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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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06年第10期
  • 总期刊数 总第117期
  • 成文日期 2006-05-25
  • 发布日期 2006-05-25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6〕26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2004年,我市农村全面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为进一步巩固完善新农合制度,提高我市农民医疗保障水平,全面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根据我市实际,现就完善新农合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着力点,按照“规范完善、稳步提高”的原则,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2工作目标。通过完善新农合资金筹集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运行机制,逐步形成适应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高保障水平的以大病统筹为主、医疗救助为补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2010年,全市农民参合率达到95%以上,参合农民的补偿水平和受益面有较大提高。

      二、提高新农合筹资保障水平

      3逐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自2006年开始,市、区(市)两级政府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再增加20元/人/年,各级财政的补助总额不低于40元/人/年。新增财政补助部分,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莱西、平度两市参合农民补助15元/人/年;对胶州、胶南、即墨三市参合农民补助10元/人/年。在坚持农民自愿原则下,各区市政府可根据当地农村收入水平,适当提高农民个人的缴费比例。

      4合理确定对参合农民的补偿比例。筹资水平提高后,各区市要认真开展基线调查,重新测算补偿比例,按照“保障适度、略有节余”的原则,对原实施方案进行科学评估和修订,在建立风险基金的基础上,既要使风险基金节余控制在15%以下,避免过度节余,又要防止出现高额补偿引发的超支、透支现象。要合理确定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同的报销比例,逐步取消区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限制。

      三、健全新农合管理运行机制

      5进一步完善新农合管理体系。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将镇级专管员纳入区市新农合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实行统一考录和直接委派,或者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承担,实行规范化管理。从村(居)两委成员或村(居)卫生室中选1名负责人,作为合作医疗联络员,具体负责村(居)新农合的日常宣传,资金筹集,人员注册,政策解答等服务工作。

      6积极建立经济高效的新农合运行机制。在总结城阳区和黄岛区委托保险公司承办新农合服务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行政府监管、委托保险公司承办、政府购买企业服务的新农合运作模式,降低管理运行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7加强新农合信息化建设。各区市要积极推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规范资金使用,建立区市、镇(街道)管理网络,实现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对在区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合农民,在出院或门诊结算时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给予报销,进一步简化程序,方便农民。

      8调整新农合基金运行周期。从2006年起,新农合基金年度运行周期(指每一个筹资年度开始补偿日到终止补偿日之间的时期)统一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各区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周期调整的各项衔接工作。周期调整方案报市卫生、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9加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各区市要科学合理设置定点医疗机构,充分考虑参加合作医疗农民享受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将符合标准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纳入定点范围,对本区市确立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自由就诊。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向农民提供合理、有效、优质、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要进一步完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制度,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不遵守新农合管理制度,费用控制不力,医疗质量欠佳,群众意见较大的医疗机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四、完善农村困难群体医疗保障

      10建立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由民政部门负责,财政、卫生等部门配合,全面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等困难群众实行医疗救助。通过各级财政拨款、福彩公益金、慈善捐助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农民大病风险专项基金,对享受大病统筹最高限额后,个人自负比例超过一定限额的,再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充性救助。

      11积极吸纳失地农民参加新农合。为保障失地农民的健康,对目前尚不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失地农民,各区市政府应积极引导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失地农民参合的筹资标准按照各区市的新农合政策执行,个人交纳部分不得低于10元/人/年;属低保户和五保户的失地农民个人交纳的部分,按照市、区市新农合政策规定,由各相关区市财政负担;各区市建立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要将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纳入其中,按标准享受医疗救助。

      五、加强组织领导

      12进一步加强对新农合的领导。完善新农合制度是缓解农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措施,各区市政府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组织管理,建立和完善新农合制度,真正把新农合工作建设成为一项可持续健康发展的民心工程。

      13加强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新农合的重要意义,调动农民群众参与新农合的积极性,不断扩大新农合的覆盖率。

      14落实责任。建立各级政府负责、相关职能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新农合工作机制。卫生部门负责做好新农合的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的认定和考核,以及统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修订、完善新农合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基金的监管;民政部门负责建立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对患病的困难群众实施救助;红十字会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团体的作用,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困难农民医疗救助、农民健康教育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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