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科技局关于实施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计划意见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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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06年第14期
  • 总期刊数 总第121期
  • 成文日期 2006-08-17
  • 发布日期 2006-08-17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6〕73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科技局《关于实施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计划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实施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计划的意见市科技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青发〔2006〕9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青政发〔2006〕14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纲要》)精神,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集中力量在应用技术领域实现重点突破,推进高新技术的产业化,增强我市重点产业核心竞争力,设立青岛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并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目的意义

      按照《意见》和《纲要》提出的科技创新总体目标和任务,通过实施专项计划,引导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引进新产业领域创新项目及研究机构,完善创新体系建设,增强优势企业掌握自主核心技术的能力,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产业新增长点,带动相关产业实现跨越发展。力求实现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进一步提升、重点产业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加强、产学研结合的创新机制进一步完善、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研发能力进一步提高、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

      (二)实施原则

      1自主创新的原则:专项计划旨在快速增强我市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所支持的项目应为通过原始性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所形成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创新成果。

      2产业化的原则:专项计划是以推进重大核心技术突破和重大创新成果实现产业化为目标,快速提升我市重点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3政府主导的原则:专项计划是由政府主导实施的一项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重点工程,在支持领域和优先方向的确定、项目遴选等环节由政府主导组织。

      4管理规范的原则:专项计划的运作和管理,应建立健全完备的工作程序和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实现“公开、公平、公正、规范”。

      (三)实施标准

      1我市优势产业和预期重点产业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重大自主创新技术的产业化开发项目。

      2项目单位应是具备相应技术研发能力的企业,或是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实体。

      3实施主体应具有较强的资本放大能力,项目单位自筹经费一般应为专项资助经费的五倍以上。

      4项目应具有良好的产业化条件和市场前景,要在2-3年内形成生产能力,“十一五”期间形成较大产业规模。

      5引进创新项目或机构,应是新技术领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化项目或以应用技术研发开发为主的科研机构。

      产业化项目应同时符合前四条标准要求。

      二、专项管理

      (一)组织管理

      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专项计划评审制度。从信息发布、项目初审、咨询论证、审核批准等各个环节,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1专项计划初审制度:由市科技局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申报项目或招标项目进行技术评审,做出技术评价。

      2专业机构咨询制度: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对项目的先进性、可行性、市场前景、经费预算及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进行评估论证。

      3联席会议制度:实行专项计划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确定专项计划支持的重点领域和产业方向、审核拟支持的项目。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主持召集,市科技局、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等部门参加。

      4专项审议批准制度:通过初审、论证、审核的项目,须提报市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二)审批程序

      专项计划项目按照“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方式,通过政府招标或企业申报等形式组织项目,经专家评审论证、联席会议审核、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等程序,批准项目立项实施。

      1信息发布:市科技局向社会发布项目征集信息或对重点产业领域的重点项目发布招标公告。

      2项目申报:申报企业提交《青岛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基本信息表》和《青岛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建议书》。招标项目按招标公告要求投标。

      3项目初审: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等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技术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委托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做出《项目可行性报告》及《财务分析报告》。

      4项目复审:项目通过初审后提交联席会议审核,确定立项及经费额度。

      5项目批准:项目经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报市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三)实施与验收

      市科技局、财政局按照部门职责组织项目实施和项目完成后的验收评估。

      1项目实施:经市长办公会审议批准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计划,与实施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

      2项目监管: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管,并按期对项目阶段进度进行评估,提出后续工作意见。

      3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和绩效评价。对项目执行中的资金使用情况,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咨询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三、资金管理

      (一)资金安排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从年度预算增收部分中安排,专项用于资助本专项确定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

      (二)扶持方式

      专项资金对产业化项目的扶持方式为政府投资、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政府投资是指专项资金作为国有资本投入项目单位;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

      (三)资金用途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无偿资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单位在重大科技创新活动中,开展的科技攻关、技术引进、关键部件、工艺及标准研制,试验材料、生产装备、仪器设备以及相关软件购置等费用支出;贷款贴息资金用于支付项目单位为实施专项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

      对使用专项资金对外采购的,须采取政府招标采购的形式组织实施。采购国外产品时要优先购买转让技术的产品。

      (四)资金拨付

      专项资金采取一次预算、分期拨付的方式。在项目完成验收前拨付总资助额的90%,其余10%在验收合格后的20个工作日内拨付。首期拨付额度一般不超过总资助额的30%,后续资金根据计划合同确定的项目进展阶段、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在对项目进度及资金情况进行阶段评估的基础上分期拨付。

      (五)专户管理

      专项计划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分别建帐、分帐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须在基本结算开户银行设立“重大科技创新资金专户”,将专项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存入该专户。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六)财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项目单位收到的无偿资助资金,在项目完成前,暂计入专项应付款。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属于按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拨款;其余部分应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收到的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项目单位收到作为国家投资的专项资金,国有企业直接转作国家资本金;其他企业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七)绩效评价

      按照财政部对财政性资金实行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市财政局、科技局等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四、监督检查

      监察、审计、财政、科技等部门对项目审批、资金分配拨付及实施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相关部门要在项目受理、论证、评审、评估及考核验收过程中建立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因相关部门、机构和有关人员严重失职造成损失的,其相关部门、机构和有关人员应依法承担责任。

      引入第三方审计(受聘机构由市财政局、科技局在市政府国资委招标确定的中介机构中随机选择),对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由市财政局、科技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对因项目承担单位组织不力,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和其他损失的,应依据任务合同规定追回已拨付资金,并追究承担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意见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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