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对城镇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予适当补贴的暂行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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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06年第4期
  • 总期刊数 总第111期
  • 成文日期 2006-02-17
  • 发布日期 2006-02-17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06〕14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残联、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关于对城镇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予适当补贴的暂行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对城镇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予适当补贴的暂行意见
    市残联市
    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


      为切实做好城镇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05〕2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补贴范围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个体经营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并按照劳动保障部门有关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按当地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计算的应缴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50%给予补贴。计算公式如下:(一)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补贴额=当地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月最低缴费基数(元)×缴费比例×年度内实际缴费月数(个)×50%。(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补贴额=当地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月最低缴费基数(元)×缴费比例×年度内实际缴费月数(个)×50%。
      三、补贴办法
      采取先缴后补的办法,即以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在上一个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结算年度内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金额为依据,核准缴费补贴。
      四、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其中,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按市与区4∶6的比例分担;其他区市由本级财政负担。
      五、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每年第一季度,残疾人本人应持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个体经营执照和镇(街)及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社会保险费缴费专用票据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区市残联填写《城镇残疾人个体户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申请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二)资格审查。各区市残联受理残疾人个体户的补贴申请后,应于15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人对残疾人经营项目进行实地察看,初步认定补贴对象,并编制《青岛市城镇残疾人个体户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同时抄送区市公安、劳动保障部门,由区市公安(分)局审核无误后加盖户口专用章;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申请补贴的残疾人是否重复享受有关促进就业政策。区市公安、劳动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加盖公章。各区市残联根据区市公安、劳动保障部门反馈的审核认定意见,重新整理、汇总《花名册》。
      (三)公示。对初步审定的补贴对象,应在社区张榜公示3天。
      (四)审批拨款。公示无异议后,各区市残联汇总填写《青岛市城镇残疾人个体户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并附《花名册》,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五市三区财政部门应在5日内将有关资料审核完毕,并将资金拨付到本级残联;市内四区需将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的《汇总表》和《花名册》报市残联,市残联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批后核拨资金。市内四区财政部门收到市财政拨款后,应于5日内连同区负担的补贴金一并拨付到本级残联。
      (五)发放。各区市残联收到财政部门拨款后,通过金融机构社会化发放,将补贴金发至残疾人。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残联、财政、劳动保障、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各负其责,严格工作程序,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二)各级残联要大力开展政策宣传,积极组织引导残疾人个体户参加社会保险,认真受理补贴申请,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台帐制度,确保补贴政策的贯彻落实。
      本意见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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