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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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05年第12期
  • 总期刊数 总第99期
  • 成文日期 2005-07-22
  • 发布日期 2005-07-22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05〕35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农委市教育局
    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水平,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4〕58号)精神,现就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实施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实行计划管理,定量补助。每年年初,市政府根据各区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资源状况,分别给各区市下达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转移培训计划指标,由各区市将转移就业和转移培训指标分解到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职能部门,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转移培训指标组织人员培训。对被征地农村劳动力、农村“低保”家庭以及库区农村劳动力,优先安排参加培训。参加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人员要全部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二、培训补助
      凡列入转移培训指标范围、年龄在45岁以下、持有《青岛市农村劳动力就业指导手册》(以下简称《就业指导手册》)的本市农村劳动力(以下简称本市农村劳动力)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能证书,以及具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本市农村劳动力参加创业培训,可享受一次性政府培训补助。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被征地农村劳动力、农村“低保”家庭以及库区农村劳动力的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本市农村应届初中毕业生参加本市紧缺职业(工种)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政府给予一定的学费补助。
      三、培训形式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包括职业资格培训和专项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是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标准进行的职业技能培训;专项技能培训是指根据用人单位生产需要,对劳动者进行的定向岗前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具体方式有:1.自主式培训。本市农村劳动力可根据本人择业意向,自主选择培训基地和培训专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专业原则上只限于能够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2.订单式培训。培训基地根据用人单位的用工需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培训协议,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组织本市农村劳动力开展定向职业技能培训。3.项目式培训。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的需要,确定培训项目,通过竞标方式确定培训机构,组织本市农村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技能证书制度。对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并经考核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对参加专项技能培训并考核鉴定合格的,颁发专项技能证书。专项技能证书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
      (二)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并具有一定创业条件和能力的本市农村劳动力,由创业培训基地组织开展创业培训。
      (三)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参加本市紧缺职业(工种)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本市农村应届初中毕业生,由劳动预备制培训基地和相关职业学校组织开展培训,培训专业和招生人数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每年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情况确定并公布。
      四、培训补助的标准、资金来源和拨付申领程序
      (一)补助标准
      参加初级以上职业资格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本市农村劳动力,按照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据实给予培训费补助(含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下同);参加专项技能培训并取得专项技能证书的,按每人不超过2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助。
      参加本市紧缺职业(工种)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本市农村应届初中毕业生,按每人每学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学费补助,其中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的学费给予全额补助。
      本市农村劳动力创业培训补助标准由各区市参照城镇失业人员创业培训补助标准自行确定。
      项目式培训的补助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根据培训专业、培训等级和培训成本另行确定。
      (二)补助资金的来源及筹集
      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比例共同负担,具体比例为:平度、莱西两市财政负担30%,青岛市财政负担70%;即墨、胶州、胶南三市财政和青岛市财政各负担50%;崂山、黄岛、城阳三区财政负担70%,青岛市财政负担30%。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每年第一季度,市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给各区市的转移培训指标,结合上年度各区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资金清算后,将应由市财政负担的培训补助资金划拨给区市财政部门,区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的比例将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资金配套后,存入专户,专项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费补助。
      (三)补助资金的申领程序
      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本市农村劳动力和参加本市紧缺职业(工种)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培训报名时先由个人按规定缴纳培训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本市农村劳动力培训结束并鉴定合格后,携带培训鉴定收费凭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技能证书、《就业指导手册》等有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或区市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申领培训费补助。参加本市紧缺职业(工种)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本市农村应届初中毕业生,每学年按规定交纳学费后,携带学费凭证、青岛市劳动预备人员证等有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或区市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申领培训费补助。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列为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要结合实际制定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划,明确目标任务,统筹规划,统筹培训资源,统筹经费投入,统筹组织实施,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劳动保障、发改、教育、农业、财政、海洋与渔业、农机、畜牧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认真抓好各项目标的落实。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围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目标任务、特点以及当地区域经济发展的特色,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用工信息的归集、发布,及时向各培训机构提供培训订单信息服务。要鼓励和支持社会职业介绍中介组织的发展,大力开展劳务输出和劳务派遣,实现培训和就业的有效对接,提高转移就业岗位质量。
      (二)加强培训基地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培训基地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指导、鼓励和扶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骨干专业和名牌培训机构的建设。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积极开发适合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新职业、新工种、新标准,创新鉴定方式,引导培训基地以转移就业为目标,及时更新培训专业,创新教学方法,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年度内未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培训基地,要取消其培训基地资格。严禁各培训基地因享受财政补助而提高收费标准,增加受培训农村劳动力的学费负担。
      (三)切实加强培训补助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各区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劳动预备制培训补助资金的管理,要设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资金专户,制定严格的资金审核、拨付程序和台账系统,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各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要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建立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补助金发放台账,及时为参加培训的人员发放培训补贴。对领取培训补助资金的农村劳动力,要登记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并要签字、签章(手印)。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培训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培训补助资金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每半年要对培训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年末进行效能评估检查,并将评估检查情况作为下一年度转移培训资金拨付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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