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期数
2006年度第17期
总期刊数
总第124期
成文日期
2006-11-13
发布日期
2006-11-13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6〕4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严格土地管理、切实加强土地调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通知》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通知》精神,进一步加深对科学发展观和中央加强宏观调控重大战略部署的理解,坚定、自觉、主动地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通过土地“闸门”,把各方面加快发展的积极性引导到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节约利用资源、更加关注民生和深化改革开放上来。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在继续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同时,努力保障合理用地需求,维护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全市上下严格土地管理的社会氛围。要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通知》精神和珍惜土地、合理利用土地、坚持科学发展的重要意义,引导社会各界正确理解国家加强宏观调控的各项土地政策和措施,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正确处理当前发展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各区市、各部门要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对政府工作人员普遍进行贯彻国家土地调控措施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提高政策水平和认识水平,增强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措施和土地管理政策的自觉性。
二、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和落实工作责任
(一)切实加强工作领导
为加强对土地调控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建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青岛市土地调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土地调控工作的组织领导。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各区市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土地调控工作。
(二)明确和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
各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辖区内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追究有关区市政府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三)明确和落实相关部门的责任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审核备案时按国家政策严把市场准入“门槛”;监察部门负责会同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对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违规案件进行查处,并负责制定和完善土地违法违规领导责任追究办法;财政、税务部门负责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收支两条线”管理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有关规定,完善制度,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建设、规划、农业、人民银行、统计、法制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土地调控的各项工作。
三、加强宏观调控,完善土地管理各项制度
(一)改进计划管理,保障建设重点
各区市、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通知》精神,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依法修改规划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必须纳入年度计划,对擅自突破年度计划的,要加量扣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要结合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供地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5〕24号)的要求,把编制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努力实现“五个衔接、五个落实”,即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和招商引资计划相衔接;落实新增建设用地的面积、位置、用途、主要规划和建设条件等五项指标。通过科学编制、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重点保证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房建设等用地需求,改变个别地方盲目招商,招商引资项目无地可落,有地难落,以至违法落地等现象,逐步实现由“为项目找地”向“按地招项目”的转变。
(二)完善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各区市应按照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结合贯彻国办发〔2006〕29号文件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4〕25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38号),认真落实《通知》各项要求,切实保证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积极拓宽被征地农民安置渠道,可采取入股分红、留地安置、加强就业培训和纳入城镇就业体系等安置方式,健全被征地农民保障体系。
(三)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确保土地收益合理使用
要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两条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要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其余资金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以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
(四)改进调节手段,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广泛宣传国家通过利益机制提高用地成本和用地门槛的有关政策,进一步强化全社会节约集约用地意识。要严格执行重点领域建设用地定额标准,对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设项目用地以及城镇、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在供地时严格执行有关控制规定,严格按照控制指标核定供地规模,落实定额用地,严禁超标用地。同时,国土部门应根据《通知》精神,尽快确定新的用地定额;对各类闲置土地,要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置,促进土地有效利用。
(五)完善土地出让制度,严格实施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
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在继续做好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同时,对各类工业用地一律实施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均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加强农地转用管理,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切实落实国务院下达的耕地保有量,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四、加强执法,严格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加大查处力度,进一步加大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不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超计划批地用地、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其他规定税费、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而征占土地、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国务院基本农田审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突出查处重点,完善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机制。要按照《通知》要求,由监察部门牵头,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税务等相关部门配合,对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违规案件进行专项查处行动,对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要公开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在2006年年底前将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报市土地调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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