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字体大小: 打印
  • 年度期数 2007年第21期
  • 总期刊数 总第148期
  • 成文日期 2007-11-05
  • 发布日期 2018-12-05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07〕134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鲁政发〔2007〕65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青政发〔2007〕22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全市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区域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提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尤其是基层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间、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07年度。

      (二)普查对象

      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工业源的规模、排污特点和排污量,本次普查将工业源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详见附件1),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2.农业源。普查对象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种植业污染源主要针对粮食作物(包括谷类、薯类和豆类)、经济作物(包括水果、花卉、烟草、中药材等)和蔬菜作物(包括叶菜类、瓜果类、茄果类、根菜类、豆类、花菜类)的主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禽养殖业污染源以舍饲、半舍饲规模化养殖为对象,针对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等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和污水开展调查。

      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以池塘养殖、网箱养殖、浅海养殖、滩涂养殖、工厂化养殖为对象,针对鱼、虾、贝、蟹规模化养殖或养殖专业户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开展调查。

      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垃圾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重点污染源普查内容:

      ①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经济规模、登记注册类型、行业分类等;

      ②主要产品、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以及与污染排放相关的燃料含硫量、灰份等;

      ③用水、排水情况,包括排水去向信息;

      ④各类产污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

      ⑤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产、排污及综合利用情况;

      ⑥污染源监测结果;

      ⑦电磁辐射设备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情况。

      黑色金属矿采选与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与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采选业中,开采的矿产资源、或作为冶炼加工的原料中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产业活动单位普查内容增加所开采的矿产资源或冶炼加工生产中的原料,以及产生的固体废物、废水、废气的放射性活度、放射性元素(铀、钍-232、镭-226)的含量。

      有附件2中产品或原料的产业活动单位,普查内容增加持久性有机物以及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或使用情况。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有在用、报废含多氯联苯的电容器、变压器的产业活动单位普查内容增加含多氯联苯类物质电容器(变压器)的使用情况。

      (2)一般污染源普查内容:

      ①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经济规模、登记注册类型、行业类别等;

      ②主要产品、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能源结构和消耗量以及与污染排放相关的燃料含硫量、灰份等;

      ③用水、排水情况,包括排水去向信息;

      ④各类产污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⑤废水、废气、固体废物产、排污及综合利用情况;

      ⑥污染源监测结果;

      ⑦电磁辐射设备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情况;

      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情况。

      2.农业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主要产品、生产经营类型和规模、用水、排水情况等;

      (2)种植业污染源:主要普查我市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作物主产区在种植业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情况。普查内容主要包括:

      地块基本情况:包括地块面积、类型、坡度、种植方向、耕作方式等。

      肥料:主要针对肥料(包括化肥和有机肥)的施用和流失情况开展普查。其中,化肥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有机肥包括商品有机肥、人畜粪便、土杂肥、厩肥、沼肥等。调查内容包括肥料名称、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施用量、施用时期、施用方法等。

      农药:主要针对毒性高、用量大、难降解、未禁用的农药(如毒死蜱、阿特拉津、氟虫腈、吡虫啉、克百威、2-4-D-丁酯、涕灭威、丁草枯等,以下所指农药均相同)施用和流失情况开展普查。普查内容包括施药目的(杀虫、除草、杀菌等)。调查内容包括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农药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时期等。

      农膜:本次普查主要针对地膜开展普查。普查内容包括地膜厚度、使用量、覆盖面积、回收状况等。

      秸秆:调查内容包括秸秆产生量、随意丢弃量、田间焚烧量、直接还田量、饲料利用量、燃料利用量、堆肥利用量、原料利用量等。

      (3)畜禽养殖业污染源:主要普查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的产生情况。普查内容主要包括:

      畜禽种类、养殖组织模式、存栏量、出栏量、饲养阶段、畜禽体重、采食量、精粗饲料主要成分含量,粪便和污水产生量、清粪方式、利用方式、利用量、排放量,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方式、处理能力、运行时间和运行状况。

