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鲁政发〔2005〕144号文件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字体大小: 打印
  • 年度期数 2005年第19期
  • 总期刊数 总第106期
  • 成文日期 2005-12-26
  • 发布日期 2005-12-26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5〕47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5〕28号文件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鲁政发〔2005〕144号)已翻印给你们,现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全面清理和重点整治相结合,治标和治本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切实将此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加强领导。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已成立了青岛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区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各区市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安全生产、环保、工商等部门,集中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全面排查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三、重点整顿。各有关区市要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和统一部署,制定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对本区域的石墨、金、铁、砂、地热、矿泉水、饰面石材等重点矿种、重点矿区,铁路、重要公路两侧和城市规划区可视范围内的露天采矿以及影响铁路、公路安全的采矿行为进行重点专项整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