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持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和放宽民营经济市场准入条件的意见(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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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05年第13期
  • 总期刊数 总第100期
  • 成文日期 2005-08-19
  • 发布日期 2005-08-19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5〕48号
  •   文件的主要内容已被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代替。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扶持民营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现就扶持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放宽民营经济市场准入条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扶持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
      (一)认真落实各项外经贸扶持政策
      1民营企业可享受以下国家外经贸扶持政策: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境外加工贸易项目贷款贴息、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贴息、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项目贷款贴息、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发项目资助、机电产品技术更新改造贷款贴息、机电产品出口研发资金等。
      2民营企业在我市可同时享受以下外经贸扶持政策:民营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科技风险投资基金、企业设立技术中心资助资金。
      (二)鼓励民营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和对外经济合作
      3凡符合条件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备案登记的民营企业,外经贸、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及时快速办理。
      4民营企业申请参加国内外重要展会,在摊位安排等方面与国有、集体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参加政府补贴组办的展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参与政府组织的境外参展或经贸考察,由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补贴。
      5支持民营企业与外商设立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民营企业向外商出让部分股权的,可按规定转为合资、合作企业;外资股权所占比例不低于25%的,可享受外资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对有关部门组织的民营经济招商活动,同级财政应给予适当补助。
      6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到境外投资。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经核准后,开展境外上市,到境外设立企业(机构),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并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改进对外向型民营企业的服务
      7对符合条件的民营出口企业,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扶持力度,积极帮助企业进行申报,使其尽早享受海关便捷通关优惠服务。
      8及时解决民营企业在进出口环节中涉及检验检疫方面的问题。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出口产品,要给予“绿色通道”待遇。积极为民营企业名特优出口产品办理原产地标识,推广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保证体系认证。
      9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民营企业,可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可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在进出口核销管理中享受与其他中资企业同等待遇。对被评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的民营企业,外汇管理部门要设置出口收汇核销业务专门窗口,方便企业按出口实际需要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及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相关证明。除外汇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民营企业的每笔进出口收付汇不必事先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可直接在其开户银行办理。
      10符合条件但无自有外汇的民营企业可购汇向境外投资。对民营企业以现汇方式向境外投资的,要优先办理外汇来源审查;以设备方式向境外投资的,可免除外汇来源审查。
      11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外向型民营企业的支持,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大对规范经营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改善外向型民营企业的授信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有选择地扩大授信转授权的品种范围,灵活运用承兑、贴现、授信开征等多种融资形式,支持外向型民营企业的发展。
      12鼓励民营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对取得国际认证的,要对其认证费给予补贴;鼓励民营企业使用自有品牌出口,对获得国家名牌出口商品称号的企业要进行扶持。
      13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业务培训。外经贸、工商、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税务等部门要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和政策调整变化情况,及时对民营企业进行专题培训和进出口业务综合培训,培养民营企业外经贸管理人才,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14构建、整合各类信息咨询平台,积极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政策法规、经济动态、创业咨询服务。积极推动由政府支持、企业化运作、市场化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为企业提供上网建站、信息发布、产品展示、企业黄页和网上咨询等多种服务。逐步开展网上交易、网上招商和网上博览会等活动,帮助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四)简化民营企业人员出国(境)手续
      15民营企业人员因工作需要赴港澳进行商务活动,可按需办理一次或3个月多次有效赴港澳签证,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16对民营企业邀请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在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公安部门可凭相关证明并按有关规定,为其签发有效期一年以上、最长不超过五年的“F”签证(访问签证)。确需多次出入境的,公安部门可凭接待单位的公函为其办理每次停留不超过六个月的多次有效“F”签证。
      (五)加强民营企业进出口风险预警和进出口贸易安全指导工作
      17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建立民营企业联络员制度,定人定点定期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和业务指导,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要加强对民营企业在进出口风险、技术壁垒、供需价格、汇率等方面的预警和指导,帮助民营企业参加“两反一保”起诉和应诉,切实保护企业的正当利益。
