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山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办法》和《山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要求,为加强全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特制订本方案。
一、源头管理的内容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运输政策,增强源头单位和运输经营者的守法经营观念;
(二)审查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营运资质,禁止非法运输经营业户和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非法改装、“大吨小标”、偷逃交通规费的车辆以及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人员在源头单位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三)监督货物装载行为,依法检查车辆装载情况,制止超限超载车辆驶离源头单位;
(四)监督运输服务质量,对强装抢运、垄断货源、哄抬运价或恶意压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促进包厂合同运输和招标投标运输,协助源头单位维护好现场运营秩序。
二、管理相对人责任
承运源头单位货物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运输经营活动,其所属的运输车辆应当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标准、应当具有合法有效的营运证件,驾驶人员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书。
源头单位和承运其货物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车辆核定载质量和载物长、宽、高等要求装载货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限超载运输,不得装运源头单位非法开采或者经营的沙、石、矿粉、矿石等货物。
三、源头管理机构设置
根据源头单位实行现场管理的要求,需设置派驻机构,配备工作人员,人员调配应以交通部门为主,每个源头单位派驻人员原则上不少于7人。根据省交通厅规定,筹建源头管理机构的费用由省、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共同承担,省交通厅给予一次性补贴。日常办公、生活补助等经常性开支可从治超经费、运管科目中列支。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宣传发动阶段(12月12日前)
制定《青岛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实施方案》,召开全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工作会议,进行动员发动,按职责分工进行工作部署;广泛宣传,形成政府领导、部门配合、企业拥护、社会理解的良好局面。
第二阶段:实施管理阶段(12月20日前)
组建源头管理机构,调配派驻人员。协调源头单位,落实办公场所,配置办公设备、装备,培训派驻人员,实施源头单位现场管理。
第三阶段:加强路查阶段(12月31日前)
全市交通稽查机构在实施源头管理的初期,要提高路查频率,加大查处力度,对于持有《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装载规范证明》的车辆,目测不超限要立即放行;目测超限经检测严重超限的,要查清车主、货主和源头管理机构的责任。属车主责任的,特别是中途加装货物超限的,要从重处罚,并抄告源头管理机构;属货主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条款处罚;属源头管理机构责任的,车辆放行,通告源头管理机构派出机关追究源头管理工作人员责任。
第四阶段:总结通报阶段(12月31日前)
由市交通委对贯彻落实情况及第一批源头单位现场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打算,并上报市政府。
五、源头管理组织领导
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实行全市统一领导、政府总体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经贸、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交通部门做好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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