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除民办及改制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杂费的通知(二○○七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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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07年第19期
  • 总期刊数 总第146期
  • 成文日期 2007-10-19
  • 发布日期 2007-10-19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7〕41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64号)和《关于免除农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杂费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65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免除民办及改制义务教育学校在校学生杂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免除民办及改制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杂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和对人民群众的亲切关怀,对于全面推动全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推进社会公平和教育公平,加快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这项惠民政策的顺利实施。
      二、工作目标和要求
      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部免除民办及改制义务教育学校在校学生杂费(含取暖费、信息费)。各区市要结合实际,积极采取措施,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一)实施范围。全市民办及改制义务教育学校全体在校学生。
      (二)免费标准。免除杂费的标准按《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04〕65号)规定执行。农村民办及改制义务教育学校在校学生免除杂费标准按农村公办学校免除杂费标准执行。城市民办及改制义务教育学校在校学生免除杂费标准按城市公办学校免除杂费标准执行。即城市初中每生每年350元,城市小学1至2年级每生每年200元,3至6年级每生每年246元;农村初中每生每年286元,农村小学1至2年级每生每年160元,3至6年级每生每年200元。由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高于免除杂费标准的民办和改制学校可以按不高于二者之差的标准继续收费。
      (三)经费来源。按照市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06〕19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杂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07〕45号)精神,免杂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和各区市共同承担。即平度、莱西两市,市县分担比例为7∶3,胶州、胶南和即墨三市,市县分担比例为5∶5,黄岛、崂山、城阳区由区本级财政承担。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初中学生免杂费资金由市财政全部承担;小学学生免杂费补助资金,四方区由市财政承担50%,市南、市北、李沧三区由各区自行承担。各区市务必足额落实本级应承担资金,确保民办及改制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享受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待遇。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各区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密切配合。教育部门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义务教育法》关于民办学校及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要求,对辖区内民办及改制义务教育学校进行认真审查,不符合办学条件的不能纳入免除杂费学校范围,同时责令限期整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筹集免除杂费补助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免除民办及改制义务教育学校杂费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教育督导范围。各区市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全面做好宣传工作,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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