      18组织外经贸专家队伍、法律专家队伍和行业技术标准专家队伍,对重点民营企业出口商品、重点行业、重点市场进行专题研究,加大对国际市场产品技术、品质、环保最新要求的研究,指导企业不断适应国际市场的通行规则,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进出口市场安全,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放宽民营经济市场准入条件
      (一)放宽民营经济市场准入条件
      19新设立的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或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下从事高新技术、进出口、农副产品加工的有限公司,可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首次出资额不少于注册资本的10%,且在3万元以上;自核准之日起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应追加到30%以上,其余部分在3年内全部到位。
      20对以高新技术成果(须经有关部门认定)出资设立有限公司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做限制,由出资人在企业章程中约定;经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可将管理技术以无形资产的方式作价出资,但出资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21生产、科技型企业以实物(用于经营的土地、房屋、设备等)出资的,实物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不做限制;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允许增资部分全部以土地、房屋、生产设备、高新技术成果等非货币形式出资。
      22对民营资本实行“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均对民营资本开放;凡国家没有明令限制的经营范围,均允许民营企业经营;对已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或不属于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登记机关应按照企业的要求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核定。
      23鼓励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连锁经营。连锁经营企业投资举办子公司及分公司,其控股子公司、配送中心、各连锁店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控股公司名称或简称,并使用“连锁”字样,经总店同意,均可兴办与总店同一字号的连锁分店;对从事进出口业务和国际物流业务的企业,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国际”字样。
      24凡在青岛市登记注册的民营企业及产品或服务品牌有注册商标的个体工商户,均可直接冠“青岛”市名;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外向型企业,允许其将“青岛”或“青岛市”等行政区划放在名称中间并加上括号;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公司制企业,其名称中可不使用行业或经营特点字样,可以使用“实业”、“发展”、“开发”等字样;公有制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除特殊许可的名称外,可使用原名称。
      25凡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公民,均可凭个人身份证明直接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取消对经营者职业状况和户籍不属青岛地区需提交暂住证的限制规定。
      26知名企业字号经认定评估,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出资;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有限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保护小股东利益条款时,控股股东认缴出资比例可以超过90%;企业对外投资的累计数额不再作为登记机关审查的条件。
      27实行法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分步登记,对处于筹建阶段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各类企业可先办理工商登记,核发为期一年的营业执照,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项目筹建,筹建期间不得生产销售”字样,筹建完成后重新核定经营范围,赋予其经营资格;整体改制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法规限制项目的,如原企业已经取得专项审批,在审批有效期内,申请变更登记时可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28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我市设立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予以登记,无需其他部门审批。
      29支持民营企业与外商设立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放宽合资合作条件,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外国(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共同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0凡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总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企业集团登记,经核准后,核发《集团登记证书》。
      (二)加强和改进对民营经济的服务
      31简化企业年检程序,对连续三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情况和商业信誉良好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可实行免检制。
      32逐步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体系。积极支持引导私营企业参与“守信用、重合同”活动。以建立和完善“经济户口”为基础,整合工商业务信息,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完善“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和“良好行为记录系统”,并利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示,弘扬诚实守信的信用观念。
      33拓宽民营企业抵押物登记范围,允许以机器设备、产成品或原辅材料等作抵押登记以吸纳资金,进一步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34实施商标战略助推工程。大力引导民营企业做强品牌、做响名牌,重点扶持民营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鼓励民营企业到境外进行商标注册;选择重点民营企业建立联手打假保名牌协作网络,推动民营企业“驰名”、“著名”商标拥有量实现快速增长。
      35进一步简化登记程序。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全面委托工商所实施。企业登记实行“一审一核”制,不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实行当场决定受理,当场决定登记,五日内发照。
      36进一步转变作风,强化服务意识,积极扶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对“百强私营企业”实行“直通车”服务,切实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37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继续开展“打假维权促发展”系列执法活动,重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等行为,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及时吊销和处理违法经营企业,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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