      (4)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主要普查鱼、虾、贝、蟹等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普查内容主要包括:

      养殖种类、养殖方式、养殖模式、养殖产量、养殖面积、饵料、肥料、所用渔药的使用量、使用方法、使用时期、养殖排水情况。

      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包括饲料名称、主要成分及含量、使用量,肥料名称、主要成分及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所用渔药名称、使用量、使用方法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信息和能源消耗情况,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全市为单位的机动车污染情况,包括在用车分年度和类别的使用情况等;

      (3)城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等;

      (2)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

      (3)能源消耗、污染物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

      (4)二次污染的产生、治理情况;

      (5)污染物排放量和监测数据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等行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等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渔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市级指导、区(市)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我市污染物排放量80%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监测数据、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相结合的方式测算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我市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我市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调查采取对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的方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机动车排气调查根据汽车保有量、在用车分类数量等,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2007年3月~2007年12月)

      (1)成立机构(2007年11月10日前)

      市、区(市)两级分别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机构),抽调专职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

      (2)落实经费(2007年11月15日前)

      市、区(市)两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报,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通知要求,核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时拨付。

      (3)技术准备(2007年6月~2007年12月)

      各区(市)普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普查实施方案(2007年7月~11月)。

      开展污染源监测,环保部门组织对污染物排放量合计占我市排放总量80%以上的污染源开展监测,污染源单位建立、整理排污台帐和原始记录(2007年3月~12月)。

      各区(市)普查机构根据各类污染源普查对象制定相应的普查计划(2007年9月~11月)。

      (4)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聘用(2007年9月~11月)

      污染源普查的基本单位是区(市),各区(市)要组建好各自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队伍。

      各区(市)普查机构从环保、农业、统计、海洋和畜牧等部门及有关行业、企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中抽调有一定业务能力、责任心强的同志任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与审核普查员的工作;从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及具有一定学历的社会青年中招聘普查员,经考核合格后聘用。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数量、条件、职责和权力等按《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工作细则》执行。

      (5)培训(2007年9月~12月)

      市级普查机构工作人员和普查培训教师参加国家和省普查机构组织的培训。市普查机构负责全市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培训内容包括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6)污染源清查及普查前的准备工作(2007年11月~12月)

      各区(市)普查机构做好普查表填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清查企业及其他污染源普查单位的名录;普查对象要整理原始记录和台帐,核查主要生产设备的状态和生产能力等情况。

      清查工作是污染源普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主要在于查清普查区域范围内各类单位的基本信息,以确定是否纳入普查、是详细普查还是简要普查,为合理配备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提供依据。清查工作分为五个阶段,即清查基础资料准备阶段,入户走访清查登记阶段,数据处理、报送、反馈阶段,遗漏及新增单位增补阶段,事后质量抽查工作阶段。

      (7)宣传和动员(2007年6月~12月)

      制定并印发“青岛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开展普查宣传和动员工作。宣传工作要贯穿普查工作的始终,包括全面普查和总结发布阶段。

      2.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12月)

      (1)各区(市)普查机构组织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开始对本辖区内的各类污染源分类、分行业进行调查,4月底前完成入户调查(2008年1月~4月)。

      (2)各区(市)普查机构组织填报普查表、进行数据录入、数据审核、汇总,5月上旬各区(市)要完成辖区普查数据汇总和上报工作(2008年1月~5月)。

      (3)市普查机构在普查全过程中对各区(市)污染源普查质量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地区要重新进行普查。

      (4)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本市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5月底前)。

      (5)配合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市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抽查,基本完成我市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和汇总。

      3.总结发布阶段(2009年1月~7月)

      (1)市普查机构对全市污染源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建立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建设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工作总结报告和技术报告;公布污染源普查结果,开发利用普查成果。

      (2)市、区(市)普查机构进行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开展自下而上的验收和评比。召开全市污染源普查总结表彰大会。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市、区(市)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本次普查以区(市)为基本普查单元,基础调查工作由区(市)完成,普查对象一律按属地调查。

