训老年旅游等老龄产业的发展,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十一五”期末基本实现老年人的经济供养水平和生活质量普遍提高,医疗保健、文化体育、老年教育培训、生活照料等诸多方面条件有较大改善,最大限度地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主要任务
      1.建立、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1)完善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而不断提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到100%;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完善养老金增长机制,重点向离退休早、年龄大、养老金低的离退休职工倾斜。
      (2)建立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适龄农民参保率达到60%,被征地农民参保率达到95%;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储备金制度,为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提供资金保障。
      (3)市政府继续为全市百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补贴费;各区市政府都要为本辖区百岁老人发放补贴费,体现各级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探索各级政府分级负担为高龄老人发放生活补贴费的办法。探索研究“精神赡养社会化服务”的路子。
      (4)借鉴外地先进经验,探索研究为城市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待遇的“无保”老年人实行社会保障的办法,力争“十一五”期间纳入全市社会保障范围。
      (5)逐步提高“三无”老人生活费标准。建立完善三级财政出资供养“五保”老人制度。“十一五”期末,五市三区的镇(街道)全部建成中心敬老院,“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率达到70%。
      (6)全市农村《家庭赡养协议书》签订率达到97%,重点做好协议书的兑现工作。对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人员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兑现。提倡、鼓励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居)为农村老年人发放生活补贴、医疗补贴和实行退休等社会保障制度。
      2.建立完善老年医疗社会保障体系
      (1)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离休人员医疗保障筹资标准每年按12%的比例递增;根据经济发展实际,逐步提高参保老年人的医疗保险待遇。
      (2)健全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七区配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8个、服务站225个,社区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率80%以上;在社区(村)、老年公寓、敬老院、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老年人集中的地方开展老年保健知识讲座和巡回展览,提高健康教育普及率,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和疾病防治能力。市、区(市)、镇(街道)每年举办老年保健专题讲座;医院、医学科研单位和老年学学会各专业委员会等,要积极开展老年医学和老年病医疗研究,培养老年医学人才;加强老年性疾病的预防控制,重点加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大专院校可开设老年医学、护理课程,培养专门的老年医学人才。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定期开展为老年人义诊活动,鼓励、提倡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为老年人义诊活动,对患有疾病、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出诊到户;坚持每年为全市80岁以上老人免费健康查体或发放体检补贴,每年为全市百岁及以上老人免费健康查体一次。
      (4)推进、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三级财政和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对老年医疗补贴标准。探索研究为农村老年人减、免合作医疗费的办法。制定农村社区卫生服务规划,健全区市、街道(镇)、居委会(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服务网。开展农村卫生服务试点和城市医疗卫生下乡支农巡回义诊活动。
      3.建立完善老年社会救助体系
      (1)对符合条件的城乡老年人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并随经济发展不断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对因天灾人祸导致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实施临时救济。
      (2)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城乡生活困难老年人实行医疗救助。市、区(市)要设立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对农村生活困难、患病老年人给予医疗救助或免费予以治疗,并逐步提高救助比例,最大限度解决“因病致贫”问题。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自力更生、开发扶贫、全面发展”的助老扶贫方针,走“开发式助老扶贫,辅之以救济等方式扶贫”路子,确保老人在扶贫开发中受益。
      4.建立“机构与居家”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1)各级政府把社会养老福利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五市三区各建一处示范性、综合性的老年公寓;市建一处300张、市内四区各建一处100张床位以上的老年“爱心护理院”;市内四区社会养老机构床位达到每千名老人32张,总床位达到1万张。
