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李沧区建设带动市区北部发展的决定(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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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05年第5期
  • 总期刊数 总第92期
  • 成文日期 2005-03-16
  • 发布日期 2005-03-16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5〕7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区北部建设,逐年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市区北部综合功能日益增强,城区面貌得到改善,但与市区南部相比还有不少差距。加快市区北部建设,实现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从现状看,处在市区北部的李沧区经过几年的发展,积聚了后发力量,区位优势、空间优势和资源优势逐渐显现,为此,市政府决定,加快李沧区建设,从而带动市区北部的整体发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简化办事程序,加大资金投入,强化市场运作,集中力量加快李沧区的城市建设步伐,力争3年内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将李沧区建设成为市区北部最适宜发展和安居的新城区,使市区北部城市形象得到彻底改观。
      (二)基本原则。
      一是整体推进的原则。结合李沧区的实际和发展需求,全面启动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加快实施城区改造,带动和改善市区北部的城市形象。
      二是统一规划的原则。在整体规划的基础上,遵循“捆绑结合,移丰补欠”的工作思路,各项工作同步实施。
      三是统筹兼顾的原则。将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与清理违法建筑有机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维护群众利益。
      二、建设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
      1道路综合整治。一是加快路网建设。重点对青银高速公路、重庆路、308国道两侧进行综合整治。通过改造,缩小市区南北的视觉差距,美化亮化市区三条重要通道。对四流路等主干道进行改造,进一步完善市区北部主干路网,构建城市南北快速干道网络。二是加快超期服役道路综合整治,提高城市道路设施完好率。三是加快小街小巷的治理。完成小街小巷的道路硬化、路灯照明、雨污管线敷设等。
      2城区管网建设。结合道路改造完善市区北部地下管网建设,进一步加快市区北部供热、燃气设施建设,实施市区一户一表改造工程,理顺供水管理体制,改变亮化设施落后的状况。
      3河道综合整治。对李村河、大村河、楼山河、板桥坊河进行综合改造,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改变市区北部河道脏乱差的状况。加快实施李村河污水处理厂二期、楼山河污水处理厂建设,推广生物模块处理生活污水和中水回用,营造“天蓝、山青、水秀、河净、花红、树绿”的生态环境。
      (二)进一步改变市区北部形象
      1推进李沧西部旧城区改造,打造青岛都市工业示范区。整合西部产业优势,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重点发展钢铁、石化、汽车三大产业,促进机制优化和结构升级。加快推进李沧西部旧城区改造步伐,切实改善居民的生活和居住环境。对无法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按照“政府组织、市场运作、综合平衡、循序渐进”的原则,与李沧东部可供开发的土地相结合,进行“捆绑”改造。
      2拓展李沧中部优势,做强青岛北部商贸中心。扩大李沧中心商圈范围,对区域范围内不符合商圈发展功能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有关场所实施搬迁改造,重构空间布局,完善商圈业态,建设集综合购物、商务办公、文化休闲及餐饮娱乐等各项服务功能于一体的多业态聚集区。遵循“统一规划、合理设计、确保质量、综合配套、完善管理”的原则,对李沧中部进行综合改造整治。
      3加快李沧东部新城区建设,建造青岛中央居住区。发挥李沧东部优势,统筹规划全区“城中村”改造工程。在规划调整的基础上,将李沧东部划分为若干个片区,由李沧区负责,通过招投标方式,在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建设和妥善处理违法建筑的基础上,进行“捆绑式”有序开发。要突出生态和精品理念,强化以人为本的功能设计,建设舒适便利的功能片区,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在妥善安置村民搬迁的同时,要为全市居民提供一定数量的经济适用房和不同消费层次的商品房,打造我市最适宜安居的中央居住区。
      三、责任分工
      采取“政府主导,分类操作,捆绑开发,同步实施”的模式,以李沧区为主体,以李沧区东部为重点,整体推进全区发展。
      (一)在李沧区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机构,承担辖区内土地、矿产资源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监督职能。
      责任部门:市编办、市国土资源房管局、李沧区政府
      (二)结合目前我市正在进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将李沧东部纳入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东部违法建筑处置与东部新区建设,保证旧城(村庄)改造和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房管局、李沧区政府
      (三)在李沧区发生的土地收益,除按规定上交国家、省外,其余全部留用李沧区。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部返还,用于配套建设。由市财政局、市建委监督使用。
      责任部门:市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李沧区政府
      (四)由市规划局依法没收违法建筑房屋,交由李沧区政府,结合李沧东部新区建设一并处理。各相关部门要加快办理土地、规划、开工等建设手续。
      责任部门: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建委、李沧区政府
      (五)发生在李沧区的河道维护费全额返还,专项用于河道整治。李沧区政府先行贷款,利用3年时间将辖区内河道基本治理完毕。具体由李沧区政府做出预算计划,确定投资额,维护费返还政策延续至河道治理费偿还为止。其中,能够市场化运作的,力求与辖区内河岸两侧的土地拍卖“捆绑”运作。
      责任部门: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李沧区政府
      (六)实施市场化运作,对李沧东部基础设施进行先期配套建设,待土地变为“熟地”后,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经营性土地按“招、拍、挂”方式进行土地二次变现,用于偿还各项配套资金贷款和解决旧城(村庄)改造过程中所需资金。
      责任部门:李沧区政府、市建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财政局
      (七)制定具体建设实施方案,按照计划进度,全力保证各项任务落实。
      责任部门:李沧区政府
      四、组织领导
      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保证工作的顺利推进。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青岛市加快李沧区建设带动市区北部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协调、解决市区北部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附件:1青岛市加快李沧区建设带动市区北部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李沧东部违法建筑处置方案


