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二○○七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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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07年第1期
  • 总期刊数 总第128期
  • 成文日期 2007-03-19
  • 发布日期 2007-03-19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7〕1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青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现予印发。

      
      青岛市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园林管理体制的通知》(青厅字〔2006〕49号),设置青岛市林业局。市林业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林业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增加的职能
      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林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林业工作的政策法规、政府规章、行业发展目标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林业发展和森林生态环境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林业标准化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造林绿化、封山育林和防沙治沙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以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森林资源(含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组织指导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造册、确权发证和林权变更登记,协调、处理林权纠纷;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负责临时使用林地的审批和使用林地的审核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古树名木的鉴定、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
      (五)指导职责范围内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负责鸟类环志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负责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森林公园的建设规划;指导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全市湿地保护工作。
      (六)指导管辖范围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指导全市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划定疫区和保护区。
      (七)负责重大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监督管理林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组织开展林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林业产业化建设;负责林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管辖范围内的义务植树工作。
      (九)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订全市森林防火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并指导监督管辖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林业局设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督查、保密、档案、信访、接待、计算机网络、资产管理及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和林业宣传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
      协助做好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承办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有关工作;指导林业队伍建设;承办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负责制订机关和局属单位的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业行业的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负责全市林业区划、规划;组织编制林业系统规划;拟定全市林业发展和保护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林业发展和保护的经济调节意见;负责重大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工作;组织林业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组织审定全市林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参与林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评估论证和规划设计方案的调整修订;监督林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财务管理、审计和统计工作;负责局属单位国有资产运营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
      (四)资源林政法规处
      负责组织编制林业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林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起草、报批工作;组织制定、审核林业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对林业事业发展方向、政策性问题和有关重大决策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普法宣传教育和组织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承办有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等工作。
      指导全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市森林资源消长调查和动态监测;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组织指导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造册、确权发证和林权变更登记,协调、处理林权纠纷;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负责权限内的林木采伐许可;负责临时使用林地的审批和使用林地的审核工作;指导职责范围内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负责鸟类环志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负责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报批;指导管辖范围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指导全市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工作,划定疫区和保护区;负责管辖范围内古树名木的鉴定、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协调、指导林业种质资源、有关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管理。
      (五)造林绿化科技处
      组织、指导造林绿化、封山育林、防沙治沙和林业综合开发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以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全市生态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林业建设;负责林业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全市湿地保护工作;指导林产品加工、森林旅游、花卉和药材生产等林业产业化建设工作;指导、协调林业有关协会的工作。
      负责编制林业科技发展规划;负责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森林公园的建设规划;组织开展全市林业科技开发、技术推广工作和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林业科技成果的申报和评审鉴定工作及科技信息网络的建设;组织实施林业绿化的标准化管理工作;负责开展林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按规定设置纪检组(挂监察室牌子)和机关党委。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25名,纪检监察人员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名,工勤人员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兼监察室主任1名,总工程师1名(副局级);处长(主任)5名,副处长(副主任)3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正处级)。
      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处更名为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局,为市林业局直属单位,规格仍为正处级。行政编制1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的主要职责: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管理全市森林公安队伍;协调和督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及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案件;参与拟订全市森林防火的政策法规;组织协调并指导监督管辖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拟订管辖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指导管辖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其他事项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青岛市野生鸟保护办法》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青发〔2004〕23号)、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浮山绿化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06〕31号)有关规定,对市林业局和市城市园林局有关管辖范围和职责关系界定如下:
      (一)古树名木保护、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工作。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称五市三区)除城区以外的古树名木保护、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工作,由市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称市内四区)和五市三区的城区由市城市园林局负责组织、指导。
      (二)野生鸟保护工作。市林业局为全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陆生野生动物中的野生鸟保护工作,市内四区和五市三区的城区部分,由市城市园林局负责组织、指导;市海洋与渔业局、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负责特定区域内的野生鸟保护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市林业局的指导、协调。
      (三)义务植树工作。继续按照市编委《关于明确义务植树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编字〔2002〕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义务植树活动;市城市园林局在市绿化委员会统一安排下,组织、指导市内四区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按照城乡绿化一体化的要求,结合我市义务植树活动以基地建设为重点的实际,对跨城乡的基地建设项目,按照“资金随着项目走”的原则,由承担该项目的部门全面负责,不再实行部门分割管理。
      对有关工作,市林业局要加强与市城市园林局的沟通、协调与协作,确保我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各项工作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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