      (2)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大力发展不同档次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支持发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业务,以满足老年人的需求。
      (3)按照《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采用国际无障碍设计标准,探索研究兴建高水平的适合老年人居住的社区、公寓。
      (4)加强管理,提高机构养老质量。成立行业组织,对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实行规范化管理;建立行业标准,对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年审评估和等级评定制度;对养老机构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实行业务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以实现养老机构规范化管理;定期组织开展评选表彰先进养老机构和个人活动,提高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服务的质量;为生活困难且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入住社会养老机构养老,探索研究政府、社会各种形式资助的具体办法。
      (5)探索建立“政府指导、市场化运作”的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体系,对“三无”、“低保”等老年人由政府购买服务;对老劳模、老优抚对象和特殊贡献的老年人和年龄大、收入低的老年人实行低偿服务,差额部分由政府补贴;对高收入老年人提供市场化的居家养老服务。
      (6)依托社区养老机构、老年活动设施等建立日间照料站,为老年人提供日间会友交流、文体活动、康复训练等场所;成立“独居老人”俱乐部,把全社区的“独居老人”组织起来,采取“陪读团、聊天室”等多项具体服务举措,解决“独居老人”精神孤独问题;探索成立老年志愿者组织,推行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和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实行阶梯式“居家养老”服务;对独居和经济来源不足又愿意入住老年公寓、托老所养老的老年人,探讨将老年人原住房抵押或出租,“以住房换公寓”的养老模式,弥补家庭养老功能的不足。
      5.加快发展老年文化体育、教育培训、旅游等老龄产业
      (1)把老年文体、教育培训设施纳入城乡发展建设规划,在新建或改建的城市居住区,按照《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建设适合老年人文化体育、教育培训活动的配套设施;已建成居住区内没有配套设施的,所在地政府要逐步补建或改建。加大对贫困镇、村老年文体活动设施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探索研究各级财政出资,分期分批资助全市贫困村建设老年人文体活动场所的办法。“十一五”期间,市级采取多种建设途径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模式,按老年人口分布情况,在市区内建设具有较高水准的与青岛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具有示范性和辐射功能的大型综合性青岛市老年教育培训活动中心;各区市新建或改扩建一处以上具有一定规模、档次和示范带动作用的综合性、多功能的老年活动中心;街道(镇)各建一处老年人文体活动场所;市内四区社区居委会各建一处老年人文体活动场所,三区70%的社区居委会(村)各建一处老年人文体活动场所,五市60%的村(居)各建一处老年人文体活动场所;公共文体活动场所要免费、社会办的文体活动设施要优惠向老年人开放。
      (2)完善老年体育组织网络,扩大老年体育人口规模,市每两年举办一次老年运动会,全市老年体育人口达到75%。
      (3)健全完善基层老年文艺组织和队伍,发挥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及老年文体辅导站的作用,培训老年文体骨干,普及老年文体活动知识,满足老年人参加文体活动的需求。全市每两年各举办1次老年文艺调演和1届老年文化艺术节。
      (4)全市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公益文化场馆增设老年人临时休息设施;市、区(市)均开设老年阅览室,两级老年阅览室藏书量(含报刊杂志)达到3000-5000册;全市电影放映厅放映大片及夜场电影对70岁及以上老年人实行八折优惠,专业艺术院团每年为老年人公益演出100场次以上。
      (5)积极发展老年旅游,与旅游行业合作研究开发适合老年人身心健康和特点的旅游项目;建立老年旅游社团组织;民航、铁路、公交等要密切协作,为老年人外出观光旅游提供优质优惠服务。
      (6)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规划,发展远程老年教育;办好各级各类老年大学、学校,提高教学质量。各街道(镇)、社区都要开办老年学校,有条件的村(居)也要开办老年学校或老年课堂。到“十一五”期末,市内四区老年人入学率达到18%,五市三区老年人入学率达到8%;探索在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等社会养老机构开办老年教育的可行性,不断扩大就学面。
      6.建立完善老年法规维权体系
      (1)继续将全国、省老年法律法规列入全市“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计划的基础上,重点把《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和《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纳入宣传教育计划;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广泛深入宣传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老年人依法维权的意识。
      (2)认真贯彻实施全国、省、市老年法律法规,适时对我市老年法规、政策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市、区(市)老龄工作部门定期对老年法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提请本级人大、政协对老年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视察。
      (3)各级法院继续推行涉老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制度,发挥涉老案件审判合议庭的作用,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老年当事人予以减、缓、免交诉讼费用。