      (二)组织机构

      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工作在市普查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下设5个工作小组:综合协调组、现场调查组、监测技术组、数据统计组和农业组。其中农业组设在市农委,全面负责农业源的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经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负责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组织污染源普查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3.组织实施市污染源调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

      4.负责市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控制、数据处理和审核汇总工作;

      5.负责市污染源普查报告编写和组织普查成果的开发应用;

      6.负责组织全市普查工作的总结和表彰工作;

      7.承办市普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区(市)人民政府要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市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市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落实有关技术规范,组织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市统计局配合环保部门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和有关具体政策,做好普查所需资料的提供和有关资料的衔接工作,参与普查相关数据的核定、普查结果的分析和资料开发工作;

      市发改委、市经贸委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市农委牵头组织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污染源的普查,组织制定农业普查工作方案,对相关普查数据进行分析和审核等,并具体负责种植业污染源的普查;

      市工商局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市公安局、交通委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在用机动车保有量及分类信息等;

      市环保局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场的普查;

      市市政公用局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市环保局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市海洋与渔业局具体负责淡水及海洋养殖场污染源普查;

      市畜牧局具体负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污染源普查;

      海军北海舰队司令部战勤计划处、青岛警备区后勤部按全国的统一要求,负责驻青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市各新闻媒体负责污染源普查的宣传报道工作。

      (四)质量保证

      市、区(市)两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吸收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环境咨询委员会的专家),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进行考核。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五)宣传动员

      市、区(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五、普查经费

      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和各区(市)财政分别负担。市、区(市)两级财政均应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市级经费主要用于市普查机构设置及开办,普查工作组织和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和技术文件的制订,宣传与培训,全市数据的汇总、加工与建档,聘用普查人员劳务费,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费用,农业污染源样本测试,普查检查验收、考核、总结、表彰,普查成果的开发利用等。

      各区(市)经费自行解决,主要用于各地普查机构设置及开办,普查工作组织和协调,组织动员、培训,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资,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数据录入、审核、检查验收、总结等。

      市、区(市)普查机构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附件:1.重点污染源及一般污染源行业分类

      2.持久性有机物及消耗臭氧层物质普查种类


    附件1:

      重点污染源及一般污染源行业分类

      重点污染源

      ①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②以下11个工业行业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造纸及纸制品业(C22)

      农副食品加工业(C13)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C26)

      纺织业(C17)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32)

      食品制造业(C14)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C44)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C19)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C25)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C31)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33)

      ③以下16个工业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饮料制造业(C15)

      医药制造业(C27)

      化学纤维制造业(C28)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C37)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C06)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C09)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C20)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C07)

      通用设备制造业(C35)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C08)

      非金属矿采选业(C10)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C18)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C46)

      金属制品业(C34)

      专用设备制造业(C36)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C40)

      一般污染源

      ①以下16工业行业中规模以下企业:

      饮料制造业(C15)

      医药制造业(C27)

      化学纤维制造业(C28)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C37)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C06)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C09)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C20)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C07)

      通用设备制造业(C35)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C08)

      非金属矿采选业(C10)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C18)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C46)

      金属制品业(C34)

      专用设备制造业(C36)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C40)

      ②以下12个工业行业中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其他采矿业(C11)

      烟草制品业(C16)

      家具制造业(C21)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C23)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C24)

      橡胶制品业(C29)

      塑料制品业(C30)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C39)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C41)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C42)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C43)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C45)

      注:规模以上企业为全部国有工业企业和全部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


    附件2:

      持久性有机物及消耗臭氧层物质普查种类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滴滴涕、三氯杀螨醇、氯丹、灭蚁灵、全氟辛基磺酰类化合物、五溴二苯醚、六溴联苯、八溴二苯醚、十溴二苯醚、氯化石蜡42、氯化石蜡52、氯化石蜡70

      消耗臭氧层物质:全氯氟烃、哈龙、四氯化碳、甲基氯仿、甲基溴、含氢氯氟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