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二○○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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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07年度第12期
  • 总期刊数 总第139期
  • 成文日期 2007-07-29
  • 发布日期 2007-07-29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4月5日正式公布,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力加强宣传培训,营造《条例》实施的良好氛围
      《条例》作为政务公开的基本法规,对于我国政务公开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突出宣传《条例》的立法精神、主要内容、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条例》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要通过各种渠道使群众了解《条例》的各项制度,引导群众学习《条例》,熟悉《条例》,使用《条例》,营造《条例》实施的良好氛围。
      《条例》涉及面广,要求标准高,专业性强。为高质量完成任务,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进行重点培训。各级各部门和有义务公开信息的其他主体,要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制定《条例》学习培训计划,重点开展信息公开基本规范的培训,把信息公开作为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规范化管理。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优化规范工作流程
      (一)建立工作机构。《条例》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必须明确一个机构作为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担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级各部门以及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要尽快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二)规范工作流程。各单位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要根据《条例》规定和主管机关的要求,列出本单位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通过青岛政务网站、报刊等媒体公开。对于行政相对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负责处理。在提供信息的过程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对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启动本机关的保密审查机制,确定是否可以公开;对于涉及第三方利益的,要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在公开过程中,无论主动公开还是依申请公开,必须建立协调机制,与相关机关沟通,防止出现不同政府部门发布的信息不一致。对于必须经过上级批准才能公开的信息,经批准后方能公开。每年年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对上年度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发布年度报告。
      三、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建设统一资源数据库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管理的重大创新,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以下分别简称《指南》、《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要通过编制《指南》和《目录》,建成全市规范统一,集中管理,内部充分共享,对外“一站式”服务的政府公开信息资源数据库。各区市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确定专门主管部门,落实具体工作人员,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各阶段的工作任务。
      2007年8月底前,各单位要完成对本单位需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梳理工作;市委市政府计算机中心要完成全市统一的政府公开信息管理、发布和查询系统的开发工作,并组织对各单位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2007年10月底前,各单位要完成《指南》、《目录》编制和信息资源编审入库、汇编发布工作。对不宜公开的信息,由各单位单独编制目录,逐条说明不宜公开的理由,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对不宜确定能否公开的信息应报市保密部门审查。
      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各单位编制的《指南》、《目录》基础上,编制全市政务公开目录和指南。同时,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有关部门、单位联系办事,编印《青岛办事指南》。各区市要相应做好本级政府及其部门、镇(街道)公开信息的汇编发布工作,并实现与市级信息资源的共享及信息查询。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关于“实行垂直领导和双重领导的部门,要按照本系统的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规定,各垂直管理部门和中央、省驻青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做好《指南》、《目录》和数据库的编建工作。
      教育、卫生、供水、供气、供热、公交等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目录》、《指南》和数据库编建工作,由其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四、明确信息公开方式,落实工作责任制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市政府办公厅要做好《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的编辑发行工作;市政府新闻办要适时组织新闻发布,及时公开有关信息;市委市政府计算机中心要利用金宏网和青岛政务网服务平台,做好相应的技术保障工作;市广电局要利用数字电视网络、广播等媒体为公众提供信息服务;青岛日报报业集团要利用报刊等媒体宣传政务公开、刊载政府公开信息。以上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措施。市档案局、市文化局负责档案馆、图书馆落实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各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以上各项工作要于2007年12月底前完成,并将有关落实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督查室将适时对各单位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附件:1.青岛市政府公开信息编写规范
        2.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参考样式)
        3.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流程图
        4.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图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人员情况登记表

     附件一:

    青岛市政府公开信息编写规范

      一、内容要求
      (一)机构信息
      1.本部门机构名称、职能、办公电话、投诉电话、传真号码、办公时间、办公地址、邮编、网址、电子邮箱等;
      2.领导班子成员(指行政职务)的姓名、职务、工作分工等;
      3.本部门内(下)设机构的名称、职能、办公电话、投诉电话、传真号码、办公时间、办公地址、邮编、网址、电子邮箱等。
      责任单位:各部门
      (二)公文法规
      1.正式文本: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府及各部门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公文(包括本部门发布的要社会周知的公告、通告、公示、通知等),内容包括制发机关、标题、文件字号、成文日期、发布时间、正文、主题词(关键字)等。
      2.政策解读:政府及各部门制发公文的背景介绍、重点说明、相关文件、问题解答等。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各部门
      (三)执法依据
      市政府公布的《第一批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和《第二批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中涉及的本部门执法依据。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各部门
      (四)行政许可事项
      各部门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数量、时限,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表格、收费标准,以及具体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理时间、咨询投诉渠道等。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各受理行政许可单位
      (五)其他服务事项(除行政许可、审批以外事项)
      各部门职能范围内所有其他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表格、收费标准,以及具体办事服务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理时间、咨询投诉渠道等。
      责任单位:各部门、市监察局
      对于本部门本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必须逐项填写,不能遗漏。
      (六)发展规划
      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部门职能范围内形成的单项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等。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等相关部门
      (七)统计信息
      各部门职能范围内形成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类统计信息。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
      (八)财政信息
      本市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等。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市监察局
      (九)行政事业性收费
      经批准由各部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等。
      责任单位:各收费单位、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
      (十)民生信息
      1.市政府市办实事的立项、工作进度、办理结果等。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各相关单位
      2.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责任单位:市经合办、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等部门
      3.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市监察局
      4.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交通委、市市政公用局等部门
      (十一)社会管理
      1.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等部门
      2.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责任单位:市建委、有关区市
      3.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责任单位:市政府应急办、各区市、有关部门
      4.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经贸委、市质监局
      5.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等情况。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建委、市监察局、各区市
      (十二)人事信息
      1.干部任免信息;
      2.公务员及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计划、程序和结果。
      责任单位:市人事局,各任用、招聘单位
      (十三)其他
      各部门职能范围内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责任单位:各相关责任单位
      二、结构体系
      (一)各类信息名称由各单位按业务工作内容自行确定。
      (二)目录索引号编制说明
      按照《条例》规定,目录应有政府信息的索引。本索引号由单位代码、分类号、目录编制年份、流水号组成,四部分号码用“-”相连,其结构为:单位代码-分类号-编制年份-流水号。
      第一部分单位代码由9位数字组成,取各单位机构代码;
      第二部分分类号由6位数字组成。前两位代表信息大类:机构信息为“00”,公文法规为“01”,执法依据为“02”,行政许可事项为“03”,其他服务事项为“04”,后续依此类推;中间两位和后两位分别代表一级子类和二级子类,如该类别没有二级子类,则以00代替;
      第三部分编制年份由4位数字表示,以信息生成的年份表达;
      第四部分流水号由三位数字表示,从最低一级子类开始编制的小流水号。
      三、注意事项
      (一)各类信息文件名与目录中的名称一致,内容中标明索引号和分类名称;
      (二)信息内容必须完整,附件、插图、表格等内容齐全。

     附件二:

    ×××政府(部门)信息公开指南(参考样式)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按照《青岛市政府公开信息编写规范》和《青岛市政府公开信息管理系统》规定,分类和编排信息。
      二、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网址为http://www.qingdao.gov.cn
      同时,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公共媒体公开政府信息,制作印刷品公开政府信息。
      2.公开时限
      以本机关名义发布及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政府公开信息,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方式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1.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
      2.申请形式
      (1)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的申请。
      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口头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本机关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申请。
      申请人在青岛政务网(http://www.qingdao.gov.cn)上填写《申请表》并提交。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3.申请办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将及时办理,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确需延长答复期限,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要素不完整、不准确,难以确定具体信息内容的,将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对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名称:
      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四、监督与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电话举报。投诉电话:,传真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接待投诉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向青岛市监察局举报。监督电话:,传真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接待投诉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附件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流程图(略)
      附件四:
      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图(略)
      附件五: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人员情况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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