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条例》,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加大宣传力度,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条例》对于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调整房地产开发结构,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提升房地产业推动城市发展、拉动经济增长和提高居民住房水平的支柱产业地位,也必将发挥重要作用。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社会各界的法律意识,使我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营造房地产市场法制环境,为《条例》顺利实施打下良好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
二、落实管理责任,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运行
青岛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开发主管部门)和经营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及时解决《条例》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并做好对各区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各级开发主管部门和经营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管理,调整和完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理顺管理体制,依法落实管理责任,严格执行《条例》规定,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管。发改、建设、土地、规划、房管、工商、物价、市政公用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房地产开发经营顺利进行。
三、严格执行《条例》,依法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各项工作
(一)编制房地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强化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各级开发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土地、规划等部门,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编制房地产发展规划和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发改部门按规定办理开发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要统筹安排好旧城区和城中村开发改造项目,充分考虑城市发展因素所产生的市场需求和不同层次居民家庭收入结构比例,合理确定不同性质(住宅、办公楼、商业用房等)、不同类别(商品住房、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用地布局和比例,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家庭的住房需求。要严格依据开发年度计划供应房地产用地。
(二)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管理。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储备工作,尤其要强化对各区和滨海大道沿线周边等重点区域土地的储备和控制。严格旧城和城中村改造管理,市内四区、崂山区和城阳区建成区以南及滨海大道两侧的村庄改造必须报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其他区域村庄改造必须报经当地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或划拨,必须具有开发主管部门和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条件和规划条件书面意见,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划拨。土地依法出让或划拨前,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开发主管部门意见,由开发主管部门对参与土地出让或划拨活动的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进行审查,确保土地出让或划拨给相应资质等级的开发企业(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资质等级不得低于三级开发资质)。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统一征地,通过经济适用住房招投标有形市场公开确定建设单位,在开工之前确定销售价格,实行供应对象动态管理和公示制度。未取得开发项目建设条件和规划条件书面意见的开发用地,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出让或划拨手续。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暂定资质证书的企业,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向其出让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和经营权证明制度。项目资本金占开发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35%(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得低于20%),解决项目开发与配套设施建设脱节、工程款与民工工资拖欠等问题,降低项目运作风险。未办理项目资本金监管手续的,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四)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强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为确保配套基础设施和整个开发项目协调进行,避免因配套设施与开发项目建设不同步、配套设施不齐全而影响住房使用问题,按照配套费资金与配套责任挂钩的原则,必须建立责任明确、产权明晰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制度。开发主管部门、市政公用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及专项资金用途,统筹安排使用配套费,配套设施工程建设涉及道路征地、规划审批、地上附着物补偿、拆迁补偿的,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工作到位、责任到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规划要求,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建设配套设施,确保配套设施与开发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并及时办理相关设施产权移交手续。配套设施工程建成后具备移交条件的,相关产权管理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五)加强和完善综合验收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开发项目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开发主管部门申请综合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3经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
4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许可证;
5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和建设条件意见书;
6物业管理用房和供电、供水设施移交证明;
7社区服务用房以及托幼、中小学校等公建配套设施产权移交证明;
8拆迁许可证。
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企业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综合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经验收不合格的,开发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组织综合验收。未经综合验收或综合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房屋权属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六)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严格实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制度。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条件,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预约等方式擅自进行销售活动;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买受人不一致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坚决杜绝投机炒作行为。改进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方式,实行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在网上公布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七)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提高住宅建设品质。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和生态、智能为重点,以推行一次性装修为突破口,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质量施工、高标准管理”的原则,鼓励开发企业运用先进技术、产品和材料,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小区,引导住宅建设向高品质方向发展,全面提升住宅建设整体水平。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扶持和培育力度,促使实力雄厚、竞争力强、品牌优秀的大型开发企业集团主导全市房地产开发市场。
(八)依法行政,加大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力度。要继续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条例》规定,超越资质等级开发、统计信息虚假、不按规定期限开发建设、未经综合验收擅自交付房屋使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不执行商品房销售服务告知和服务承诺、“霸王”条款、合同欺诈、虚假广告、不建立商品房售后服务机构、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不良行为,开发主管部门、经营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大打击处罚力度,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九)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管理,健全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开发主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工作协调,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管理业务系统,建立开发企业诚信档案,全面、准确、及时地收集汇总房地产市场信息。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和开发主管部门要共同做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工作,从开发项目管理和交易登记管理两个环节开展工作,及时发布开发项目分布信息、分类、分区域商品房供应结构和总量信息、商品房销售信息、房屋成交价格信息,引导企业理性投资、消费者理性消费。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统计台账,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讲求实效,尽快建立统一、开放的房地产信息系统,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各界了解房地产市场信息提供服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青政办发〔2004〕91号、青政办发〔2004〕92号和青政发〔2005〕2号文件同时废止;市政府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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