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二○○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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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05年第3期
  • 总期刊数 总第90期
  • 成文日期 2005-03-15
  • 发布日期 2005-03-15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5〕5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出发进行核准,其他项目均改为备案制。
      (一)规范政府核准制。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青岛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目录》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对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主要从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以及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等方面进行核准。具体核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对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国家明文规定需上报核准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其他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的公告》(市政府令第174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7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凡在青岛市辖区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均按照属地化原则实行备案。具体备案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
      (三)扩大市直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决策权。为加快实施大企业带动战略,对市直大型企业(集团)的投资决策权限实行特别授权,属《目录》内的投资项目,可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也可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属《目录》内的项目,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其核准权限在市级范围内的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须办理备案手续。
      (四)拓宽企业投资领域和融资渠道。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未禁入的任何行业和领域。全面放开收费公路、供热、供气、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港口、机场等基础设施项目和旅游、体育等社会事业项目,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支持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等方式筹集投资资金,鼓励和支持企业抓住国家选择一些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先行试点的机遇,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引导企业运用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项目融资等多种业务方式,多方筹措资金,支持项目建设。支持和帮助各种所有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国外贷款、发行企业债券。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担保机构资本实力,扩大其融资担保能力,更好地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二、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一)严格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社会领域和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主要包括:
      1非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包括市政道路、河道整治、生态环境、农业基础设施、非营利的科教文卫体项目和政府自身建设。
      2对有一定经营收入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准经营性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推进科技进步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对全市经济有重要带动作用的支柱产业项目,以及合作方要求有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政府通过投入启动资金、资金补助、贷款贴息或政策支持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
      对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一般经营性项目及有稳定回报、收益的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和部分社会事业项目原则上政府不再进行投资。
      3合理划分市政府与各区市政府的投资事权。市财力投资主要负责市本级建设项目,对市确定的跨区市、跨流域项目以及其他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以项目所在区市或专项基金投入为主,市财力视情予以补助。
      (二)改革和完善政府投资决策体制。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管理,实现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
      1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论证,完善科学决策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有关专项规划以及城市规划,由其主管部门委托工程咨询、设计机构组织开展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完成预可行性研究后,对全市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项目,按规定进行决策听证。对初步确定拟由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汇总纳入项目备选库。未列入政府投资备选库的项目,政府不予立项,不予安排建设资金。
      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部门会同相关行业的主管部门,每年第四季度根据下一年度财政基建资金规模,对备选库的项目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急需建设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放大作用,根据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原则和市政府确定的市财力资金使用安排原则,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建议,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2完善政府投资决策咨询评估制度。政府投资项目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特别重大的项目还要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和公示制度,广泛听取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3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三)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统借统还贷款(含借用国外贷款)等,要全部纳入政府投资管理,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政府投资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政府投资计划一经政府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四)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政府投资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主要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上级资金配套以及转贷、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以及补助金额占项目总投资30%以上的,投资主管部门要从投资决策角度,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由政府确定出资人代表。采取投资补助(补助金额占项目总投资30%以下)和贷款贴息等方式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五)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方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进一步推行和完善“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对政府投资的准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由项目法人全过程负责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暂不具备实行代建制或项目法人制条件的项目,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责任制。
      (六)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各级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具有垄断性的项目,试行特许经营,通过业主招标制度,开展公平竞争,保护公众利益。已经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社会公益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
      三、整合市属投资公司,打造政府投融资平台
      为增强政府投融资能力,对市属国有投资公司进行适当整合,并分别明确投资公司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农林水利等领域的投资方向和重点。对市属投资公司,政府通过划拨存量国有资产,增加财政性过路资金,安排承担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建立合理有效的补偿机制等方式,壮大企业资产规模和融资能力,增强企业实力,以承担政府下达的投融资任务。
      对市属投资公司要规范管理,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市属投资公司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司组织形式。市国资部门负责市属投资公司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保值增值等经济责任的考核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市国资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市属投资公司的资产状况和投融资能力,核定下达各投资公司每年应承担的政府公益性项目及其他政府投融资项目任务,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市国资部门对市属投资公司的考核评价体系。
      四、加强投资的宏观调控,引导和促进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合理快速增长
      (一)完善投资宏观调控管理体系。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在同级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确保政府对全社会投资的积极引导和有效调控,保持合理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强化规划和政策对投资的引导。积极探索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等多种调控方式,突出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对投资的引导,保持投资合理较快增长。从2005年起,经市政府审定批准的各项发展建设规划将作为政府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凡申请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已纳入相应领域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否则不予安排。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提出重点专项发展规划目录,明确规划的内容和编制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规划的编制。
