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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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07年度第12期
  • 总期刊数 总第139期
  • 成文日期 2007-07-19
  • 发布日期 2007-07-19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07〕88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制定的《青岛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市劳动保障局 市公安局 市监察局 市民政局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 市安监局 市卫生局 市总工会 市工商局
    (二○○七年七月)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集中力量于2007年7月至8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2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统一组织、分工负责、务求实效”的要求,统一协调组织全市力量,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打击各种非法用工行为,促进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二、检查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中央、省驻青单位除外),重点是小砖窑、小灰窑、小矿山、小作坊以及劳动密集型企业。
      三、检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遵守未成年工招用备案及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及网上备案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技术岗位从业人员持职业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
      (八)用人单位遵守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7月1日—7月15日)
      1组织传达学习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传达学习国家、省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切实把各级各部门的思想认识统一到上级部署要求上来。
      2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成立由分管市长为组长,市劳动保障、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安监、工会等部门参加的青岛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区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此次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统筹安排专项行动,及时沟通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促进专项行动深入扎实开展。
      (二)执法检查阶段(2007年7月16日—8月25日)
      1全面排查,重点打击非法用工和违法犯罪行为。以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市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小砖窑、小灰窑、小矿山、小作坊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重点目标,以是否存在非法使用童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和克扣工资、超时加班、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为重点内容,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
      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市等5市要以小砖窑、小灰窑、小矿山、小作坊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主要排查对象,组织联合执法队伍深入镇、村进行认真排查,特别是对边远村、区域要采取走访的形式进行认真调查,切实做到排查到位。
      崂山、黄岛、城阳区及保税区要以劳动密集型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私营企业为重点,组织人员进入劳动场地进行排查。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等4区要以劳动密集型企业特别是服务业为重点进行排查。
      各区市要充分发动群众,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并将举报投诉作为排查的重点线索,确保排查取得良好效果。
      2分工负责,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在排查的基础上,市及各区市劳动保障、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安监、工会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队伍,对辖区内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进行全面检查。
      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查处不签合同、拖欠和克扣工资、使用童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拒不改正或拒不接受处罚和处理的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砖窑、小灰窑、小矿山、小作坊等;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要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佣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工会组织要加强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有关部门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受害人提供一切可能的救援和帮助,做好医疗救治、工资兑现和经济补偿等工作,认真核实受害人员情况,确保他们安全顺利返乡。对智障人员等特殊受害人员,民政部门要提供必要的救助。各部门要积极参与此次专项行动,认真履行各自职能,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3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区市各部门要结合专项行动,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重视舆论和社会监督,及时将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发现的问题、查处结果等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报道;要组织成立法律法规宣讲队伍,到职工工作一线普及劳动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刑法等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要结合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强化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依法用工、守法经营的意识,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三)总结阶段(2007年8月25日—8月31日)
      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区市要及时总结,按要求认真填报用工情况统计表,并将书面材料于8月28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86010810)。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关系到社会发展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大局。各区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认真搞好专项行动,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分子,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二)精心组织,协同配合。各区市要把此次专项行动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实践,认真组织,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各部门要结合当前工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执法合力,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三)加强督查指导。专项行动期间,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各部门派人组成督查组,分赴各区市进行督导检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区市开展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进行定期调度,适时通报。
      (四)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各区市要每周报告1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随时报告。各区市要将本区市制定的专项行动方案和辖区内小砖窑、小灰窑、小矿山、小作坊企业的数量,按要求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区市要结合专项行动,广泛宣传《劳动合同法》,积极做好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工作,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强化劳动监察网格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推进监管责任落实。各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制度和机构队伍建设,探索长效机制,同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进一步加强联系,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

    青岛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吴经建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项阳青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 帆 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成 员:杨加平 市公安局副局长
          朱永进 市监察局副局长
          高克宁 市民政局副局长
          张正洪 市劳动保障局副巡视员
          陈立新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副局长
          贺照兴 市安监局副局长
          牟新民 市卫生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冯宇市 总工会副主席
          房克俭 市工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张正洪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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