    附件一:

    青岛市加快李沧区建设带动市区北部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罗永明 副市长
      副组长:王卫平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刘明君 市发改委主任
          王爱国 市建委主任
          徐镇绥 市财政局局长
          葛黎市 规划局局长
          张敬吉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局长
          于 睿 市水利局局长
          王立志 市林业局局长
          张文市 市政公用局局长
          高 岩 市环保局局长
          刘崇俊 市国税局局长
          李悦诚 市地税局局长
          李国华 市工商局局长
          王永利 市公安局局长
          任群先 市中级法院院长
          姜永生 市检察院检察长
          王殿章 李沧区委书记
          王作安 李沧区区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李沧区政府,由王作安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二:

    李沧东部违法建筑处置方案


      由市规划局依法对李沧东部所有违法建筑进行没收,下达没收决定的同时,撤销原处罚决定。没收后移交李沧区政府处置。同时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地手续。李沧区政府接收后,按照以下方式处置:
      一、依法拆除。对严重违反城市规划、无法通过规划调整妥善解决、尚未拆除的31个楼座予以拆除。其中,已入住的24个楼座,随着李沧东部的开发建设,待入住人员安置完毕后逐步拆除。未入住的7个楼座由李沧区政府负责,于2005年5月底前全部拆除。
      二、质量鉴定和残值评估。对拟保留的违法建筑,由李沧区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委托法定的质量监督监测部门进行质检和残值评估,费用计入开发建设成本。经质检,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全部拆除;没有入住及未成型的,2005年5月底前拆除完毕;已入住的,待入住人员安置完毕后逐步拆除。
      三、配套完善。结合旧村改造,划分若干片区,由李沧区政府负责对东部城区进行基础设施全面配套,负责对划分的各片区先行规划设计,核算开发成本及收益率。通过土地拍卖、招投标等程序,分片区进行招投标,引入资信好的合法开发商,每个片区确定一个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负责对各自中标片区内符合规划、质量合格的违法建筑进行配套完善,并纳入李沧东部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建设计划,优先安置村庄改造的村民。
      四、对已销售未入住的保留房屋采取下列方式处置:
      (一)对于村民购买的,按照村庄改造的办法,作为其安置用房进行处置。村民所缴费用待违法建筑配套完善后,结合应安置面积实行多退少补,办理合法产权。对于已有安置用房且不愿退款的村民,按照经济适用房价格补齐相关费用后,办理合法手续。
      (二)对于社会上群众购买的,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补交经济适用住房差价后办理合法产权。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原则上由新引入的合法开发商实行清退,不愿退款的,按商品房市场价补交差价后办理合法产权。
      五、对已销售且入住的违法建筑,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本着一户一房的原则,凡村民购买的,旧村改造时原则上不再另行安置,作为安置用房进行处置。可结合应安置面积,实行多退少补,给予补办手续。
      (二)凡社会上群众购买的,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补交差价后,办理产权。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按商品房市场价补交差价后,给予办理产权。
      六、对未销售的违法建筑,由所在片区新引入的合法开发商负责完善手续后,由李沧区政府负责优先安置村庄改造村民搬迁和弱势群体安置。
      对弄虚作假,采取欺诈手段骗取房屋或房款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并追回赃款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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