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二○○七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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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07年第17期
  • 总期刊数 总第144期
  • 成文日期 2007-09-15
  • 发布日期 2007-09-15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7〕21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切实解决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以下简称城乡“双零”家庭)就业难的问题,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援助城乡“双零”家庭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建立和完善城乡“双零”家庭的长效就业援助机制为目标,坚持“属地管理、分类指导、跟踪服务、务求实效”的原则,以岗位援助、信息援助、政策援助、保障援助等为手段,全面做好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促进城乡“双零”家庭成员尽快实现就业。
      (二)目标任务。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失业(协保)人员无1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是指本市农村居民家庭中,男16至50周岁,女16至40周岁,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参加就业指导,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家庭。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的认定条件中,人均收入的具体标准由各区市自行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40%。2007年年底前,要做到“存量消零”,即城镇零就业家庭实现每户至少1人就业,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实现每户有1人转移就业;从2008年起做到“动态消零”,即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做到“出现一户、认定一户,帮扶一户、就业一户”。
      二、规范程序,加强城乡“双零”家庭动态管理
      (一)建立城乡“双零”家庭申报认定制度。符合条件的家庭,可按照自愿的原则,由家庭成员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收入证明等有关资料向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经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初审后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对认定的城乡“双零”家庭,由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发放《青岛市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卡》,在区市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编号、台账、数据库,做到家庭状况、失业原因、技能特长、培训愿望、择业愿望、就业去向“六清楚”,并及时调整、更新,实现全市范围内的动态管理。《青岛市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卡》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样式,城乡“双零”家庭成员持卡可按规定享受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促进就业优惠政策。
      (二)建立城乡“双零”家庭销号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
      1.在认定为城乡“双零”家庭后,家庭成员有1人(含1人)以上稳定就业的;
      2.城乡“双零”家庭成员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因本人原因不应聘而造成不就业的;
      3.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连续2个月无法与其家庭成员取得联系的。
      对不再享受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的,由发放部门收回或注销《青岛市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卡》。
      (三)准确掌握全市城乡“双零”家庭基本状况。各街道(镇)要在区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切实开展全市城乡“双零”家庭调查统计工作。要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作用,深入社区和居民家中,对城乡“双零”家庭的户数、人数、月收入、生活来源、就业愿望、劳动技能等情况进行统计,全面掌握城乡“双零”家庭的基本情况,逐人、逐户落实城乡“双零”家庭成员的就业去向,做到“人人有落实、户户有跟踪”。
      (四)掌握就业岗位需求状况。各区市要围绕当地城市管理和社区发展的需要,按照公益性岗位认定的范围和条件,了解掌握公益性岗位的需求状况,做好就业岗位储备。同时,要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掌握用人单位就业岗位需求状况,进行汇总、分析和分类后,积极向城乡“双零”家庭成员提供就业岗位和就业信息。
      三、完善政策,强化就业扶持
      (一)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各类用人单位要拿出适当比例的后勤服务岗位,用于安置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重点用于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同时,要妥善解决好工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接续等问题,促进其稳定就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集贸市场,都要拿出部分摊位用于城乡“双零”家庭就业。要依托用工需求量大、用工门槛不高、就业潜力大的用人单位,通过政策扶持、共建协作等形式,创建一批适合城乡“双零”家庭就业的援助基地,并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优惠。
      (二)鼓励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各级政府组织开发的公安协警员、劳动保障协理员、卫生清洁员、城管协管员等社会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要结合充分就业和谐社区创建活动,大力开发保洁、保绿、保安、托老、托幼等社区公益性岗位,特别是开发社区配送、居家养老护理、病残人员看护、公益小饭桌、小学生接送等就业岗位,主要用于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对在社会和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要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6〕29号)的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待遇;对2005年底前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其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
