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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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06年第12期
  • 总期刊数 总第119期
  • 成文日期 2006-06-28
  • 发布日期 2006-06-28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6〕54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保障广大农民群众饮食安全,促进农村食品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4〕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4〕11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6〕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农村食品安全工作关系到农村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好农村食品安全工作,对于促进城乡食品产业协调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都具有重大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村食品安全工作,在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中都始终把广大农村作为重点。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把农村食品安全作为建设“平安青岛、诚信青岛、和谐青岛”的大事列入重要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市农村食品安全形势趋于好转。但是,我市农村食品安全状况与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食品安全需要还有一定差距,农村食品安全状况还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变,一是食品生产力水平低,源头污染尚未根除,农村食品生产经营秩序相对混乱;二是农民食品安全意识不强,食品消费水平偏低,食品安全知识缺乏,辨假识伪能力较差;三是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力量薄弱,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盲点和盲区,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此,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提高广大农村的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广大农民饮食安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食品安全保障。
      (二)工作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原则和“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组织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形成监管合力,全面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三)目标任务。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新格局。逐步理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有效整合现有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具体目标为:
      ——在监管能力上,农村食品安全工作体制、机制和监管网络逐步健全,农村食品安全专兼职的监管队伍逐步加强,90%的乡镇建立食品安全领导机构,90%的行政村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监管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
      ——在生产秩序上,企业生产加工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小加工点、小作坊的整治力度进一步加强,基本消除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对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进行备案,实行动态管理。
      ——在流通秩序上,农村食品现代流通网络逐步建立,60%以上乡镇建立食品销售网络,农村集贸市场食品销售行为得到规范,农村超市、零售店进货索证索票率达到85%以上。
      ——在消费秩序上,乡镇所在地学生食堂量化分级管理率达到90%以上,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率达到60%以上,农村学校食堂、餐饮业年度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在安全意识上,农村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企业的食品安全意识、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农村食品安全水平逐步提高;合理使用农药、兽药的知识普及率达到80%,食品安全知识普及率达到80%,农民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进一步提高。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
      (一)强化农村种植养殖监管,逐步解决食品源头污染问题。一是继续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深入开展农药及农药残留、兽药及兽药残留、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工作,加快对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的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推广使用高效低残留农药、无公害农药兽药、无污染添加剂、优质肥料等农业投入品;普及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知识,指导农民科学用药、合理施肥。二是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实力雄厚、生产经营网络健全和规范化、标准化程度高的优势,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力推广“龙头企业+基地+农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地+农户”等农产品种植、养殖组织模式,从源头上解决农产品污染问题。
      (二)加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及疫病监控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实施品牌战略。推广普及先进适用农业生产技术,引导农民科学种植养殖。配合2008年奥运会等重大团体消费安全需要,2006年将重点对纳入市级管理的119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50处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按照《青岛市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管理办法》、《青岛市无公害水产品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使之做到产前有环境质量标准、产中有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产后有卫生质量和包装标准、全过程有规范管理标准,并做到基地企业化、生产标准化、管理规范化、监测制度化、产品无害化等“五化”。同时,通过对认定的65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行规范化管理等措施,抓好140万亩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提高我市优质农产品生产和供应能力。建立健全农村动植物疫病疫情监控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在现有检验检测资源的基础上,用2至3年的时间,实现种养殖基地普遍设立农产品质量检测室的目标,全面开展农产品质量、产地环境和农业投入品的例行检测。加快农产品质量认证步伐,逐步推行良好农业示范(GA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农业品牌培育战略,在全市培育一批能够代表地方特色并具有名特优新、经济效益高、市场竞争力强等特点的国内外农业名牌产品。
      (三)加大农业投入品监管力度。大力整顿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秩序,规范化肥、农药、兽(渔)药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在低毒农药中掺加高毒农药和在饲料添加剂中掺加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积极向农民宣传普及化肥、农药、兽(渔)药、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生长激素等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知识。积极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兽(渔)药和无污染添加剂,深入开展农作物、禽畜产品、水产品违禁药物滥用和药物残留专项整治活动,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剧毒、高残留农药和兽(渔)药。
      (四)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的力度,强化市、县两级质检中心(站)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启动已认证4个县级质检站,参照农业部开展的例行监测,在全市选择20个重点蔬菜、果品、茶叶生产基地和10个产地批发、集贸市场,按照重点季节、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实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有效监控,并对监测结果进行通报,使农产品农药残留平均超标率普遍下降。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追溯管理制度、生产档案登记制度、农产品编码标准、产品标准管理制度等。加强对农民的培训,普及安全使用化肥、农药、兽药、渔药、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生长激素等知识,规范种植、养殖用药行为。
