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关于整治户外广告设施和占路亭体及报刊摊点的通告(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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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05年第7期
  • 总期刊数 总第94期
  • 成文日期 2005-05-19
  • 发布日期 2005-05-19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5〕22号
  •   为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规范对户外广告设施和各类占路亭体及报刊摊点的设置和经营管理,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户外广告设施和各类占路亭体及报刊摊点进行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建成区范围内,违反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地设置的报刊亭、冷饮亭、多媒体信息亭、治安(看车)亭、便民服务亭(修车、修鞋、配钥匙等)、日用百货亭、绿色早餐亭(车)等各类亭体和报刊零售摊点,均属整治范围。
      二、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须持有市户外广告联合审批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许可证》;在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须持有所在区户外广告审批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各类亭体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地,属于临时建(构)筑物的,须持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占用城市道路的,须持有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占用城市道路执照》;占用绿地的,须持有园林部门核发的《城市绿地临时占用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须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食品类的,须持有卫生部门核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经营出版物的,须持有新闻出版部门核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在亭体上发布广告的,须持有户外广告审批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许可证》等证件。
      三、未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各类亭体及报刊零售摊点,设置单位或个人要于2005年4月30日前自行拆除并恢复场地原貌。
      经批准设置,但因擅自扩大面积或移位造成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或破损、不洁以及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权属单位或个人要于2005年4月30日前自行整改。
      经批准设置,但因亭体权属单位管理不善,擅自移动亭体位置、在亭体外经营、增设附属物、在亭体上乱贴乱画、亭体周边环境卫生不整洁的,权属单位要在2005年4月30日前自行整改。
      逾期不拆除、不整改的,由城管、公安等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给予处罚并组织拆除。
      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青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中苑码头至麦岛路前海一线区域及东海路、香港路、东西快速路、中山路、延安三路、山东路、南京路、福州路的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治,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余户外广告设施和各类亭体及报刊零售摊点的整治,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区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五、经有关部门同意设置,但未按规定办理相关许可证件或证件不齐全及证件过期的各类亭体,权属单位须在2005年4月30日前,到所在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申报登记。经有关部门批准,已按规定办理了相关行政许可证件的各类亭体,权属单位要按照批准设置的位置,规范安装,保持亭体的整洁美观,并将证件悬挂在亭体内以备查验。
      六、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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