      (三)鼓励城乡“双零”家庭成员自主创业。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征集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前景好的创业项目,组织进行前期调研,经有关专家评估后免费提供给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双零”家庭成员。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城乡“双零”家庭成员,按有关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鼓励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灵活就业。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兴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业市场、创业一条街等形式,积极鼓励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计件工、小时工等非全日制工作,增加家庭收入。要落实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后,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本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且家庭其他成员无正规就业的,可按现行标准继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五)积极组织农村零转移家庭转移就业。各区市在组织农村零转移家庭成员转移就业前,要组织其参加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提高转移就业能力。对于农村零转移家庭成员参加转移培训的,要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培训费补贴。各区市要通过就近转移、劳务输出、劳务合作等形式,积极促进农村零转移家庭成员转移就业。要根据城市化进程、工业园区建设和招商引资情况,加强信息指导和工作指导,做好用工预测,通过用工预约、定单培训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和岗位对接,引导农村零转移家庭成员就近就地转移。各区市要建立以镇、行业为单位的劳务输出组织,以农村零转移家庭成员中年轻的农村劳动力为重点,开展劳务输出工作。在劳务输出人员较多的地区,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或就业服务机构统一设立劳务输出服务组织,向用工单位派驻专(兼)职人员,为务工人员做好服务,逐步建立劳务输出项目考察、输出安置、合同备案到跟踪管理的“一条龙”服务体系。
      四、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为城乡“双零”家庭成员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
      (一)建立完善劳动保障协理员制度。2007年年底前,崂山、黄岛、城阳三区和五市的行政村要全部配齐劳动保障协理员,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的标准,从各区市促进就业资金中对农村劳动保障协理员给予岗位补贴。社区(村)劳动保障协理员要定期走访居民家庭,了解掌握辖区内援助对象就业、享受政策等情况,及时发现并上报新产生的城乡“双零”家庭。社区(村)劳动保障协理员要向城乡“双零”家庭宣讲就业扶持政策,介绍享受政策的具体方法和办理程序,帮助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和《失业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就业过程中的各项补贴,加强对已实现就业人员的跟踪服务。要加强就业信息网络建设,有条件的区市要将信息网络向社区(村)延伸,形成城乡连通的信息网络体系。
      (二)加强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设立专门为城乡“双零”家庭服务的综合服务窗口,主动为城乡“双零”家庭成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要加强职业指导和就业指导,帮助城乡“双零”家庭成员树立市场就业、自谋职业的观念,选择适合其特点的就业形式。要采取多种形式,针对城乡“双零”家庭的特点和需求,积极开展自愿式、订单式、项目式培训,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对有创业愿望并具有创业条件的城乡“双零”家庭成员,要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帮扶其尽快实现自主创业。要按规定落实好职业介绍补贴、培训费补贴等各项政策,促进城乡“双零”家庭成员尽快实现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子女要纳入技能扶贫计划,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三)实行结对帮扶服务。广泛开展向城乡“双零”家庭“献爱心、促就业”活动,发放帮扶联系卡,鼓励、提倡党员干部和城乡“双零”家庭结对子,通过提供岗位信息、政策咨询等措施,促进其就业再就业。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帮扶责任制度和服务协议落实情况评估制度,落实援助责任人,开展“一对一”帮扶。
      五、明确责任,完善监督落实机制
      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实行属地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要求,结合各自职责,组织实施好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城乡“双零”家庭摸底调查工作,建立城乡“双零”家庭管理台账,制定援助计划并抓好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扶持政策;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为城乡“双零”家庭扶持政策的落实提供资金保障;民政部门要加强街道社区建设,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和就业促进的衔接;建设部门要引导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优先安置城乡“双零”家庭成员;农业部门要对农村零转移就业援助对象从事山地开发、种植、养殖业提供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工商部门要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为城乡“双零”家庭成员自谋职业、申办个体工商户提供及时快捷服务;税务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各项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针对城乡“双零”家庭的各类乱收费行为,保证收费减免和价格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积极向城乡“双零”家庭宣传有关促进就业的扶持政策,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多渠道为援助对象办实事、解难题,引导和扶持援助对象中的青年、妇女自主创业,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残联组织要积极做好残疾人的就业安置、政策落实、职业介绍等服务,促进城乡“双零”家庭的残疾人积极就业;各类新闻媒体要对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报道,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各区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城乡“双零”家庭就业工作,把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纳入促进就业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调度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情况,加大督促力度,抓好工作落实。各级政府都要设立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公开电话,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畅通城乡“双零”家庭就业的投诉求助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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