      (五)大力整顿农村食品生产加工业。一是严格依法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切实加强对农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发放的管理,严格标准,严格审查,对未按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坚决依法取缔;对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加强日常巡查,建立食品市场回访制度。二是严格产品出厂强制检验措施。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销售,对没有能力自行进行出厂检验的企业应督促企业完善检验条件。三是严格实施农村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采取对加工类食品加贴市场准入标志(QS),对初级农产品加贴“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等措施。组织实施对啤酒、黄酒、葡萄酒、酱腌菜等新13类食品准入制度,做好对部分米、面、油、酱油、醋5类食品获证企业的换发证工作,严厉查处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等15类食品无证经营。四是严格加强农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实行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等监管制度,确保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从原材料、生产设备、工艺流程、生产人员、产品标准、检验能力、环境条件、储存、运输、包装标识等方面都必须符合基本必备条件。强化企业法人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的安全性评价。
      (六)加强农村畜禽屠宰行业监管。优化布局,合理压缩调整乡镇定点屠宰厂(场)规模,大力推进乡镇定点屠宰厂(场)的机械化屠宰、规范化检验检疫、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工作。因地制宜,在崂山、城阳、黄岛三区和五市推行生猪肉市场备案准入管理制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销售注水肉、病害猪肉等违法行为,整顿和规范农村肉品市场经营秩序。
      (七)整顿和规范农村食品市场流通秩序。以农村集贸市场和食品批发市场为重点区域,以农村流动食品摊点、小食品商店、小卖部等为重点对象,以米、面、油、盐、酱、醋、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酒、儿童食品等为重点品种,加大食品市场监管力度,从根本上扭转农村食品市场流通秩序混乱的局面。全面推行“食品准入工程”,明确市场开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严格登记注册,对食品生产经营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坚持先证后照;对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不予核准登记食品生产经营范围;对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后申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在核定经营范围时应注明食品生产经营项目,确保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严格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质量安全承诺等制度。建立完善农产品市场检测制度,严禁农药残留及其他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进入市场。
      (八)强化农村食品消费环节的监管。在农村餐饮业和集体食堂,积极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对分散在城乡结合部、村镇的小餐馆和农村学校集体食堂的监管,严格准入标准和条件,把好卫生许可关。加大对农村即产即售即食的固定餐饮加工业户监督执法和治理整顿力度,重点从加工经营场所、生产设备、卫生设施、原材料采购、食品储存、加工操作、餐饮具消毒、从业人员查体培训等方面严格管理和规范。加强对农家宴的卫生监管和技术指导,强化对农村厨师健康体检和培训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无卫生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在“五一”和“十一”等旅游高峰时段和重要农村节庆活动期间,组织专项执法检查,严防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九)大力推进农村食品“三网”建设步伐。加快建设农村食品的供应网络、监督网络、信息网络,进一步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选择胶南、胶州、黄岛等条件成熟的市区先行试点,不断完善食品监管网络,逐步形成以当地政府部门力量为主的食品监督员队伍、以基层力量为主的食品协管员队伍、以社会力量为主的群众监督员队伍。积极推进农村食品供应网络建设,大力发展商业直配式、增设网点式食品供应模式,确保农村食品供应网络建设质量。推进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与行政相对人的信息资源共享,切实提高行政效能。
      (十)全面推进农村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农村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逐步健全完善农村食品安全信用征集制度、评价制度和信用信息发布制度。充分发挥信用奖惩机制的作用,褒奖守信,惩戒失信。
      (十一)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严查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集中力量查处一批涉嫌专门针对农村地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大案要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十二)积极做好农村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广泛深入地向农民宣传普及食品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进一步增强广大农民的食品安全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提高辨别假冒伪劣食品的能力,引导农民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揭露、曝光农村食品安全方面的严重违法行为。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大力宣传农村优质食品、优良食品品牌和优秀食品生产企业,增强群众消费信心,提高我市食品产业信誉。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农村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制订农村食品安全工作规划,把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建立健全农村食品安全目标责任制,确保农村食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各监管部门要切实下移监管重心和工作重点,不断增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力量。建立农村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队伍,填补监管空白,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职责明确、协调配合、运转有序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全面推行农村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建立覆盖乡镇和自然村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区,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考核标准与方法,落实监管责任人。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行政执法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违法违纪行为。对发案率高、重大案件久拖不结的单位,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直接查办,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按照“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责,理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切实解决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交叉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环节的监管,组织农业技术指导培训和农产品及其产地环境例行检测。经贸部门负责生猪屠宰行业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农村食品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品商店、流动食品摊点和农资市场的监管。海洋渔业部门负责水产品养殖环节监管,组织养殖技术推广和水产品及其产地环境例行检测。质监部门负责农村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查处生产加工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卫生部门负责农村餐饮业、集体食堂、即产即售即食固定食品摊点的监管。畜牧部门负责初级畜产品、畜牧业投入品和畜禽养殖环节的监管及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培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农村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和食品安全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的行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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