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全面清查整改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的通知(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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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07年度第11期
  • 总期刊数 总第138期
  • 成文日期 2007-07-11
  • 发布日期 2007-07-11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7〕25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严把土地“闸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应用遥感技术开展第七次土地执法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6号)要求,现就加强应用卫星遥感监测图片(以下简称卫片)开展土地执法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卫片执法检查),全面清查整改违法违规用地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抓紧自查自纠
      各级各有关部门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卫片执法检查和清查整改违法违规用地问题,加快推进卫片执法检查进度,全面深入清查整改违法违规用地问题,抓紧自查自纠。对国家严格禁止、严令查处的土地违法行为,要严明法纪,坚决查处。
      二、清查整改的原则
      (一)属地管理。各区市政府对本辖区内卫片执法检查和清查整改违法违规用地工作负总责。
      (二)全面清查。各区市政府对本辖区土地利用情况特别是卫片图斑涉及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要进行全面检查,摸清底数。如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要立即制止,需要立案查处的要同步立案。同时,对辖区内已查处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要认真自查自纠。
      (三)查处到位。查处工作要做到“三到位”:一是处罚到位,该罚款的罚款,该没收的没收,该拆除的拆除;二是处分到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土地违法案件,该给予处分的要依法依纪予以处分;三是移送到位,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坚决依法移送。
      (四)严格问责。对卫片执法检查和清查整改违法违规用地工作组织不力,有案不查,隐瞒不报,工作滞后,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严格问责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抓住重点,分类处理
      (一)严明法纪,全面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
      各区市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国土资源、监察、发展改革、农业、城管执法和司法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批地、越权批地;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严重侵害农民利益等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要按照有关要求重点查办,依法从严处理。对重大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对以各种形式允许招商引资项目非法落地等无权批地、违反法定程序批地等各类非法批地问题,要如实定性,不回避、不隐瞒,认真研究,依法处理。
      对列入农业结构调整的用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1号)规定的相关程序和条件予以认定,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并签订复耕保证书。对破坏土壤种植、丧失复耕条件并符合立案标准的,要依法查处。
      (二)加大拆除力度,最大限度恢复违法违规土地原状,切实保护耕地。
      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的,原则上都应拆除或没收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其中,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首先拆除或没收:
      1.凡是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及《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的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律拆除;
      2.凡是占用基本农田、投资强度低于《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的项目,一律拆除;
      3.凡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地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的项目,一律拆除;
      4.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除国家投资的以外,依照规定一律没收;
      5.其他具备拆除或没收条件的。
      清理拆除工作由各区市政府组织实施。拆除或没收前,要做好充分准备,防止引发规模上访事件。对违法违规用地项目自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貌的,可不立案、不追究责任人党纪政纪及刑事责任。项目拆除后,要解除用地合同,并将占用耕地退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30日内恢复耕种。
      (三)对违法违规用地问题依法处理到位后,可对部分违法违规用地项目完善手续。
      为维护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保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对违法违规用地项目依法处理到位后,各区市可以自行调剂解决用地计划指标,对部分违法违规用地项目完善用地手续。相关工作由各区市政府组织协调本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对外贸易、科技、国土资源等部门,对符合条件拟完善用地手续的项目列出明细,逐个提出完善用地方案,经会审确认后报市政府和相关上级业务部门备案。完善项目用地手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已经依法处理到位;
      2.符合国家产业、环境保护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3.有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4.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已落实。
      完善用地手续,应优先安排国家和省、市重点项目,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项目,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项目,高科技项目和重点利用外资项目。对高污染、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以及列入国家、省、市产业和供地政策禁止类的项目,禁止完善用地手续。
      对违法违规用地项目,凡是未依法查处到位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得组织报批用地手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也不得受理。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未依法处理到位即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按非法批地处理;对因完善用地手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四、加强领导,严防新的土地违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制度。各区市政府要加强对卫片执法检查和清查整改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的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对重点区片、大面积图斑分工包片制度,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完成工作时限。按照卫片执法检查要求,建立和落实联席会议制度,重点研究分析、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处理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保证卫片执法检查和清查整改违法违规用地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清查进度。各区市政府要增强工作主动性,对违法违规用地问题,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自查自纠。要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合行动,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基本农田和具备拆除条件的违法用地,尽快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拆除并恢复土地原貌,最大限度地减少违法宗地和违法面积。要落实资金,保障测绘、申请强制执行等费用及时到位,确保各项工作如期完成。
      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已进入依法处理的关键阶段,要求高、难度大,各区市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实行集中办公。市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办公室要加大协调督查力度,督促各区市对违法违规用地和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处理到位。
      (三)依法管地用地,严防新的土地违法。各区市政府要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自觉性,严禁边整边犯,特别注意防范发生新的违法违规用地问题。国土资源、规划、城管执法、公安、环保等部门要进一步密切合作,切实加强动态巡查和事前防范,发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现象要立即制止、立即拆除、立即查处。各相关部门要完善信息通报、案件移送机制。
      各区市政府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清查整改违法违规用地实施意见,并将实施意见和清查整改结果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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