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6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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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06年第7期
  • 总期刊数 总第114期
  • 成文日期 2006-04-12
  • 发布日期 2006-04-12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06〕21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我市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建设实现新跨越的战略机遇期,为确保我市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快速健康发展和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市政府决定,继续实行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控目标

      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和国家宏观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2006年市区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为上升3%左右。

      (一)青岛市当年结构性价格调整对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的影响调控在上升1%以内。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有关部门

      (二)分类价格升幅调控目标

      1食品类价格指数升幅调控在5%左右,其中,粮食类价格指数升幅调控在10%左右;肉禽及其制品类价格指数升幅调控在8%左右;蛋类价格指数升幅调控在8%左右;鲜菜类价格指数升幅调控在12%左右;水产品价格指数升幅调控在5%左右。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经贸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畜牧局、市物价局

      2衣着类价格指数升幅调控在4%左右;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价格指数基本持平;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价格指数基本持平,其中,教育价格指数基本持平。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工商局、市物价局

      3医疗保健价格指数保持稳中有降,其中,医疗保健服务价格指数保持基本稳定,药品价格指数保持适当下降。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4交通和通讯类价格指数升幅调控在3%左右,其中,交通价格指数升幅调控在10%左右。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5居住类价格指数升幅调控在5%左右,其中,水电燃料类价格指数升幅调控在5%左右。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6努力保持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相对稳定。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供销社、市经贸委

      二、保障措施

      (一)认真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巩固和发展宏观调控成果。要更加注重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强化各项政策的协调配合,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正确把握调控的力度和重点,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实现又快又好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强化煤电油运等生产要素的平衡保障,加强重要原材料的供需衔接,特别要保证成品油市场供应稳定,防止上游产品价格过快上涨。继续扩大消费热点,引导促进消费,推动消费结构升级。积极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的价格政策和措施,研究探索规范和引导市场价格的新思路、新办法、新途径,建立规范市场主体价格行为的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物价局

      (二)保持货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继续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强政策引导和“窗口指导”,引导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更好地贯彻“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合理把握贷款进度,优化信贷结构。稳步推进各项金融改革,大力发展金融市场,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为全市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提供良好的金融环境。进一步完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体系,多渠道、多形式引进和培植财源,增加财政收入,搞好收支平衡,确保宏观调控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发挥好财政杠杆作用。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

      (三)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公用事业价格形成机制,制定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创造有利的价格体制条件。按照“适度、稳妥、择重、衔接”的原则,积极稳妥的推进价格改革,适时适度疏导价格矛盾,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密切关注各项价格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有关部门

      (四)积极贯彻落实中央扶持“三农”的各项政策,加快农业经济结构调整。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直接补贴和最低收购价的政策,努力保持粮食价格在合理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探索运用价格政策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等社会事业发展,以及农村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有效途径,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继续稳定和完善化肥市场价格调控政策,促进化肥生产流通,有效控制化肥出口,保证市场供应,适当提高化肥价格市场化程度,进一步加强化肥市场价格监管。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委、市粮食局、市发改委、市物价局

      (五)搞好“菜篮子”市场运行调控。深化“三绿工程”建设,提升“菜篮子”放心工程发展水平。落实重要商品储备,完善居民生活必需品应急保障预案,合理安排蔬菜、猪肉、水产品、豆制品等“菜篮子”重要商品的储备规模。完善“菜篮子”商品质量监测网络,严格“菜篮子”商品质量准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销售注水肉、病害猪肉等违法行为,进一步畅通“菜篮子工程绿色通道”。大力实施科技兴渔战略,加大经济水产品种的放流力度,扩大增殖渔业发展规模。大力推进畜牧业标准化生产,推进产业化经营,增加畜产品和水产品市场的供应量。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畜牧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

      (六)继续加强宏观调控,强化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能力建设。坚持以经济手段为主,注意从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调控市场价格,在实现经济总量平衡的同时,达到调控价格总水平的目的。继续实行物价形势分析例会制度,进一步健全价格监测体系,加强居民生活必需品和重要工、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监测,完善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机制、重要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机制,确保反应迅速、措施得当、干预有效,保持“淡、灾、节”期间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

      责任单位:物价形势分析例会成员单位

      (七)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继续加强行政执法力度,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和改善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和市场主体竞争行为的监管以及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运用法律手段治理价格环境、整顿价格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积极推进价格诚信建设,培养市场主体的价格诚信意识。进一步完善明码标价制度,倡导明码实价。继续加强消费投诉和价格举报网络建设,及时有效地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经贸委

      (八)加强和改进农资价格监管,继续实行促进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优惠措施。继续加强化肥市场价格监管,建立健全化肥淡季储备制度,确保市场化肥供应。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加大对种子、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整顿力度,严厉打击销售禁用农业投入品和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努力保持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相对稳定。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供销社、市农委、市工商局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按照责任分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断提高宏观调控能力,确保价格调控目标的实现。市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目标责任落实情况的督查,适时通报各责任单位目标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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