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意见(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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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06年第3期
  • 总期刊数 总第110期
  • 成文日期 2006-01-26
  • 发布日期 2006-01-26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降低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我市家禽养殖业和加工业造成的影响及损失,促进家禽业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56号文件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5〕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

      1强制免疫疫苗费用全部由政府负担。对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疫点周边3公里范围内的家禽全部实行强制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强制扑杀的家禽每只按1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所需费用全部由政府负担。对不同禽类以及雏禽、成禽、种禽,各区市在补助时可在上述补助标准内有所区别,也可根据财力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提高部分由各区市负担。

      强制免疫和扑杀所需资金,由国家、省、市级财政与区(市)财政按以下比例负担:莱西市、平度市为6∶4;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为5∶5;城阳区、李沧区、黄岛区、崂山区(以下简称四区)为4∶6。

      二、对家禽养殖和加工企业实行税收减免

      2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

      4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应及时足额退给企业。

      5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6对企业或个人因禽类扑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因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三、加大财政和金融扶持力度

      7金融机构要采用担保、抵押、质押、信用贷款、小额贷款等多种方式,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流通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信贷扶持。市财政将加大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的扶持力度。

      8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国家级和省级龙头企业以及种禽企业,银行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国家财政按现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贴息,贴息期为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贴息所需资金由国家、省、市级财政与区(市)财政按以下比例负担:莱西市、平度市为6∶4;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为5∶5;四区为4∶6。

      9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对流动资金贷款已到期并发生拖欠的受损企业,贷款银行免收贷款罚息。对需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银行可为其办理进口开证、进口押汇和出口押汇等业务,以解决企业的资金需要。

      10加大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防控工作实际,将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杀及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

      11自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对全市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通过公路、水路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公路货运附加、港口建设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全额免收地方教育附加;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全额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种畜禽场外的种畜禽个体鉴定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运输禽类及其产品的车辆全额免收车辆通行费。2005年1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期间,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户已经按规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再退付。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

      五、对种禽生产给予支持

      12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优先享受国家关于流动资金贷款、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收费等扶持政策。对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完善基础设施等给予必要的支持。对祖代种禽财政每套一次性补助20元,补助所需资金市财政与区(市)财政按5∶5比例负担。

      13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的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要采取严格的隔离保护措施,重点种禽场周围1至3公里半径内的所有散养家禽,要组织企业进行收购。各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要严格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疫病防控措施,防止疫情发生。

      六、扶持家禽标准化规模养殖

      14逐步推进家禽业由分散饲养、畜禽混养方式向规模化、标准化饲养方式转变,大力发展家禽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引导1000只以上规模养禽场向规模养殖小区集中,实施统一防疫,加强监督管理,并在规划布局、建设用地、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扶持。同时,政府对重点养禽小区和规模养禽场的防疫设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给予支持,经验收合格,对存栏规模1—5万只的养禽场一次性补助1万元,存栏5万只以上的养禽场一次性补助3万元,所需资金市财政与区(市)财政各负担50%。市财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资金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国家级和省级龙头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七、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15对非疫区持有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等有效证明的禽类产品的正常流通,任何地方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或采取封锁措施。对非疫区手续齐全的家禽及其产品,公路、铁路、航运、航空等运输部门不得拒绝承运。

      八、抓紧建立和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

      16进一步完善和充实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立村级应急性动物防疫队伍。凡饲养畜禽特别是家禽的村庄,原则上都要设1—2名兼职动物防疫员,配备人数根据村庄大小和畜禽饲养规模确定。对村级动物防疫员要给予误工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区市确定。

      九、确保养殖户和企业职工利益

      17龙头企业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同时,必须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和订单,切实保证农民的利益。鼓励企业在保本的情况下集中宰杀、加工、储存,帮助农户渡过难关。龙头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和订单不能兑现的,应给予农户合理补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关心受损农户特别是养殖大户的生产生活,组织受损农户开展生产自救,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对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效益下降或停工停产的,应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办法调整用工方式,职工的工资按照《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执行。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职工,要将其家庭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8国务院、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扶持家禽业发展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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