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通知(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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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05年第17期
  • 总期刊数 总第104期
  • 成文日期 2005-11-09
  • 发布日期 2005-11-09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05〕53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通知》(建住房函〔2005〕218号)和省建设厅、民政厅《关于转发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通知〉的通知》(鲁建房字〔2005〕40号)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住房情况调查工作,建立保障对象档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住房情况调查,是全面掌握廉租住房需求情况,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完善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的基础工作。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各负其责,深入扎实地做好调查工作。
      二、加强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住房状况调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次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住房情况调查工作组织实施,并加强调查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验收,确保调查工作进度和质量。
      三、明确调查工作的基本原则、方式。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住房情况调查工作,要坚持统一部署、分区市组织、逐级汇总的基本原则,由区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住房情况调查机构组织民政、房地产(房管)、公安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设置专(兼)职调查员开展调查工作。调查采用入户调查和查阅产权产籍、公房租赁档案相结合的方式。
      四、规范调查内容,确保时间进度。为规范调查内容,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各区市的调查工作,根据省建设厅、民政厅要求,我市编制了《青岛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住房状况表》、《青岛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住房状况汇总表》。《青岛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住房情况调查方案》及填表说明由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另行制定公布。《青岛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住房状况表》所涉及的内容是必填的内容,各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增加调查内容。《青岛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住房情况调查方案》,市内四区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五市三区可结合实际,参照制定详细实施方案,明确组织机构、部门分工、调查程序及工作进度,保证调查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确保全市调查数据如期完成。
      五、严格调查程序,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完整和准确。各区市要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辖区内低保家庭名单,按照《青岛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住房状况表》中所列各项指标逐户进行调查,确保不漏户、漏项。调查人员要把好调查登记关,要进入调查对象家中,现场查勘房屋现状,审查核对房屋产权证、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在此基础上填写《青岛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住房状况表》,经被调查人确认签字,报街道办事处审核盖章后,报各区市统计汇总。街道办事处要把好审核关,对调查表逐一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不遗不漏、真实准确。区市调查工作机构要把好统计关,注重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建立电子化的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市住房状况调查工作领导小组要把好验收关,确保调查质量。
      六、建立保障对象档案,做到适时更新。建立健全保障对象档案是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一项长期、基础性工作,各区市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此次调查结束后,各区市要负责建立住房需求和保障对象档案。保障对象应一户一档,包括申请、审核、年度复核等有关情况。要建立档案的动态监管制度,民政部门对低保家庭年审时,对《青岛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住房状况表》同时年审,内容无变动的加盖年审章,有变动的要重新添置、审查,并建立新状况表。对本次调查低保对象数据截止日以后的新增家庭,要及时按照本次调查的基本程序,建立《青岛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住房状况表》,建立保障对象档案。退出的,要在《青岛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住房状况表》上予以注明。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住房状况档案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管理,市廉租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对档案建立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建立档案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不予实施住房保障。
      七、严格数据报送时限。各区市调查工作组织机构要于2005年11月25日前,将《青岛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住房状况汇总表》及调查情况,报市住房状况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市住房状况调查工作领导小组要对调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向社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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