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查处新增违法建筑的通知(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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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05年第6期
  • 总期刊数 总第93期
  • 成文日期 2005-04-26
  • 发布日期 2005-04-26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5〕12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清理违法建筑成果,坚决遏制新发生违法建筑行为,现就今后查处新增违法建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查处新增违法建筑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行政管辖范围,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配合,采取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相结合,拆除并处重罚的方式进行。
      二、各区要实行领导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加强对新增违法建设的监管和预控,建立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为主体的三级违法建筑监控网络。对受理举报或巡查发现的新增违法建筑,各区要立即组织规划、国土房产、建设、城管执法、公安、供水、供电、工商等部门,及时坚决予以强制拆除。同时,对新增违法建筑及其违法建设当事人要予以曝光。
      三、在责令拆除新增违法建筑的同时,对违法建设当事人要依法从重予以罚款。规划部门要依据《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上限(每平方米500元)予以处罚。属于商品房建设的,按照违法建筑面积的商品房价格处以罚款;对拒不缴纳罚款或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违法建设案件,要积极协调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及时予以处理。
      四、对利用楼道内、屋顶空间等乱搭乱建的新增违法建筑,由区房产部门按照《青岛市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暂行规定》和《青岛市城市房屋屋面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及时予以处罚。
      五、严禁擅自进行村庄改造和房地产开发,对违法建设涉及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涉及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违法建筑涉及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构成犯罪的人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尽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违法建设涉及的房地产开发和施工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从重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对违法企业,应当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记入不良记录档案。
      七、对建设新增违法建筑的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由监察机关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对建设新增违法建筑的个人,有关部门要告知其所在单位对其严肃处理;对上述单位或个人的处理结果要予以曝光。党员干部不得建设违法建筑,否则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各区、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各职能部门必须切实履行好职责。对查处新增违法建筑工作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辖区内新增违法建筑查处不力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对其主要负责人严肃处理;对因辖区内新增违法建筑查处不力而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九、在查处新增违法建筑过程中,对阻碍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严从重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市政府年终将对全市清理违法建筑工作进行总结,对工作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胶州、胶南、即墨、平度、莱西市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有效措施,做好当地新增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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