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水利局等部门关于青岛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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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05年第15期
  • 总期刊数 总第102期
  • 成文日期 2005-10-13
  • 发布日期 2005-10-13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5〕35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青岛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青岛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市水利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劳动保障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为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1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机制。改革要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
      (二)目标任务
      初步建立起符合我市市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主要任务是: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改革的对象为财务独立核算的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他部门管理和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1.明确管理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职责。
      各区市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理顺与所属水管单位的关系,并指导水管单位理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的关系,加强行业管理,形成运转协调的管理体系。要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效益。
      2.完善责任追究。各区市人民政府应依法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水管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人的责任。
      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业主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责任。
      (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1.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现有水管单位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指承担防洪、排涝、挡潮、抗旱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第二类是指既承担上述某项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依其功能和经营收益情况确定其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目前已转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第三类是指单纯承担城市供水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水管单位的具体性质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2.严格定编定岗。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共同核定。
      (三)积极推行管养分离。
      为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的成本,要逐步实行水利工程的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实行管养分离可分三步走:第一步,水管单位内部实行管理与维修机构、维修人员、维修经费分离,按维修养护工作量和定额拨款,对维修养护人员落实项目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第二步,将维修养护人员与水管单位分离,单独或联合组建物业管理公司等专业化养护企业,承担原单位或者其他相关工程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实行合同管理。第三步,管、养彻底分离,水管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实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有条件的区市也可以一步到位。
      (四)全面推进水管单位改革,严格资产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的性质,分类推进人事、劳动保障、分配等相关制度改革。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按照青岛市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规定,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职工竞争上岗,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鼓励在国家和省的政策指导下,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的收入与工作责任和绩效紧密结合起来。
      定性为企业的水管单位,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权责,完善企业领导人员聘任制度,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2.规范水管单位的经营活动。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内部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职能的部门和承担供水等与水利工程有关的多种经营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事企分开,将经营部门转制为水管单位下属企业。经营性水管单位要围绕以水养水积极开展投资经营活动,并保证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的足额到位。
      3.严格资产管理。要改革国有水利资产管理体制,加强水利国有资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水利经营性项目的投资和运营,由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本运营机构负责,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五)加大水价改革力度,强化计收管理。
      1.加大水价改革力度。要认真贯彻国家发改委、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以此逐步理顺水价,确保水价改革的顺利进行。
      2.强化计收管理。要改进农业供水设施,有条件的要逐步推广计量用水。积极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改进收费办法,减少收费环节,提高水费收缴率。严格禁止在收取水费中搭车收费、超标准收费及截留、挪用水费收入等行为。供水单位要依法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六)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严格资金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采取不同的支付政策。
    纯公益性水管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等项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企业负担,工程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其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此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以便财政部门实行动态核算,并适时调整财政补贴额度。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等资金由水管单位自筹解决。企业性质水管单位应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能力,确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足额到位,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制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确定。
      2.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
      为保障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各级政府要增加对水利工程管理的投入,适当调整水利支出结构,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各有关部门要深化改革,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筹集资金的有效途径。
      市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预算资金、水利建设基金、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区(市)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由各区(市)依此确定。市级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主要用于市管水利工程和大型、重点中型水利工程及欠发达地区的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经费补助。区(市)也应当落实所辖工程的维修养护资金。
      3.严格资金管理。所有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营性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所属企业必须按规定提取工程大修、折旧费,工程折旧资金、维修养护经费、更新改造经费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经费落实情况、水管单位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七)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1.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广开就业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大力开展多种经营,特别是与水利工程相关的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产和建筑施工等具有行业自身优势的项目。利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在清理水管单位现有经营项目的基础上,要把经营性项目的剥离与分流人员的安置结合起来。在分流人员的安置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
      2.积极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各类水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其中,转制为企业的水管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八)税收扶持政策。
      实行管养分离后,从水管单位中分离出来的维修养护企业,以及为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而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经税务部门核准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九)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1.进一步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体制。
    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05〕5号),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的投资行为,完善前期工作程序,对新建的大中型水利工程要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2.实现新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机结合。
    新建水利工程要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对没有管理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部门应不予审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要同步实施,管理设施不健全的工程不予验收。工程竣工前要完成确权定界工作,明确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十)加强水利工程的环境与安全管理。
      1.加强环境保护。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要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水资源和水环境的保护。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水管单位要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防护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并采取措施保障下游生态用水需要。水管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应当避免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水利工程及周边区域的监督管理。
      2.强化安全管理。水管单位要强化安全意识,规范操作规程,并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安全运行。水利工程原则上不得作为主要交通通道;大坝坝顶、河道堤顶、涵闸等确需兼做公路或桥梁的,需经科学论证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未经批准,已作为主要交通通道的,对大坝和涵闸要限期实行坝(闸)路分离,对堤防要限制交通流量。
      三、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抓好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人事编制部门要做好水管单位性质划分、编制核定、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工资与离退休费审核和干部管理相关政策落实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水管单位经费测算审核、经费预算和计划下达等工作,并落实水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转制人员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接续工作;物价部门要做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和有关规费的管理和改革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配合工作,确保各项措施到位,保障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市管水管单位的体制改革工作由市水利局具体负责,水管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全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要在2005年完成水利工程的分类定性、定岗定编、经费测算和单位内部改革等工作;2006年组织验收,进行总结。各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水管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改革方案,在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确保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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