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步整治卷烟市场经营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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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05年第18期
  • 总期刊数 总第105期
  • 成文日期 2005-11-22
  • 发布日期 2005-11-22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05〕60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进一步整治卷烟市场经营秩序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规范全市卷烟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涉烟非法经营活动,切实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自2005年10月26日至2006年9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开展整治卷烟市场经营秩序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维护国家、消费者利益和零售户合法权益为宗旨,深入贯彻全省整治卷烟市场经营秩序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烟非法经营行为,依法惩治各类涉烟违法犯罪分子,进一步规范全市卷烟市场经营秩序,着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群众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为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繁荣青岛”、“平安青岛”、“文明青岛”建设做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一)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提高全社会烟草专卖法律意识,增强卷烟零售户守法经营观念。
      (二)依法查处一批涉烟非法经营大要案件,摧毁一批涉烟非法经营网络,依法严惩一批涉烟违法犯罪分子。
      (三)全面推进“无假冒卷烟、无走私卷烟、无非法渠道卷烟、无非法批发行为、无无证经营行为”的“五无社区”活动的实施,基本杜绝各类涉烟违法经营行为。
      (四)依法查处一批卷烟制假售假窝点。
      (五)确保全市卷烟市场净化率和主渠道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高,烟草产业经济效益不断增长,利税明显增加。
      三、职责分工
      (一)各区市政府负责本辖区卷烟市场经营秩序整治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各相关部门、单位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领导、组织本部门、本行业的专项整治行动。
      (二)烟草、公安和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清理全市卷烟市场无证、照经营行为。
      (三)烟草、公安、旅游、物价、税务和质监部门负责规范宾馆、酒店、娱乐场所的卷烟进货渠道,依法查处涉烟非法经营行为。
      (四)烟草、公安和铁路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通过铁路非法运输,以及在铁路沿线非法经营卷烟的行为。
      (五)烟草、公安、交通、海关、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和纠风办、经贸委依法查处通过公路、码头、机场及配货站、物流中心非法运输卷烟、经营卷烟的行为。
      (六)烟草、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涉烟非法经营案件和卷烟制假售假窝点,打击卷烟非法经营大户,破除非法经营网络。
      (七)市综治办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平安烟草”创建工作和开展“五无社区”活动,负责加大对达到追刑标准涉烟案件的督办力度,协调公检法等部门加大追刑力度,严惩涉烟违法犯罪分子。
      (八)综治办、整规办、打私办和烟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按工作方案要求开展工作;负责落实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负责对专项行动情况组织检查、考核等。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5年10月26日—31日)。1.各区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行动,成立专门工作组,认真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市场检查组由烟草、公安、工商等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烟草市场面上的清理整治;情况控制组由烟草、综治办、整规办、公安等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负责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流通渠道检查组由烟草、公安、工商等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检查流通渠道。2.各区市要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方案,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适时组织召开动员大会,部署整治工作。3.各区市组织召开零售户座谈会,发放告知书,宣传此次整治的目的、意义、时间安排和有关法律法规。4.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印发整治宣传提纲,通过新闻媒体、公告、组织宣传车等形式进行宣传,并公开举报电话。5.各区市安排所属联合检查组人员对辖区内的卷烟市场组织开展调查摸底,确定管辖范围和整治重点,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二)集中整治阶段(2005年11月1日—2006年8月31日)。
      集中整治分3个阶段,在抓好整个整治工作重点的同时,要突出各阶段的工作重点。一是2005年11月1日—2006年2月28日,重点抓好元旦、春节、元宵节3个节日期间高档卷烟销售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清查高档卷烟回收点。二是2006年3月1日—6月30日,重点抓好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国际劳动节前后的整治行动,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活动。三是2006年7月1日—8月31日,重点巩固提高市场整治成果。各区市组织开展公开焚烧假烟行动,宣传大要案件查处情况及抓捕追刑工作成果。
      集中整治阶段的主要任务:1.根据排查情况,对无照经营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符合条件的,由烟草部门及时办理《卷烟零售许可证》以及入网销售手续,将其纳入规范管理范围。2.规范宾馆、酒店、娱乐场所、车站、码头、机场等场所卷烟零售户的进货渠道,依法查处涉烟违法经营行为。加强对配货站、物流中心涉烟经营活动的监控,依法查处涉嫌非法贩运卷烟行为。依法打击卷烟非法经营大户、非法经营网络和其他涉烟非法经营行为。3.各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专项行动中查获的涉烟案件,凡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按照法律程序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总结阶段(2006年9月1日—30日)。
      各区市在巩固前期整治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回头看”,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实施重点治理,力求不留死角。各区市的自查报告要于2006年9月5日前报市整治卷烟市场经营秩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烟草专卖局)。同时,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充分准备,迎接省联合检查组的检查。
      在整治专项行动结束后,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卷烟市场日常管理的有效途径,把集中打击与经常性打击、专项整治与日常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建立和完善卷烟市场的长效管理机制,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卷烟市场经营秩序整治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事关全市和谐稳定的大局和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繁荣青岛”、“平安青岛”、“文明青岛”建设,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和零售业户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各方齐抓共管”的工作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专项整治行动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各区市政府要加强协调、检查、督导工作,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要在认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加强区域协作,形成打击合力。各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实现行政执法、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组织人员对各区市、各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整顿工作开展不力、涉烟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查处、卷烟市场秩序没有好转的,要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三)依法行政,强化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力度,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做到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在执法过程中作风粗暴蛮横、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与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包庇纵容犯罪活动,甚至充当“保护伞”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四)区别情况,有序推进。要突出教育和打击相结合的原则,区别不同对象,采取针对性措施,保护合法经营。要充分依靠广大合法零售户,团结教育基本守法零售户,坚决打击非法经营大户,破除非法经营网络。
      (五)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整治活动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重大和一些典型案件进行曝光。要进一步加大对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举报奖励政策,公布监督、投诉、举报电话等形式,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氛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深入社区、街道对卷烟零售户进行宣传教育,增强经营业户和群众的守法意识,形成各方齐抓共管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调整卷烟结构,增加有效供给。全市烟草工业、商业部门要密切配合此次整治行动,加快调整结构,有效组织货源,增加适销对路卷烟的市场投放量,提高市场占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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