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二○○七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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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07年度第2期
  • 总期刊数 总第129期
  • 成文日期 2007-03-19
  • 发布日期 2007-03-19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7〕2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城市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青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现予印发。

      
      青岛市城市园林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园林管理体制的通知》(青厅字〔2006〕49号),设置青岛市城市园林局。青岛市城市园林局为市建委下设的副局级机构,主要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管理工作。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全市园林绿化政策法规、政府规章、行业发展目标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园林绿化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绿线”规划工作;组织实施园林绿化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依法审批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事项;组织审定重点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并监督实施;审核城市园林绿地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并监督实施;审核城市重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的园林绿化比例和布局。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浮山绿化规划并指导实施;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浮山及其他山头的绿化保护管理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古树名木的鉴定、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
      (五)参与调整、审定园林有关收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四级资质审批和管理。
      (六)组织开展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区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风景名胜区的园林绿化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管辖范围内园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和山头绿地防火工作。
      (八)组织、指导管辖范围内的义务植树工作;参与审查监督绿化养护费用和绿化专项费用的使用情况。
      (九)承办市政府和市建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青岛市城市园林局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保密、信息、督办、计算机网络、会议组织和园林绿化政策法规的起草以及后勤行政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处理信访工作,组织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二)规划科技处
      拟定全市园林绿化发展和保护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审核园林绿化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负责编制“绿线”规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浮山绿化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市属城市园林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参与有关规划方案的评审;审核改变现有城市绿地性质、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标情况、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公园、海滨风景区规划及其调整方案,市区园林绿地的改造、更新方案并组织实施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组织开展园林科技开发、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园林科技成果的申报和评审鉴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测算、审定、调整全市园林绿化养护(管护)管理作业经费基数;参与审定、调整有关收费标准并监督实施;协助委机关做好财务管理、审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
      (三)建设工程处
      负责拟定全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组织审定全市园林建设项目和施工方案,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园林建设工程项目的评估论证和规划设计方案的调整修订;组织、指导管辖范围内的义务植树工作;负责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园林绿化标准化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管辖范围内园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和山头绿地防火工作。
      (四)园林绿化处
      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区市园林绿化工作;参与审定全市园林公园、海滨风景区规划及其调整方案;指导、协调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属各类公园的养护管理工作;参与审查监督绿化养护费用和绿化专项费用的使用情况;审批、审核城市树木的砍伐迁移;审批占用城市绿地事项;负责管辖范围内古树名木的鉴定、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四级资质管理;组织园林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城市园林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名,工勤人员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市建委副主任兼),副局长1名(正处级),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处长4名,副处长3名。
      四、其他事项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青岛市野生鸟保护办法》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青发〔2004〕23号)、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浮山绿化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06〕31号)有关规定,对市城市园林局与市林业局有关管辖范围和职责关系界定如下:
      (一)古树名木保护、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工作。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称市内四区)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称五市三区)的城区由市城市园林局负责组织、指导;五市三区除城区以外的古树名木保护、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工作,由市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
      (二)野生鸟保护工作。市林业局为全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陆生野生动物中的野生鸟保护工作,市内四区和五市三区的城区部分,由市城市园林局负责组织、指导,在业务上接受市林业局的指导、协调。
      (三)义务植树工作。继续按照市编委《关于明确义务植树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编字〔2002〕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义务植树活动;市城市园林局在市绿化委员会统一安排下,组织、指导市内四区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按照城乡绿化一体化的要求,结合我市义务植树活动主要以基地建设为重点的实际,对跨城乡的基地建设项目,按照“资金随着项目走”的原则,由承担该项目的部门全面负责,不再实行部门分割管理。
      对有关工作,市城市园林局要加强与市林业局的沟通、协调与协作,确保我市园林绿化和林业各项工作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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