      (4)做好涉老纠纷调解工作,调处率达到100%,调处成功率达到98%以上;各公证处建立优先接待老年人制度,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实行公证费减免优惠制度。
      (5)发挥老年法律援助联络中心、联络站的作用,为符合条件、申请法律援助事项和法律咨询的老年人提供服务;普及开展法官和律师进社区为老年人开展普法公益活动,增强老年人自我维权意识。
      (6)各级老龄工作部门健全完善老年信访制度和队伍,按照党和政府信访要求开展工作,信访件处结率98%以上。
      7.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
      (1)加强对老年社团组织的管理,建立健全各类老年组织,引导低龄、健康老年人走出家门,参与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2)各级人事部门积极为有专业技术与技能的老年人参与社会经济发展牵线搭桥,提供优惠服务,老年人可凭离退休证免费参加市举办的人才招聘活动。各级老龄部门要研究开展老年人才交流服务活动,为老有所为创造条件。
      (3)开展“银龄行动”,组织具有专业技术技能的老年志愿者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贡献。积极搭建老年人才服务平台,努力探索“老有所为”的新形式。
      (4)进一步加强关心教育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为培养教育下一代做出新的贡献。8.积极推进老年产业发展
      按照市场化原则,遵循市场规律,引导和鼓励工商企业生产老年人所需的生活用品,在有条件的商场开设老年用品专柜或专卖店,增加老年用品的销售品种和销售量,为老年产品搭建销售、宣传平台。
      五、保障措施
      (一)把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区市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本地区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划要求,研究制定相关落实措施,加强协调和监督检查,以保证规划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建立政府投入、企事业单位参与和个人捐助相结合的老龄事业发展投入机制。探讨研究按老年人口数量提取老龄事业发展资金的办法。成立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为老龄事业发展募集社会基金。
      (三)加强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把发展老龄事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考核目标,落实目标责任。同时要强化本级老龄工作组织机构建设,理顺关系,强化职能,明确责任,配齐配强人员,做到机构、职能、人员编制、经费四落实,为完成规划任务提供组织保证。
      (四)加大老龄宣传教育力度。各级宣传部门要把老龄宣传教育纳入宣传重要内容,把老龄工作纳入文明单位评选考核范围;各级组织部门要把人口老龄化问题纳入各级党校党员干部培训内容;各级教育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把敬老、爱老、助老教育纳入青少年和中小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内容,各级志愿者组织要广泛开展爱心敲门等志愿助老活动;各级妇联组织要继续开展评选表彰“敬老好儿女、好儿媳”活动;报刊、广播、电视要发挥媒体舆论导向作用,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宣传,定期播发老年人喜闻乐见的节目、报道,制作老龄专题、专栏节目;各级老龄组织要在繁华路段、车站码头、大街小巷设置老龄宣传牌和社区老龄宣传栏,大力营造各级领导重视支持、全社会关心参与老龄事业发展的舆论氛围。
      (五)加强老龄科研与对外交流合作。各级老龄部门要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密切协作,开展老龄工作调查研究和人口老龄化战略性、综合性、前瞻性研究,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市社科院每年进行1个以上老龄专题的调查研究;各涉老部门围绕工作职能,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的解决老龄问题的对策建议;加强市老年学学会组织建设,发挥各专业委员会作用,积极开展国内外老年学术交流活动,每年召开一次全市性老年学术理论研讨会,编辑出版老年学论文集。并与国家及省市老龄科研机构联网协作,实行资源共享,不断推进我市老龄科研水平;积极拓宽人员培训、学术研究、项目合作等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领域,借鉴国际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经验与做法,不断提高老龄事业发展水平;建立统一规范的老龄统计体系,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六)建立老龄事业发展激励机制。继续开展创建敬老模范区市活动,并对成绩突出的区市予以表彰。市、区(市)老龄和人事部门每两年组织一次老龄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模范老人评选表彰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鼓励老龄事业发展的良好局面。
      (七)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本规划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市老龄办要提出目标任务分解意见,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任务职责,定期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向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通报规划任务完成情况。及时提请人大、政协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视察。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分工完成本规划赋予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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