      加强对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相关经济政策的研究、宣传及信息发布工作,为全社会投资活动搞好服务。按照国家制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鼓励、支持、限制和禁止的投资项目,并通过新闻媒介、网络等多种形式适时发布,让投资者及时了解掌握全社会及重点行业的投资信息,引导好投资方向,调动和保护好投资者的积极性。综合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价格、土地供应等多种手段,引导社会投资,优化投资的产业结构。
      (三)加强投资运行分析。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建立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形势定期分析报告和信息发布制度,搞好对宏观经济和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策参考。统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改进完善投资统计制度和方法,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存量和投资的运行态势。各级要抓紧建立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投资项目网上备案和核准,达到信息资源共享,以利于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运行分析。
      五、进一步加强投资的监督管理
      (一)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
      1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制衡监督机制。明确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管理等部门和单位的责任约束及惩戒措施。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强化各部门之间对政府投资管理的相互监督。市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职责履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工作不力或工作不到位影响项目实施的,必须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2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协调管理。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积极协调解决项目进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搞好全过程跟踪服务,促进项目顺利实施,保证项目按计划竣工投入使用,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
      3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制度。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重点国债建设项目、市财力投资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国家、省、市政府授权稽察的项目进行全过程稽察,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和概算控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建设外部环境等的监督稽察。
      4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全市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项目后评价。
      (二)依法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严格遵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诚信守法、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以及公平合理的分配机制,规范决策程序,严格执行投资项目资本金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国土资源、环保、规划、质监、银监、工商管理、安监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及不按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
      (三)完善投资中介服务体系,加强政府监管。
      积极培育并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投融资中的作用,鼓励成立投资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严格资质认定,并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准入和清出制度。中介服务机构要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执业水平和社会公信度,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多样化、有法律依据的服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政府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尚未与政府部门脱钩的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要于2005年底前彻底与政府部门脱钩,政府有关部门中承担设计、勘察、监理、咨询、评估等业务的机构,也要从政府部门剥离出来。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青岛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04年本)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所称市内四区是指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五市三区是指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胶州市、胶南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
      (五)本目录为2004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以下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上报国家申请核准
      (一)农林水利
      跨省河流上的水库项目;需中央政府协调的涉及跨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二)能源
      抽水蓄能电站,火电站,燃煤热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风电站,核电站,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
      年产50万吨及以上煤炭液化项目;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国家原油存储设施,跨省输油干线管网项目;跨省输气管网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
      (三)交通运输
      跨省或100公里及以上新建(含增建)铁路项目;国道公路主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的公路项目;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
      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的项目,集装箱专用码头。
      新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扩建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
      (四)信息产业
      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
      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
      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
      (五)原材料
      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
      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
      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
      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黄金项目。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
      (七)轻工烟草
      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变性燃料乙醇项目,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制盐,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八)高新技术
      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跨省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
      (十)社会事业
      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
      F1赛车场,大型主题公园。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
      (十二)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
      二、以下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核准
      (一)农林水利
      涉及开荒的农业项目;跨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需市政府协调的涉及跨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水事工程。
      (二)能源
      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水电站项目;非燃煤的热电站项目;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风电站项目;33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
      年产50万吨以下煤炭液化项目;跨区市输气管网项目。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100公里以下的地方铁路项目。
      跨区市的普通公路项目。
      年吞吐能力200万吨以下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
      总投资10亿元以下扩建机场项目。
      (四)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五)原材料
      年产50万吨以下的钾矿肥及其他磷肥、复合肥项目。
      除禁止类外的所有水泥生产项目。
      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稀土深加工项目。
      日采选矿石500吨以下的黄金项目。
      (六)轻工烟草
      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年产3.4万吨以下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日产300吨以下的聚酯项目。
      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七)城建
      跨区市调水项目,市内四区的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中水回用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五市三区需要市里平衡建设条件(包括土地、规划、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的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中水回用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
      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限价商品房项目(控制土地出让价格并享受优惠政策的商品住房项目)、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别墅、度假村、单位造价高于当地一般民用住宅、写字楼一倍以上的房地产项目)。
      (八)社会事业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区内和沿海岸线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
      市内四区其他社会事业项目,五市三区需要市里平衡建设条件(包括土地、规划、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的其他社会事业项目。
      三、以下投资项目,由五市三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一)不跨区市河流的地方水库项目。
      (二)不涉及跨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水事工程。
      (三)不跨区市的地方普通公路项目。
      (四)不需要市里平衡建设条件的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中水回用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
      (五)不需要市里平衡建设条件的其他社会事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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